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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研究及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07

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研究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G25015[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5-6041(2016)06-0060-04

  图书馆法律是图书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发展保障,完整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由一系列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法规组成,既包括了图书馆专门法,也包括了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以及图书馆行业标准和规范[1]。2001年1月17日,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期待已久的《图书馆法》。随后,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以《图书馆法》为依据制定了《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高级中学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职业学校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结合《著作权法》等法规的出台,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标准化体系逐渐形成。本文对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大陆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1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过程

  作为中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建设在台湾“图书馆学会”、图书馆界学者、教育部门及“行政院”的积极推动下快速发展,先后经历了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丰富完善阶段及成熟健全阶段。

  11 起步阶段(20世纪50年代)

  1949年,国民党政府割据台湾之后开始将加强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目标提上议事日程,并且制定了一些图书馆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图书馆各项事项[2]19。如台湾教育部门分别于1951年和1953年公布《公共?D书馆规程》和《社会教育法》,明确了图书馆的社会性质和管辖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的开馆条件、办馆宗旨、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组成和经费划分等事务进行规定,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范式指导。这两项法规的颁布,不仅为台湾地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提供准则性的规范,而且还拉开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的序幕,为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3]。

  12 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

  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台湾地区经济在20世纪60年代起飞,为台湾地区的图书馆事业发展注入优厚的财政支持。在台湾“图书馆学会”的积极推动下,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制化建设在60年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4]。特别是在70年代,在文化建设政策的影响下,为了保证兴建和扩充一定数量图书馆的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台湾当局和“图书馆学会”陆续颁布和修改了一系列与图书馆事业发展相关的法规标准,积极推动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5]。在这段时间颁布的图书馆法规及标准有《台湾省县市立图书馆加强业务实施要点》《公共图书馆标准》《大学图书馆标准》《中学图书馆标准》《图书馆建筑设备标准》《“国立中央图书馆”善本图书申请影印及摄制管理办法》《县市文化中心图书馆设计注意事项》和《台湾省各县(市)立图书馆组织规程》等。此外,在1966年台湾“图书馆学会”第十四届年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效仿西方制定一部台湾地区的图书馆法,并在1973年的常务理事会上聘请当时的台湾大学图书馆馆长杨日然教授组织成立图书馆“立法委员会”,负责图书馆法的起草工作[6]。

  13 丰富完善阶段(20世纪80年代)

  进入20世纪80年代,图书馆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在70年代已经基本形成。因此,台湾当局开始关注中小学图书馆建设,出台一些中小学图书馆运营标准,为中小学图书馆的机构设置、藏书设计、设备采购以及经费使用提供指导。如《小学图书馆设备标准》(1981年)、《高级中学图书馆设备标准》(1985年)以及《中学图书资料设备标准》(1987年)等。在图书馆法的制定和颁布上,《图书馆法草案》于1987年完成,并且送交到教育主管部门审议。此外,在图书馆界的积极努力之下,台湾当局开始意识到制定一部图书馆法的重要性,于1989年成立了“图书馆事业委员会”,制定《教育部门图书馆事业委员会实施要点》,明确规定了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是研究和制定图书馆法及各项标准规范,为台湾地区图书馆法的制定和颁布提供政策保障[2]21。

  14 成熟健全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

  在这一阶段,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较大的成果,表现在图书馆法的通过和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和成熟上。1990年7月,台湾“图书馆学会”成立了图书馆草案审议小组,在沈宝环教授的组织下,对1987年完成的《图书馆法草案》进行研讨和修改。1992年2月,经过“教育部门图书馆事业委员会”讨论修改后,《图书馆法(草案)》获得通过,后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于1999年5月经“行政院”审查通过后报转“立法院”审议[2]22。2001年1月,台湾地区“立法院”正式通过《图书馆法》,并于1月17日公布实施。随后,根据这部母法,台湾地区图书馆立法的后续行动开始启动。如教育部门以《图书馆法》为基准,在2002年对不同类型的图书馆颁布了设立及应用基准草案,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图书馆的职能、服务、组织设置、藏书建设以及人员配置等内容[7]。同年12月,“教育部”还制定了一系列图书信息相关技术规范,颁布了《中国机读编目格式》《文献分析机读格式》《资料数字化与命名原则规范》以及《数字图书馆分散检索协议》等行政规章[8]。此外,一些地方还根据《图书馆法》的内容相应地制定或者修改了本地区图书馆事业管理规程,如《台北市立图书馆组织规程》和《高雄市立图书馆组织规程》。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协会订立的图书馆管理规程办法以及《著作权法》等法规的出台,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2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特点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台湾地区形成了以《图书馆法》为母法,各类型图书馆运营基准和标准规范为辅助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综合而言,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具有类型多样、条文表述灵活、强调用户权利以及注重内部结构建设等特点。

  21 类型多样,内容体系完备

  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图书馆专门法,即2001年颁布的《图书馆法》,它是图书馆事业的基本大法;二是与图书馆相关的应用法,如教育法、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三是图书馆事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基准规范,如各地区图书馆组织章程和各类型图书馆设立及应用基准;四是与图书馆有关的条约及协定等,如各图书馆之间的馆际互借条约[9]。从这些法规的名称中可以看出,现行的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既有“法”,也有“规程”“规定”“办法”“事项”“标准”“基准”等,涉及的类型达到十种以上。此外,在这些法规中,既有适用于所有类型图书馆的行业标准,也有专门针对各个类型图书馆的管理办法,既有适用于全台湾地区的图书馆准则,也有仅适用于台湾某个地区的图书馆管理规定,还有适用于图书馆各个工作环节的技术规范,整个法律体系内容完善、类型多样。

  22 定性与定量的条文表述灵活运用

  在法规的表述方面,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注重定量与定性表述相结合,运用更加灵活多样的表达对条文进行阐述,以此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和易理解性。对于一些能够量化的指标(如馆舍面积、馆藏数量、人均图书拥有量以及图书馆密度等),法规采用明确的定量表述,为图书馆的运营提供明确的参考数值。对于无法量化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的指标,各法规则采用定性的方法,为图书馆各项事业指明基本方向。例如《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运营基准》规定,市图书馆馆员数量根据读者数量而定,每五千名读者设置专任图书馆员一名,人口总数不超过五十万的县图书馆至少设图书馆员十五人,人口总数在五十万到一百万之间的县图书馆设图书馆员二十人,人口?数超过一百万的县图书馆图书馆员不得低于二十五人。在图书馆的性质和服务内容上,《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运营基准》规定,图书馆要以免费开放为原则,从读者需求出发,为各类读者提供参考咨询、信息检索、文献传递以及特殊读者服务等,为图书馆的社会定位和服务设计作出原则性规定。

  23 对图书馆内部结构建设给予很大关注

  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注重图书馆内部结构建设,对图书馆的部门设置、职责范围、人事制度和管理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且详细的规定,保证图书馆各项工作稳定持续的发展。首先,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关注图书馆组织部门设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确保图书馆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如《图书馆相关组织法规》中指出,图书馆下设图书馆事业发展组、馆藏发展及书目管理组、知识服务组、特藏文献组、数位知识系统组、国际合作组、秘书室、人事室、政风室和主计室,各部门分工合作并且相互配合,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避免互相牵制和责权冲突。其次,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对图书馆人事制度给予详细地规定。如《图书馆法》中规定,公立图书馆人员依据公务人员的聘用方法任用,在必要情况下还可依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聘用。《大学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对图书馆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限定,除了要通过公务人员考试选拔,还需要具有图书情报学专业学位,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此外,各法规还对图书馆员的编制数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避免出现“尾大不掉”的现象,如《高雄市立图书馆编制表》对每个职称的图书馆员数量进行了规定[10]。

  24 强调用户权利,体现人文关怀

  强调用户权利,体现人文关怀是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也是其理念先进的表现之一。无论是在图书馆位置的选择上,还是图书馆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读者权限的规定上,均体现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的以平等服务的原则和以读者为中心的人文关怀。《图书馆法》规定,各类型图书馆应在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为服务对象提供平等、自由、适时并且方便地利用信息的权利。这项规定在《高级中学图书馆设立及运营基准》《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运营基准》《大学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以及《专科学校图书馆设立及营运基准》等法规中均有体现。此外,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还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倡导“全民服务”和“公平服务”,力求每一位用户都能够享受到图书馆服务。如《公共图书馆设立及运营基准》规定,公共图书馆要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边远地区人员以及监禁者等给予特殊的关注,保障各类型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11]。

  3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对其他地区的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是在官方和民间的共同推动下得以形成的。其完备的内容体系、详简得当的条文表述以及所体现出的人文关怀为我国大陆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31 明确立法目的,为图书馆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法规产生于台湾地区几十年来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自身需求,是图书馆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出的标准体系。因此,我国大陆图书馆相关法规的制定要从自身的需求出发,明确立法目的,为图书馆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此外,由于我国每个地区地理特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个地区在制定本地区的图书馆管理章程是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切合本地区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图书馆事业水平的地方图书馆法规。

  32 立法体现前瞻性,适时调整和修订法律体系

  图书馆法律体系是确立图书馆社会地位、保证图书馆发展方向、明确图书馆主体责权以及保障用户权利和义务的指导性规定,是图书馆各项工作的行动范本和评价标准。台湾地区《图书馆法》的修订及颁布经历了三十余年,期间经过了大量的修改和调整,保证《图书馆法》能够与时俱进。因此,我国大陆在构建图书馆法律体系时要注重立法的前瞻性,及时地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图书馆的发展水平调整和修订法律体系,保证图书馆相关法律的先进性。另外,标准和法规的制定是在一个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调整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12]。对于一些定量的条文,随着经济社会和用户需求的变化,早前制定的指标已经无法满足图书馆发展的现状,图书馆法律体系要在合理预计未来发展的情况下适时修改和调整相关条款,保证图书馆法规条款的适应性和可指导性。   33 条文表述详简得当,突出可操作性

  图书馆法律体系中的法规标准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图书馆的运行机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预算、人员编制、社会地位、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并且具体的规定,是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需要具体遵照执行的条文和细则。因此,各法规制度的条文表述应该详简得当,做到全面具体,突出条文的可操作性。首先,对于一些具体的指标,条文的表述要以定量为主,用具体的指标给予图书馆工作指导。对于一些无法用数值衡量的指标,条文表述要用定性的方法,从宏观的角度予以定性描述,避免出现模棱两可和模糊不清的情况。其次,条文规定要结合本地区图书馆发展的具体情况,既不能故步自封、畏手畏尾,也不能好大喜功、好高骛远,在保证前瞻性的同时突出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图书馆事业的指导作用。

  34 充分发挥行业学会的作用

  各级图书馆学会是图书馆界交流图情研究成果、进行图情业务研讨的重要平台,在推动当地图书馆事业发展和图书馆研究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台湾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图书馆学会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自1953年成立以来,台湾“图书馆学会”就致力于制定各类型图书馆服务标准,为各类型图书馆的业务开展提供参考。1966年,台湾“图书馆学会”在第十四届年会上第一次提出要制定一部台湾地区图书馆法,拉开了制定图书馆法的序幕。《大学图书馆标准》《图书馆建筑设备标准》《专科学校图书馆标准》以及《图书馆法(草案)》等重要法规都是在该学会的积极推动和参与下产生的。台湾“图书馆学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聚集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我国大陆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学会的作用,调动图书情报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国大陆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4结语

  作为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部分,台湾地区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一套完整具体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为了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整体发展,两岸的图书馆界应该积极交流,大陆地区要借鉴台湾地区图书馆法律体系建立的优秀经验,尽快建立图书馆法律体系,为我国图书馆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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