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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制度及其对内地养老保险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04

香港强积金制度及其对内地养老保险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113-02

  一、引言

  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生育率的显著降低,世界大部分国家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问题[1]同样,香港也避免不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2001年,香港65岁及以上的老人达753600人,占总人口11%,预期到2025年将达到1704100人,占总人口20.3%[2]。人口老化,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挑战,香港长者的贫穷问题也十分突出,怎样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资金,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的《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书中,提倡了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第一支柱是由政府管理,用税收资助的社会安全网;第二支柱是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储蓄和保险。香港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CSSA)和高龄津贴属于第一支柱,保证基本的社会安全网。在综援计划中,如果老年人通过了资产审查,根据他们的基本生活及健康状况,可领取相应的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包括膳食费用和住宿费用。高龄津贴包括两种,一种是65岁到69岁的年长者,通过资格审查后,每月能领取625港币的普通高龄津贴;另一种是70岁以上的年长者,不需要任何资格审查,每月能领取705港币的高额高龄津贴。强制性公积金属于第二支柱,强积金是一个强制性的退休储蓄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私营部门投资以及政府部门来监管,强积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正式的退休保障制度[3]。

  强积金从2000年开始实施,其经验对于内地而言,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尤其是现在内地养老金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对香港经验的借鉴有着重要意义。

  二、强积金制度简介

  1.强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强积金制度规定了一下四种类型人士必须参加计划:一是凡是介于年满18岁到65岁一下的雇员,在雇佣合约下连续受雇不少于60的,不论全职还是兼职都必须参加;二是65岁以下的自雇人士,即那些靠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来赚取收入的人,必须自行加入注册计划和供款;三是那些高流动性的行业,如餐饮业和建筑业,这些行业的雇员不论雇期的长短,雇主必须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计划;四是那些在海外工作的雇员,强积金的覆盖范围只限于在香港或由香港雇用的雇员,因此,雇主必须安排香港居民受香港公司雇用到外地工作一段有限时间以及在本港受聘,但须短暂离港工作的人士安排强积金计划并为他们供款。强积金制度豁免的人士包括:家务雇员、自雇小贩、受法律退休金计划或公基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受海外退休计划及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工作人士等。

  至于供款方面,强积金制度规定,雇员和雇主均须向强积金计划供款,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雇员收入的5%,合计为雇员收入的10%。强积金的供款设有上限和下限,当雇员的入息低于5000港币,其不必进行供款,但雇主必须按其收入的5%进行供款,当雇员的入息超过20000港币,雇员和雇主按照上限20000港币的5%分别来缴纳,对于超出的部分,雇主和雇员自愿选择是否缴纳。自雇人士也是要按照本人每月入息的5%进行公款,受上限和下限的限制,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个人账户中积累的权益归属于计划成员,必须保留到成员退休年龄为止,雇员到65岁才能全数提取个人账户里的养老金。

  考虑到各行业以及各企业间的差异行,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一类是集成信托计划,是最常见的强积金计划,主要是集合小型雇主单位的供款,以便形成大规模的基金来进行投资管理,从而的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此计划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和自雇人士参加;第二类是雇主营办计划,此计划只限于受雇于同一雇主以及这一雇主有关联的公司的雇员参加,因为对成员参加的资格有限制,所以必须要有庞大的雇员人数,此计划的成本才可以取得更大的收益。第三类为行业计划,是专门为流动性较高的行业如餐饮业和建筑业而设计的,凡是受雇于这些行业的雇员,如果成为此计划的成员,只要前雇主与新雇主参加的是同一个行业计划,那么此雇员在行业内转职时就不需要转换计划。

  2.强积金的监管制度

  强积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部门下设的积金局,它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于1998年9月成立的。在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积金局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负责确保大众遵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公积金计划;审查核准受托人的资格;规管核准受托人事务及活动;对强制性供款进行指引和订立规则等。对于强积金的基金投资,积金局并不对投资的盈亏负任何责任,计划成员必须自己负担基金投资的所有盈亏。

  三、强积金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1.建立广覆盖、低水平的养老保障体系

  香港的强积金的一大特点就是涵盖率广,保障水平低。对于内地来说,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口并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体系。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也只是刚刚过半[4]。

  随着内地的经济体制改革,加之老年人口的急速增加,使得扩大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内地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社会化和公济性,实现这一原则的基础就是要保障养老保险的广泛性。如果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使更多的人参与进来,那么能够用来作为社会统筹的资金也会逐渐增多,进而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也能让农村人口相应的得到保障。因此,内地应该先建立广覆盖、低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符合内地的特殊情况。

  2.发展多种类型的养老金计划

  香港的强积金制度,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设计了三种强积金计划可供选择。而内地的养老金计划过于单一,即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比如农民工,在很多城市出现了农民工返乡潮,但是他们的养老金领取和转移出现不少问题,他们能一次领取个人账户里的基金,但对于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那部分基金转移起来就比较麻烦,各地的规定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因此,内地应该开拓更多类型的养老金计划,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尤其是针对那些流动性较高的人群,政府更应该设计针对他们的计划,以减少对他们利益的损害。

  3.加大监管力度

  香港强积金的监管主体是政府下设的积金局,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管职能,保证了强积金制度有条不紊的实施。在内地,对养老金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对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是各地政府部门,但其监管的力度较弱,并没有真正的达到监管效果[5]。由于政府的这种监管制度不合理,造成了现在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基金混合使用,以及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由于监管不力出现的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挪用养老基金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一些官员挪用养老基金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内地政府应该加达对养老金的监管力度,以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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