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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16

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

  中图分类号:F3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3-0043-08

  一、问题的提出

  民政部发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14万对,比上年增长56%,粗离婚率为28‰,离婚率从2002年起增长速度加快,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2003年达到105‰,2015年的粗离婚率已经达到2002年的3倍多,离婚率连续13年递增。具体分区域来看,依据“五普”与“六普”的统计数据,2000年城市、镇、乡村的离婚人口比重分别为141%、092%和069%,2010年城市居民的离婚人口比重为2%,镇和乡村的离婚人口比重分别为133%和107%,10年城市、镇、乡村离婚上升幅度分别为059%、041%、038%[1]。考虑到镇与乡村这两个行政区划同属于农村这一大的范畴,农村离婚占总人口比重以及上升幅度都超过了城市。婚姻稳定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对这一话题的探讨有着现实与理论意义,因而农村离婚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一定比例的离婚符合社会正常发展规律,特别是对于受到传统伦理束缚的女性而言更是如此。在女性主义者看来,既然压迫女人的动机在于使家庭永远存在以及完整地保存世系财产,那么女性要彻底摆脱依附地位,就必须逃离家庭[2]。然而改革开放后农村离婚率快速上升,有研究者对河南部分农村实证调查发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今,特别是90年代以来,农村青年离婚数量明显增多[3]。农村离婚现象的新态势必然诱致一系列的社会后果,学术界对其分析从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维护困境[45]到婚姻破裂对学龄子女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的消极影响[6],再到经济贫困家庭男性面临重返光棍的婚姻挤压风险[7]等方面。

  转型期农村离婚率趋高形成新高潮,其背后的原因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分为“内在观念价值说”“国家权力论”以及“社会结构说”,“内在观念价值说”认为婚姻价值从传统双系抚育转向个体性生活经验,婚姻遭遇伦理性危机,使得婚姻关系不稳定性增加[89];“国家权力论”提出国家权力从村庄社会的后撤以及国家对婚姻法的调整推动了自由浪漫型婚姻增多,为离婚减少制度障碍[10];“社会结构说”认为对离婚进行负面评价的社区舆论弱化、调解离婚的家族与村落权威主体的退出以及外出就业和社会流动性增强等因素为离婚增长提供了结构性便利[11]。事实上,价值、国家权力与社会结构三者相互作用、有机联系,共同形塑了农村离婚率趋高的基本态势。既有研究对农村离婚的态势、社会后果与形成原因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农村离婚提供了有益的洞见,然而学界研究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为对农村离婚的关注多集中在当前某一特定时间点上,缺乏对农村离婚历时性变迁的关注;其次将农村离婚作为整体性的社会事实对待,忽略了农村离婚现象内部的异质性因素,难以把握农村离婚形成的复杂机理。为了弥补既有研究的不足,本文以黔南一个乡镇1978-2012年的离婚案例为分析对象,从中观结构层面探讨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形成动力及其社会后果。

  河镇,位于黔南,属于典型的欠发达的传统农业型村庄,该镇面积为130多平方公里,2012年末农村人口14 206人,下辖6个行政村,共有79个村民小组。河镇属于喀斯特地貌,地势东西较高,中部平坦,交通?l展滞后,信息闭塞,距离贵州省会城市贵阳约200多平方公里,土地贫瘠,人均耕地不足06亩。村民主导的家庭生计模式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种植结构以传统的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为主,大规模打工经济兴起在2002年以后,2011年全乡人均收入为4 806元。

  河镇1978-2012年累计离婚为252例本文的离婚包括登记离婚与事实离婚两类。〖ZW)〗,占总人口的6%,其中1978-1989年为26例,1990-1999年为65例,2000-2012年为166例。本文的数据资料来源于质性的无结构访谈法,笔者于2012年3月到6月在河镇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田野调查。调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对全镇离婚现象进行摸底统计与访谈,其次开展深入的驻村调查,在对村庄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方面进行整体了解的基础上再对离婚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深度访谈。访谈对象包括现任村组干部、党员、村庄精英、普通村民以及离婚当事人。访谈的内容主要包括谁提出离婚、婚后多长时间离婚、离婚时年龄、离婚原因、选择何种途径离婚、有无小孩、离婚后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等问题。最后访谈了乡镇的民政、司法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信息予以补充完善。

  二、农村离婚的基本类型及其划分依据

  (一)农村离婚的划分依据

  笔者对农村离婚类型的划分借鉴涂尔干依据原因动机对自杀予以分类,以个体离婚行为产生的主导性因素为标准。学者将离婚行为产生的微观原因具体细分为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第三者插足、性生活不协调、一方残疾和一方犯罪等[1213]。叶文振、林擎国指出巫昌祯与曾毅的离婚微观原因存在互相包含甚至互为因果的问题,其操作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与性生活失调四个因素[14]。蔡禾从生理学角度分析了性生活不协调、生理缺陷及生物的多偶性倾向可能等生理因素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15]。尚会鹏对河南西村的微观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为婚外情引发的离婚占到一半比例[16]。张雪霖对农村离婚的微观研究得出离婚以男方经济条件差为主的结论[17]。综合上述关于农村离婚微观原因的研究,笔者依照能否构成独立的社会事实为原则对其进行合并与筛选,将农村离婚的微观原因操作为一方身心缺陷、夫妻双方性格志趣不合、一方存有婚姻越轨行为以及男方经济条件贫乏,再据此将农村离婚划分为身心缺陷型、性格志趣差异型、性行为越轨型与经济贫乏型,四个类型分别代表维系婚姻的生理条件、情感因素、婚外性道德观念以及物质条件几个核心要素。马克思?韦伯提出对社会现象的理解不同于自然科学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不同因素或多或少都对离婚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对农村离婚的类型划分有着便于分析的考虑,具有理想类型的意涵。   依据河镇离婚数据得知,河镇离婚率平均每年以26%的速率增长,离婚总体上呈快速上升态势。为了深入探讨转型期哪些内在因素形塑了农村离婚持续攀升的普遍态势,笔者以个体离婚形成产生的主导因素为标准,将农村离婚操作化为身心缺陷型、性格志趣差异型、性行为越轨型与经济贫乏型四种类型。

  (二)农村离婚的四种类型

  1.身心缺陷型。笔者将身心缺陷型离婚定义为因男女一方无生育能力、性生活不协调或其他身心障碍而引起的离婚。费孝通指出在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连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关系,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并构成社会中稳定的三角关系[18]。子女不仅是维系婚姻的纽带,更是家庭再生产的实现形式,因而中国人有着很强的生育伦理,“没有孩子即不成为家”,因而生育能力对于婚姻的维系尤为重要。在传统乡土社会,能否生儿子决定了妇女是否能在婆家获得立足与归属,甚至无子为丈夫休妻提供了习惯法的合法性。

  案例1:民主村村民吴治国本文被采访人姓名均为化名。:“我和王兰1986年结的婚,刚结婚我们关系很好,从来没吵过架。但是我们结婚3年都没有怀孩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她不能生育,她有先天性输卵管堵塞,我到处借钱给她治病,但没有治好。从那以后,我们夫妻关系开始变化,日子难熬,总感觉我们俩不像一个家庭,1992年我们俩离婚。”

  随着“性”的开放,“性”与夫妻感情紧密相关,李银河在关于“中国女性的性观念”的研究中表明,“性”对夫妻感情的维系具有重要影响[19]。徐安琪、叶文振对中国夫妻的物质生活和性生活研究中发现,夫妻性生活与感情生活呈正相关作用,性生活是促进夫妻感情生活的重要因素[20]。事实上,在农民文化中,性并不是个“肮脏”的秘密,也不是件令人羞耻的事,而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21]。

  案例2:下湾村村民杨梅:“跟你过一辈子有什么意义?每次(性生活)像杀猪似的,不到一分钟就完了,像太监一样,我才29岁呢!”杨梅跟罗显安吵架时(2007)当着大伙儿的面指责丈夫性无能。此后,罗显安被寨子上同龄人冠以“找杨哥”,即“早泄阳痿哥”的谐音,而被村民公开嘲笑。杨梅与老公吵架后不久,两人即离了婚。

  2.性格志趣差异型。笔者将性格志趣差异型离婚概括为因夫妻双方在性格、脾气与志趣等方面差异大,生活中矛盾多而引发的离婚。徐安琪、叶文振的实证研究证实,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A好、双方一致性又强的夫妻更容易协调适应和强化凝聚力,继而有利于婚姻的稳定性[22]。曾毅等人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离婚研究中发现性格与志趣不同在离婚总数中所占数量最多,居第一位[13]。曾毅等人的结论为巫昌祯等人的研究所证实,夫妻性格与志趣对婚姻的稳定性有着重要影响[12]。

  案例3:民主村村民吴家鹏:“我与妻子性格完全不同,我是个急性子,而她做事情总是慢吞吞。她对人很冷漠,也很吝啬,遇到事情时优柔寡断,跟她做夫妻实在太难受了。在饮食习惯上跟她也搞不来,她很喜欢吃臭豆腐和辣椒,真受不了。刚结婚(1986)的那几年,我还以为我让让她,她会慢慢改的,但她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导致我们夫妻之间经常闹矛盾,后来甚至大打出手,她说受不了我,其实我更受不了她,后来我们俩就离了婚。”

  3.性行为越轨型。笔者将性行为越轨型离婚定义为因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而引发的离婚。人类通过婚姻的形式来满足天然的性需要,婚姻中的彼此忠诚,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理念,这本身就包含了性关系的某种规范和禁忌[23]。传统社会“淫逸”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尤其是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夫妻在婚姻中保持忠诚构成传统婚姻价值的基本道德底线,否则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公开指责。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如夫妻一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表明现代国家对这一婚姻价值予以法律认可。

  案例4:先进村村民王庆华:“1993年4月我请李木匠来为我家装房子,平时我到山上干活,她在家招呼李木匠,我很快发现她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后来我发现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我很气愤地揍了她一顿,并要求李木匠“挂红”认错(地方性规范),李木匠被我赶走后不到半年,我俩就离了婚。”

  案例5:民主村村民杨龙闽:“我们是1997年结婚的,1998年孩子出生,2001年我到邻县打工,夫妻之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2003年4月,我母亲叫人给我带信回家看看,有话对我说,我回来后得知她越轨。她跟我堂表叔吴清良(铁路退休工人)有不正当关系,被我母亲抓到了现行。我回来后她承认了事实,我就到法院申请离了婚。”

  4.经济贫乏型。笔者将经济贫乏型离婚概括为因男方经济条件的不足而引发妇女提出离婚。恩格斯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24]。吴飞提出财产构成过日子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财产基础,是谈不上过日子的[25]。经济资源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夫妻之间相互吸引力的弱化,成为导致夫妻离婚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26]。家庭压力尤其是经济压力,往往导致配偶间的冲突和互动上的障碍,降低婚姻满意感、影响婚姻稳定性。家庭再生产中子女的抚育、教育以及村庄社会性交往等离不开经济资源的投入,男性作为家庭经济主要贡献者的“当家人”,当男性经济条件无法支撑家庭日常基本运作时,由此引起妇女的不满并最终产生离婚的结果。

  案例6:旅游村村民王静:“我与老公在浙江金华打工时认识,他是民主村人,结婚后我在家带小孩,他在外面打工,一个月才一两千元,父母身体不好。我们婚后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不要说给我买衣服和化妆品,连儿子的奶粉钱都要找我爸妈借,经常为钱的事情闹矛盾,太不幸福了,就离了呗。”

  除了家庭再生产的整体性消费层面,打工经济背景下现代城市消费观念向村庄渗入,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妇女愈加注重衣服、化妆品等生活用品的样式、品牌与质量,引起其他妇女的效仿,给男性造成很大经济压力,夫妻因为经济产生矛盾继而引发妇女提出离婚。   案例7:和平村村民王小芬:“老公总是责怪我不节约,我买化妆品是应该的,对吧?买衣服也是应该的,对吧?他不给我买,我没有责怪他就算客气了。像我生日,他给我买的东西从来没有超过300元,都是敷衍了事地完成任务,他还要说我这不好,那不好的。但是他自己收入又不高,一个月就2 000多元(2011年),我是他老婆,我不干活他都应该养我,对吧?像金戒指、项链这些东西,当初结婚匆忙没有给我买,我就不跟他计较了,但他总把我当傻瓜,让我难受。看别人的老公,多疼爱自己的老婆,跟他过一辈子太难熬了,不幸福,还是离婚好。”

  男性经济能力不仅通过村庄的总体水平衡量,而且在打工经济背景下还要与其他男性进行比较。妇女之间在日常生活消费层面存在竞争,更进一步增加男性负担,形成对一部分家庭的挤压。

  案例8:先进村村民肖玉燕:“肖玉秀和我是一起长大的,我比她大7个月,她老公有本事在外打工赚了很多钱,给她买好衣服(高档衣服),买金戒指、金项链,买进口化妆品等,她缺少什么就买什么,每次回娘家时还给她爸妈和弟妹买很多东西,每逢娘家办红白事时她老公出手也很阔气,给她赚足了面子。我娘家那边寨子上的人非常羡慕她,说她的婚姻非常幸福,很多长辈私下说嫁女儿就要像秀秀一样,嫁个有钱人。我就是命苦,嫁了个穷光蛋,不仅生活上辛苦,而且还经常吵架,日子真是?]法继续过下去,我坚决要求离婚就离了。”

  三、农村离婚类型的地位变迁与形成动力

  (一)农村离婚类型的地位变迁

  通过图1、图2可以得知河镇离婚类型的地位变迁特征为:身心缺陷型离婚与性格志趣差异型离婚呈绝对数量上涨,相对比例下降;性行为越轨型离婚则呈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的双重下降;经济贫乏型离婚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都呈快速增长且已经成为离婚的主要类型,占到464%,其他几种类型处于次要地位。

  首先,身心缺陷型离婚绝对数量有一定程度增长,但相对比例下降。依据人口发展规律,有身心缺陷的在总人口维持相对稳定的比例,只是在传统时期存在离婚的限制性结构,在结构趋于开放后,选择离婚的比例上升。特别是夫妻对“性”的观念趋于解放,“性”生活的质量与婚姻质量紧密相关,进而对婚姻稳定性产生显著影响,因为性生活的不和谐造成的离婚在这一类型中占据主要部分。

  其次,性格志趣差异型离婚绝对数量有一定增长,但相对比例下降。阎云翔通过对下峡村考察后发现,随着年轻一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崛起,婚姻行为中的浪漫爱情也逐步增强[20]。随着传统父母决定的婚姻转向子代做主的自主婚姻,夫妻之间在结婚前的交往有助于性格志趣的了解与磨合。另一方面,自主浪漫型下的婚姻夫妻之间对性格志趣也更为看重,从而发生的矛盾多,导致感情不合型婚姻呈现出总体平衡态势。

  再次,越轨型离婚呈现出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都下降的特性,在离婚类型中相对比例下降,且从绝对数量上先保持平稳再不断下降。越轨行为在村庄中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然而因婚外性越轨而导致的离婚却下降的悖论在于村民对越轨行为态度的变迁,村民对越轨行为由不接受到宽容。传统时期河镇男性出轨的,需要挂红,妇女出轨的则会受到村庄舆论的惩罚,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大多会选择离婚。陈讯在鄂东北Y村调查发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只有6起越轨行为,进入到2000年以后却有24起,但因为越轨行为引发的离婚比例下降,越轨行为正逐步成为村民日常生活中心照不宣的常态,其主要从人口流动增强、避孕措施普及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原子化几个方面予以解释[27]。

  最后,经济贫乏型离婚呈现绝对数量与相对比例双重上升的态势。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贫乏型离婚在离婚类型中所占比例最低,而2002年以后则成为最主要类型,所占比例接近50%,这与打工经济的兴起紧密相关。徐安琪对上海、兰州城乡4个区域的实证调查得出经济压力与离婚风险存在较强的正相关,这与本文的结论实际上相符[28]。

  (二)农村离婚类型地位变迁的形成动力

  从图2得知身心缺陷型离婚、性格志趣差异型离婚与性行为越轨型离婚总体保持稳定,经济贫乏型离婚急剧增长,成为主导的离婚类型,经济因素成为推动农村离婚快速上升的关键,妇女成为提出离婚的主体。本文对于经济贫乏型离婚在农村离婚处于主导主要从婚姻价值与社会结构两个方面进行解释。

  首先,妇女从家庭本位的本体性价值转向个体本位的现实生活。传统时期妇女的生命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其中婚姻成为妇女的身份从娘家转变为婆家的关键节点,妇女通过依附于丈夫与儿子在婆家获得归属与人生意义。妇女基于本体性价值考虑对婚姻形成了长久预期,因而对于婚姻中的矛盾摩擦以容忍与退让为主,轻易不选择离婚。吴飞提出家庭作为过日子的基本单位,人、财产与礼仪三位一体,过日子的最终目的指向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情感与意义归属,因为有着情感与意义的支撑,稳定的婚姻预期由此得以形塑[24]。财产要素只是过日子的手段,实现家庭成员间的亲密情感才是最终目的,手段服务于目的。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的妇女解放以及改革开放后现代性向村庄渗入,使得妇女恪守的传统以父系权威为基础的伦理规范遭到解构,并重塑了一套以个体为本位的价值规范。“现在的娃,结婚快,变脸快,离婚快,不像以前的人,顾脸面,顾家,顾孩子,顾老人,现在则什么都不顾”,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抛夫弃子”[29]。这套个体本位的伦理规范注重夫妻间的浪漫爱情以及当下现实生活,即注重个体的基础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而传统的本体性则处于次要地位。物资生活作为个体本位价值观念的基本内容,打工经济的兴起使得妇女受到城市消费文化的熏陶并加以内化。妇女对物质消费从生存满足型转向生活享受型,意味着财产这一单一要素决定了过日子的好坏,成为评价过日子的原则,传统过日子中的亲密情感与价值归属意涵弱化。财产要素从作为过日子的手段演变成为目的,妇女基于物质需求的满足程度评价婚姻是否幸福,从而做出是否维持婚姻的抉择,在缺乏超越于物质满足之上的情感与意义支撑后,稳定的婚姻预期无法形成。河镇家庭的主导生计模式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即年轻夫妻外出打工,父母在家务农与照顾小孩。受制于较低的受教育程度,在外打工的年轻人多只能从事劳力型的流水线工作,夫妻俩一年收入平均在4~5万元,农业收入主要服务于家庭再生产,无法产生剩余。对于那些处于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利阶段,即劳动力配置处于劣势的家庭,家庭收入低于一般打工家庭,家庭再生产费用的增长已经对其形成了很大压力,而妇女个体层面消费的不断增长,对男性经济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男性无法达到要求时,夫妻间的摩擦矛盾随之增多,婚姻解体的几率大大增加。   其次,消费圈的城乡一体化。现在年轻妇女在日常性需求层面预期提高与打工经济后消费圈的变迁有着很大关系。传统时期的家庭为生产与生活双重单位,生产单位意涵突出,家庭自给自足程度较高,与市场发生关联度低,市场交易范围以集镇为限。河镇直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村民的衣服鞋子主要由妇女制作,缝纫机成为男性缔结婚姻必须购买的物品,擅长女红的妇女会受到村民的赞许。婚姻维系期间的家庭消费包括家庭整体消费,体现在抚育与教育子代的家庭再生产以及社会性的人情交往等方面,另一层面为个体消费。传统时期家庭个体消费让位于家庭整体消费,且个体消费处于底线的生存满足型层次。

  打工经济使得村庄开放,现在村民与市场发生关联度很高,自己动手做衣服、鞋子的家庭基本上不存在。村民与市场的互动从集镇这一初级市场转向县域以上的中心市场。年轻人在外打工也是接受与内化城市消费观念的过程,他们的消费理念从实用到样式、品牌与质量,由此日常消费开支必然增加。同时交通的便利与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介的普及也为他们消费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推涨其消费预期。当下家庭消费的特征为个体消费,特别是妇女的消费快速增长,在家庭消费中所占比例升高,且妇女的个体消费从生存满足型转向生活享受型。妇女的物质消费包括两个层次:一为现实的物质需求,如对衣服鞋子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及首饰手机等耐用消费品。上文案例中提到的秀秀的老公为收入较高的包工头,她一年买衣服在2 000元,化妆品在1 000~2 000元。另一为隐性的消费预期,妇女通过与其他妇女的消费竞争与攀比中对物质需求不断提出更高要求。一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妇女消费场域上移到了县城,愈加注重衣服、鞋子的样式、品牌与质量。她们的消费行为引导了村庄舆论,其较高的物质消费行为具有了合法性,经济条件较好的妇女的消费行为会对其他妇女构成心理压力,其他妇女在与她们比较中感受到落差,一般条件妇女的消费预期的提高虽然不一定转化为现实的物质消费,但必然会造成妇女与丈夫的摩擦矛盾增多,使得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中。

  再次,打工经济带来婚姻圈流动与女性婚姻资源稀缺,强化了妇女在婚姻市场的优势地位。桂华、余练提出婚姻市场理论,从而解释了农村普遍出现彩礼升高,男性婚姻成本大幅度增加[30]。妇女在婚姻市场的优势地位在婚姻维系期间继续保持,这可以从婚姻替代选择理论理解。女性婚姻资源的总体性稀缺加上婚姻资源流动使得妇女即使离婚,选择机会多,不存在再嫁难问题。河镇70%以上的妇女提出离婚都在3年以内完成再婚,甚至不少在离婚前说媒的已经踏破门槛。妇女再嫁的男方仍要支付彩礼并办酒席,一部分离婚妇女再嫁的对象为初婚,离婚对妇女在婚姻市场的要价已经不会产生多少负面影响。相反,离了婚的男性再娶意味着又要支付婚姻成本,河镇离婚案例中只有30%~40%再娶,剩下的重新成为光棍。离婚成本由男性单独承担,孩子一般由男方抚养,妇女事实上较少支付孩子抚养费。

  最后,妇女提出离婚的社会支持网络。传统时期夫妻之间闹离婚,有着家族网络与行政网络两道屏障,家族里有威望的都会主动介入,村庄权力也会积极干预,“劝和不劝分”与“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成为离婚调解的基本原则与倾向。在大集体时期离婚首先要经过大队,并在大队调解无效情况下开具介绍信夫妻才准许离婚。传统时期不管夫妻一方谁提出离婚,离婚本身为负面的象征,意味着家丑,同时妇女离婚后再婚很难,地方性规范的约制增加了离婚成本,从而维护了婚姻稳定性。打工经济兴起后,原有的地方性规范消解,村民之间交往的理性化意涵增强,离婚成为夫妻的私事,家族与村庄丧失了介入的合法性,甚至不少夫妻离婚,村民都不知道。现村民离婚不用经过村里,只要双方同意直接到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离婚的负面标签去除,村民对离婚逐渐接受,社区结构力量的后撤为离婚现象的增多提供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传统时期夫妻闹离婚时,妇女的娘家会积极劝和,否则娘家就会遭到负面评价,丢脸面,甚至娘家会主动将女儿送到婆家。现在娘家不再站在婆家的立场考虑是否支持女儿离婚,而是从女儿个体角度考虑,甚至出现娘家为了再次获得彩礼而教唆女儿离婚的案例。

  四、弱势累积与底层焦虑:经济贫乏型离婚快速增长的后果

  经济贫乏型离婚在农村离婚中的主导地位,表明物质因素对婚姻的维系作用愈益强化,经济条件与婚姻的稳定性之间为强相关关系。在我国婚育年龄人口总体上男多女少、婚姻挤压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婚姻“梯级迁移”的结果是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和边远民族地区成为婚姻挤压的直接受害区。这些地方经济落后,教育发展缓慢,现在又面临“婚姻资源”的流失,出现“弱势累积”[31]。婚姻上的弱势累积现象不仅表现在初婚市场上,还表现在离婚后的再婚市场上。宋丽娜将农村离婚后的男性再婚困难现象称之为“重返光棍”,这主要在于男性难以承受婚姻支付成本,男性在再婚市场也无谈判能力[7]。以河镇为例,现在结婚彩礼6~7万元,加上建房、置办家具、三金及办酒席总共在20万元以上。即使娶离过婚的也同样要支付彩礼与办酒席,只是彩礼数额降低为2~3万元。妇女主导的婚姻秩序与婚姻维系的物质化倾向使得农村中贫困群体面临巨大的地位焦虑。河镇近年就发生过儿媳妇与儿子之间因为儿媳妇花钱不够节省,被儿子说了几次,双方发生争吵,儿媳妇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并准备离婚,公婆在反复劝说无效情况下,婆婆选择投水库自杀这种悲壮的方式挽回婚姻。其他家庭虽然没有出现上述案例的极端情况,但少数极端的案例在村庄产生很强的扩散效应,男方家庭为了维持婚姻,一方面对妇女的物质需求尽力满足,另一方面妇女以离婚为策略在婆媳关系与夫妻关系中的博弈中占据主动而导致妇女的家庭地位?M一步提高。

  经济贫乏型离婚的快速升高所形塑的贫困群体的二次弱势累积与心理焦虑,较易诱发一定的社会风险。河镇和平村村民刘洋在妻子因为家庭经济原因选择离婚,两人在去乡政府离婚的路上因夫妻之间对待孩子抚养费上起争执,随后刘洋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刺死妻子,然后自杀。除了经济贫乏型离婚快速增长带来的社会风险,相应的道德风险同样值得注意。陈讯分析认为随着物质因素在离婚中作用的凸显,意味着在物质捆绑下的婚姻出现了伦理性危机,传统意义上的夫妻责任和义务逐步弱化,婚姻伦理逐步被消解,婚姻的价值正在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32]。当前传统的婚姻伦理已逐步解体,新的价值规范尚未完全建立,由此产生的道德真空与社会失范现象层出不穷。李永萍等在对关中金村的离婚调查中指出女性主导了婚姻秩序,通过重构婚姻中的权利主体、权利空间和权利合法性,形成了“退出权”为实践形态的婚姻主导权,这种权利为“无义务的权利”,导致了家庭生活伦理内容的空洞化[33]。   五、结语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家庭作为基本的抚育单元,承担着社会继替的功能[18]。家庭的稳定建立在婚姻稳定基础上,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婚姻制度相应发生着剧烈变迁。在人口与面积占到全国大多数的农村,离婚率的快速升高已为事实,探讨其背后的形成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据此,本文的结论为两点。首先,依据黔南河镇从1978~2012年257例离婚案例的数据,笔者按照离婚的直接原因将离婚分为身心缺陷型、性格志趣差异型、性行为越轨型以及经济贫乏型。不同类型的离婚随着时间的变迁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身心缺陷型,作为一定比例人口较为固定部分,因此导致的离婚总体上有小幅度上升。随着婚姻模式从传统的父母决定转向子代做主的浪漫婚姻,夫妻之间在婚前的了解增多,有利于婚后关系相处;另一方面,年轻一代对夫妻间的亲密情感更为看重,双方产生矛盾几率增多,正反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使得性格志趣差异型婚姻总体平稳,略有上升。相反,性行为越轨型离婚却呈下降趋势,而越轨行为却在增多,这主要在于村民对越轨行为的包容与接受。最后,经济贫乏型离婚上升幅度最快,现已占到全部离婚类型的百分之46%,由此可见物质因素在婚姻维系期间作用的凸显。

  其次,经济贫乏型离婚,其形成机制在于价值与结构的双层动力。妇女的婚姻价值从传统的家庭本位的本体性价值转向个体本位的社会性价值。传统时期的妇女通过丈夫与儿子在婆家获得归属与人生意义,从而对婚姻有着长久的稳定预期,现代妇女解放以及市场自由平等观念的渗入,使妇女原有的本体性价值消解,她们更加注重个体的物质生活满足。另一方面,从结构角度理解,由于婚姻圈的流动与女性婚姻资源稀缺,妇女在再婚市场同样有着很大优势,替代选择多。相反男性则承担离婚成本,并面临着再次支付婚姻成本的境地。此外妇女婆家的家族与村庄力量在离婚问题后撤后,妇女离婚时可以获得娘家亲属网络的支持,妇女离婚的结构性障碍消除。

  妇女主导的婚姻秩序以及婚姻物化倾向,形塑了农村地区贫困阶层的弱势累积与地位焦虑,从而易诱发一定的道德风险与社会风险。一些地方出现了离婚后的越轨与违法犯罪现象,这需要引起社会的反思与警醒。

转型期农村离婚的类型、变迁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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