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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视角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2-28

民间社会视角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

  中图分类号: G 85文章编号:1009783X(2016)01008505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By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logic analysis and exemplification,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society,analyzes the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of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protection,which can provide support for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protection.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social roots for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protection is the civil society which spreads along different regions;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protection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s which run through the entire history course of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the reality basis is the living logic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regions where the 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 spread;the fundamental protecting contents are sports projects which have potential developing capacity,sports inheritor and sports ecological environment;the role orientation of protection gives priority to the local people and then to the other participators;and the evaluation criterion of protection lies in the intensions and attitudes of the local people.

  Keywords:national traditional sports;protection;inherit;theory;civil society

  收稿日期:201504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XTY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5YJC890048);玉林师范学院民族地区文化安全研究中心资助项目(2015YJJD0007)。

  第一作者简介:孙庆彬(1966―),男,山东沂水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通讯作者简介:周家金(1982―),男,广西桂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族体育文化与体育教学。

  作者单位:1.玉林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广西玉林 537000;2.广西科技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广西来宾 546199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Yulin Normal University,Yulin 537000,China;2.Department of P.E.and Health Education,Guang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Laibin 546199,China.

  民族传统体育是指“由我国特定民族地域的人群所传承的、能够反映该民族或该地区人群的生存历史、民风民俗、价值观、审美观、民间信仰等的体育形态”[1]。我国现存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大都生成于民间社会,对其进行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学界、商界和传媒等外来力量的支持,更需要遵循民间社会的运行规律,发挥民间社会的主体作用;然而在“非遗保护”语境下,当前我国各地的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工作基本上都遵循从上级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基层社区的自上而下、层层推进的思路展开,民间社会的能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曾撰文分析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终极依据、价值原则、文化重心、实践前提等若干理论问题[1],但对以下6个理论问题尚未论述,有必要从民间社会角度出发,做进一步研究。

  1保护的社会根基:流传地域的民间社会土壤

  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大都生成于民间社会,它们之所以能够踯躅百载、流转至今,正是靠着民间社会的滋养与恩泽;然而,以往研究者往往重视体育项目本体的保护,而忽视体育项目生存的社会根基,致使“有的保下枝干,丢掉根基;有的得其形表,失却神魂;有的则留驻孤影,家园难寻”[2]。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民族传统体育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

  1.1民间社会为民族传统体育提供自由宽松的规则系统   民间社会是“不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生活空间和社会秩序”[3]。中国民间社会是在农业文明的演进中自发生成的,它以宗族为纽带,以家族为本位,以非正式规则为约束,构成民间社会的缩影。它依靠宗族关系、民间信仰、族群认同、节庆礼仪、习俗舆论等来维系自身秩序[4],其运行具有自组织的特征[5]。民间社会组织主要以“软”的非正式规则等来协调社会秩序。那些未获人民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正式规则不能在这里有效发挥作用;而那些在民间社会中自然形成的非正式规则,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凭借民间组织权威和民间舆论,表现出强大的社会约束力。

  1.2民间社会赋予民族传统体育根植于底层社会脉络的自组织能力

  在民间社会宽松自由的环境中,民族传统体育内生出对自身发展至关重要的组织系统。有学者探明了这种组织系统的生成运作机制:“依托宗族关系,按照‘自下而上’的‘自生’方式生成;宗族关系是村落体育组织运作的重要依托;民间信仰是村落体育组织运作的精神推动力;族群认同是村落体育组织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传统节庆是村落体育组织运作的载体;习俗和舆论是村落体育组织实现体育社会控制的手段”[4]。上述生成和运作机制,实质上是民间社会的一种自组织方式。借由这种自组织方式,民族传统体育以“自化、自正”1的方式自然生长、自由发展,外界的干涉越少,越有利于它的生存发展。

  1.3民间社会赋予民族传统体育顽强的生存能力

  作为一种诞生于民间的草根文化,民族传统体育看似微不足道,实则具有“上善若水”2的生存智慧。且看源于清代的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乡的抢花炮:它最初的价值诉求是“求财,求子,求福”;解放后迫于当时的政治压力,其价值诉求一度调整为“团结、胜利、幸福”;进入改革年代,国家的民族政策逐步宽松,外部政治压力逐渐舒缓,其价值诉求又随之回归“求财、求子、求福”的原来状态。抢花炮的价值轮回,说明民族传统体育天然地具有自组织能力和生存能力。

  2保护的逻辑起点:体育的基本价值观

  人类的任何理性行为均有一个逻辑起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也不例外。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逻辑起点是什么?那就是贯穿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个历史过程的基本价值观。黑格尔在其著作《逻辑学》中指出,逻辑起点就是“科学应该从何开始”。他认为,作为逻辑起点需要符合3项原则:1)逻辑起点应是一个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2)逻辑起点必须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3)逻辑起点与对象在历史上最初的东西相符合[6]。对照上述3项原则可得:贯穿民族传统体育整个历史过程的基本价值观(以下简称“基本价值观”)应是保护的逻辑起点。

  2.1“基本价值观”是“最简单、最抽象的规定”

  对流传地域的当地居民而言,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价值观是最简单、最基本的价值诉求,人们早在孩提时代就耳濡目染并作为生活常识而刻入脑海。以壮族蚂拐舞、侗族抢花炮、苗族拉鼓和瑶族长鼓舞为例,这些项目分别蕴含着蚂拐崇拜、萨岁崇拜、祖先崇拜和盘王崇拜等基本价值观,它们是当地社会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每个当地居民都懂得这些基本价值观对于他们的生活意味着什么。同时这些基本价值观又是最抽象的,它们不外显于体育形表,而以潜意识形式存在于体育活动之中。民族传统体育的器具服饰、特色动作、规则规范、道德伦理等,都是这些抽象的基本价值观所衍化、派生出来的。外来者若要把握这些价值观,只能通过纷繁的体育活动表象去观察、抽象和提取。

  2.2“基本价值观”可揭示“最本质的规定”

  当前我国各地所流传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都拥有自己的外在形态、内在精神、组织制度、规则体系……所有这些内容,其背后都有一个精神支撑点,即由特定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心理凝结而成的基本价值观。它贯穿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个历史过程,承载着民族传统体育的精神基因,是民族传统体育的最本质规定。“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跳蚂拐、踩风车、芦笙舞、竹竿舞、背箩筐、独竹漂、荡秋千等为例,它们背后大都隐含着自然力崇拜,体现着敬畏自然、珍爱生命的精神价值”[1]。这些基本价值观是民族传统体育的魂灵,应作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逻辑起点。

  2.3“基本价值观”与历史上“最初的东西相符合”

  “基本价值观”自始至终贯穿于民族传统体育的历史过程,它在民族传统体育诞生之初就已形成,“与历史上的最初的东西相符合”,并不断引导着民族传统体育的变迁方向。尽管民族传统体育的外在形态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时常嬗变,但其基本价值观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会随意改变。

  综上3点,笔者认为“基本价值观”符合黑格尔的逻辑起点三原则,可作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逻辑起点。基本价值观是民族传统体育的魂灵,“体育行为不过是价值观的外在延伸,它们受价值观的支配,只要守住内在的价值观,外在的体育行为便不会异化变质”[1]。“基本价值观”理应作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逻辑起点。如果失去这个起点,也就等于抽掉了民族传统体育的价值基石,所谓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3保护的现实依据:体育流传地域的生活逻辑与规则

  民族传统体育大都产生于民间社会,其实质是一种地域性的生活方式,对其实施保护不仅需从哲学层面寻找依据,也要从现实生活中寻找依据。这个现实依据就是体育流传地域的生活逻辑与规则。

  这里的“生活逻辑”,是指人们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思维方式和认识方式。这里的“生活规则”,是指由生活逻辑衍生出的反映该地域社会秩序和生活习惯的规则体系。

  作为生命跃动的表现形式,民族传统体育不仅源于创造者的灵感,更深植于地域生活经验,例如耕种、收获、饮食、居住、交通、节庆、礼仪、交往等。在长期的地域生活的浸淫、砥砺下,民族传统体育必然会渗入诸多本土的生活逻辑与规则。这些生活逻辑与规则真实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是民族传统体育的神经中枢,制约着民族传统体育的运作方式。保护民族传统体育,就应关注其背后的生活逻辑与规则。   例如,若对流传于红水河流域的瑶族传统体育项目铜鼓舞3进行保护,就需要找出其背后隐含的生活逻辑与规则。铜鼓舞是红水河流域布努瑶的一种仪式性传统体育项目,其活动时机是:祝著节,跳铜鼓舞以庆祝密洛陀的生日;春节,跳铜鼓舞以恭贺新春佳节;婚庆日,跳铜鼓舞以祝福新人生活甜美;建房时,跳铜鼓舞以祈求吉房平安;老人离世时,跳铜鼓舞以寄托哀思之情……上述活动时机,遵从本土民俗,与当地的生活逻辑相一致。再看铜鼓舞的动作:迎客的铜鼓舞动作热烈,表达待客热情;庆丰的铜鼓舞动作欢快,表达丰收喜悦;贺禧的铜鼓舞动作舒缓,表达爱情持久;镇恶的铜鼓舞动作快捷有力,表达除恶务尽;致哀的铜鼓舞动作持重,表达哀思之情……上述动作方式,皆与当地的生活逻辑相一致。这启示,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必须深入民族聚居区,观察他们的生活行为,总结他们的生活逻辑,梳理他们的生活规则,以作为保护的现实依据。

  如果随着时代发展,一种传统的体育形态所包含的生活逻辑与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已不复存在,那么这种体育形态就失去了继续传承的生活逻辑依据,最终的命运便是衰亡。民族传统体育实质上是一种地域生活方式,无论哪个民族、哪个地域的哪个项目,如果它自身已不再包含与现实生活相一致的逻辑与规则,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当然仍需以文字、图片和音像等形式,将其作为历史资料记录保存)。

  4保护的基本范畴:体育项目、传承人和生态要素

  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基本范畴,是那些有发展潜质的体育项目及其传承人和生态要素。这3个方面的内容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统一于传承者的体育实践活动中,构成民族传统体育活态的有机整体。

  4.1体育项目

  保护体育项目,是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初衷,但这里的体育项目,是那些有“价值”的体育项目。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种类繁多,据《广西通志?体育志》记载,仅广西区内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就至少有150余项[7]。若不论良莠、不究价值地全面实施保护,成本巨大,实际上也难做到,故保护应坚持“价值”原则。一个传统体育项目,如果没有新的生长点,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的动力,其发展的最终结果便是衰亡。对此类体育项目,应决然“放手”而无需踌躇、悲悯。当然保护者也不能石玉不辨,对所有的体育项目一概“放手”,任其自生自灭。倘如此,民族传统体育保护将走上不归之途。根据人类学家朱安利?斯图尔德(Julian Steward)的文化4层次结构理论4,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种人类文化,应包含物态、制度、行为和心态等4个层次的内容:1)体育器物文化,例如,体育的场地、器具、服饰、图腾物等;2)体育制度文化,例如,体育规则、规范、禁忌等;3)体育行为文化,例如,体育的运动模式、动作技术和行为习惯等;4)体育心态文化,例如,体育的精神价值、审美情趣、思维方式、民族情感等。上述4个文化层次的内容,都应纳入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视野。

  4.2保护体育传承人

  保护传承人是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根本。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各种传承载体中,最根本的是人(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离开了人,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便失去了目的与意义。在“非遗保护”语境下,一个合格的体育传承人至少应具备3个条件:1)熟练掌握某种独特的体育技艺与知识,这是最基本的条件。2)平时生活在特定的体育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具有活态性,传承人要经常与体育生态要素互动,这就离不开特定的体育文化空间。那些长期远离体育文化空间的传承人,原有的体育技能与人文素养会渐渐流失,最终会失去代表性资格。3)具备体育创新能力。一个合格的体育传承人,需要在体育传承中融入自己的创造性智慧,才能促进体育的再生和可持续发展。

  4.3保护体育生态要素

  保护生态要素包括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人文环境,是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键所在。这一论点的出发点,是将民族传统体育视为活态生命体,认为一个自由发展、自然发育的民族传统体育形态,与生俱来地包含着生长的潜质,它扎根于民间社会,与周围的生态环境保持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中汲取养分,只要保护好其生态要素,即可维系它的传承链条。这恰如一粒种子,本身即具有与生俱来的生命潜质,只要具备适宜的空气、水分、土壤和温度等外部条件,就会自然地萌生、长大、成熟,而无需护理者频繁折腾,甚至揠苗助长。“生态”一词,揭示了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生命特征,道出了标本兼治的保护要诀。例如,“在壮族歌圩流传逾千年的传统体育项目――抛绣球,浸透着壮乡的泥土芬芳和山水灵气,包含着丰富的自然和人文元素―青山、碧水、绣球、彩缨、铜鼓、山歌、爱情、乡情……众多不可或缺的文化元素凝练成一幅精美自然的壮乡生活画卷”[1]。只要保护好上述生态要素,抛绣球即可自然地传承下去。若破坏了这些生态要素,就会切断抛绣球的生命根基,削弱其自然发展的能力。

  5保护的角色定位:当地人民为“主”,外来保护者为“辅”

  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需要来自民间、政府、学界、传媒及商界等多股力量的鼎持,这是学界的共识。然而上述各方在保护中的地位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哪一方应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呢?笔者曾撰文思考这一问题[8]。鉴于问题的重要性,在此再作进一步论述。根据人类学的“主位观”5,应将当地人民的角色定位为“主”,其他外来保护者定位为“辅”。这样的角色定位,既符合我国社会多年来形成的管理惯例――“民间的事情民间办”,也体现出主流社会对民间社会的尊重。

  5.1当地人民为“主”(主体)

  早在2 500年前,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就观察到,芸芸众生之中蕴含着巨大的“自化,自正”能力。他向施政者建言:“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这说明在老子心目中,“自化,自正”是社会发展的最佳方式。从老子的逻辑推延出去,不难得出结论:当地人民是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主体,在保护实践中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草根文化,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大都诞生于民间,是一种自然化成的文化形态,是数代人无为而治的产物,其发展是一种有机、缓慢、自然的演进过程。”[2]在这个演进过程中,人民从来都作为主要角色发挥主体作用。民族传统体育的全部生机与活力,实际上都存在于“生于斯,长于斯”的人民之中,其能否可持续地传承下去,归根到底要靠当地人民的文化自觉。他们置身于体育实践的中心位置,是民族传统体育的主人,是保护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力量。以南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抢花炮、跳芦笙、打扁担、舞草龙、抢粽粑、抛绣球和独竹漂为例,“当地人民是这些项目的拥有者、传承者和受益者,从来都作为主体角色与这些体育项目融为一体,是体育活动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1]。只有他们才是保护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他们最有资格作为主体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5.2各级政府为“辅”(辅佐)

  老子在《道德经?第六十四章》中告诫为政者:“是以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6。老子认为,世间最明智的处事方式是“辅”――辅佐万物,遵循其自然之性而不敢妄作造次。站在国家层面,政府在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中立于全局高度,会以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资源调配、工作协调和监督咨询等方式参与全局性的保护工作,构成一种“辅”的力量。尽管如此,保护最可信赖的主体力量仍然是当地人民。民俗学者苑利指出:“那种认为既然人民归政府领导、政府自然就有权管理遗产并成为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想法与做法,那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的行为,不但不会使民间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反而会挫伤民间社会的积极性,并使活生生的‘民俗’变成千篇一律的‘官俗’。”[9]政府官员身居“客位”,一般不长久生活在体育文化空间,往往对民族传统体育的自然生存方式缺乏深度观察,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实质缺乏亲身体验,他们至多能够发挥宏观层面的“引导”作用。若将政府一方的保护作用定位为“主”,就预设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差异,无法体现体育文化主人的主体地位。长此以往,政府一方易滋生施予心理,而民间一方则易滋生依赖情绪,从而使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角色定位与民族传统体育传承的自然角色划分本末倒置;因此,作为政府一方,应谨记自己“辅”的本分,相信人民的智慧和能力。从尊重文化主体的角度视之,政府与民间的关系或许需要从当前的“政府为主,民间参与”的保护范式,转向“民间为主,政府为辅”的新范式。应该看到,近年来一些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复兴,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人民的文化自觉,而不是政府官员的强势作为。

  5.3其他外来参与者的角色定位为“辅”

  在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中,外来的专家、传媒、法律界和商界等,分别扮演着各自的角色:专家提供专业智力支持,传媒提供对外宣传支持,法律界提供法律咨询支持,商界提供融资捐助支持……但所有外来的保护者都不应越俎代疱,而应谨守“辅”的分际。凡是当地人民能够自为的事情,外来保护者应尽量不插手、不扰民。或许当地人民暂时做得还不够好,但这是他们的“自组织能力”成长所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6保护的评价基准:人民的意愿和态度

  评价是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通过评估找出保护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然而,凡评价都要有一个基准。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评价基准应来自于民族传统体育的滋生之地――民间社会。

  根据人类学的“主位观”,人民(常以民间组织为代表)是民族传统体育的主人,他们的意愿和态度可作为保护的评价基准。保护的评价基准,涉及文化评判的话语权问题。评价异己文化,应尊重文化主体的话语权,这是学界的共识。近年来,学者们从人类学“主位观”角度提出了一些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有启示意义的见解:“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同一文化现象可能作不同的理解和截然相反的判断。一种文化无可辩驳地奉为知识的东西,对另一种文化中的成员来说,可能被毫无疑问地视作无稽的迷信或无聊的神话……应以所研究群体的观点、视角来看待和理解当地文化,不应带有自身文化的色彩,用自己的标准去理解、评判某种异己文化,而应以参与者或文化负荷者的观念和范畴作为价值判断的基准……应提高本地人的地位,把他们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最终的判断。”[10]“文化的异同并不代表优劣的区别,它是在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作为其历史经验的结果所形成的多元现象。”[1112]“必须对文化主体自身的社会心理、思维方法、价值观、审美观和世界观进行了解,力图不是以人类学家自己的概念、语言而是以文化主体的概念、语言去描述其文化。”[13]上述学者的观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尊重当地人民的主体地位和话语权。

  根据上述观点,在评价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工作时,宜以人民的意愿和态度为基准,而不应以外来者的意愿和态度为基准。从人类学角度看,外来参与者在审视民族传统体育时会产生“文化视差”,难以作出符合人民意愿的价值判断。只有局内的当地人,因他们在体育实践中居于中心位置,才能真正理解体育的内涵与意义,最有评价的资格。“即使在外人看来他们的一些体育行为‘不入流’,甚或‘不合理’,亦须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因为在这些所谓的‘不入流’或‘不合理’当中,常常隐含着不为外人所理解却对当地人民有独特意义的生活法则”[1]正如古希腊思想家赫拉克利特所言:“尽管‘逻各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普遍的法则,但多数人似乎却按照他们自己独特的法则生活。”[14]如果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过程中人民逐渐认识到有些体育内容是不合时宜的,他们自然会主动舍弃;反之,如果他们认为这些内容还有保留的价值,即使受到外力压制而暂时消解,一旦遇到合适的时机又会回归到原来的面貌。

民间社会视角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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