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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征管法》修订看税收管理改革的新趋势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5

从《税收征管法》修订看税收管理改革的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3.026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税务系统内部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环节,可望在不久提交国务院审定,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相关媒体和参与法律修订的专家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内容比较多,是一次较为彻底的法律修改完善工作。笔者意在通过对法律修改背景的分析,探究税收改革的新趋势。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分析

  新中国的《税收征管法》先后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这一过程见证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是对税收管理制度的法律固定和完善的过程。这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讨论已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2008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2008-2012年的五年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立法项目,标志着《税收征管法》修订从理论探讨走向了立法实践;税收征管改革的探索与发展也在不断呼唤和催生法律修订工作的诞生。尽管如此,《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并未在上一个五年立法计划期间如期实施,这其中固然有着多个方面的因素,但关键的因素是,《税收征管法》修订缺乏出台的契机。笔者认为,以下因素对于《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出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一)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要求指引《税收征管法》修订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一表述突破了关于税收的传统认识,将财税的职能作用摆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完善立法等措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恰恰适应了《决定》的新要求。税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管理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各项税收改革中占据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当属税收改革的重中之重。《决定》中关于财税体制作用的新表述以及税收改革的内容使《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方向更加明确,即建立起适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发挥着统揽税收法律制度的作用,因此,《税收征管法》修订应该成为税收各项制度改革完善的领头羊。《税收征管法》修改完善的方向代表着税收改革的基本方向,所有税收制度改革都应紧紧围绕这一法律制度的修订进行必要调整补充和完善。《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现代税收法律制度体系,这一方向的基本内涵要求税收法律制度应与经济发展的步伐相匹配,与社会管理的需要相协调,与税收管理制度的理念相适应。[1]

  (二)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拓展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内容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财税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开路者,税务部门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财政税收列入重点领域立法的范围,强调通过完善立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即法治经济。《税收征管法》是税收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对其进行修订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决定》对于依法行政的重申以及新的要求为《税收征管法》修订内容确立了基调,那就是,废除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定,完善不能适应改革发展形势需要的规定,增加符合国家治理需要的新的税收法律规定。具体来说,就是既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税收法治的权威性,完善税收相关的管理措施,也要控制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恣意,使税收执法的程序更加合理合法;既要按照宪法的要求维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完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又要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其各自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既要保障国家税收征收的安全,完善相应的征管措施,又要充分考虑公益要求,尽可能地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护公民的税收使用权。总之,通过修订使《税收征管法》符合税收法理要求,适应税收实践需要,促进税收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备。

  (三)简政放权的政府改革加快了《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

  简政放权是新一届政府实现职能转变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这一决策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同时,对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税收历来被认为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税收领域的改革也应适应简政放权的形势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持续加大税务系统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力度,有效刺激了经济发展,改革效能初步显现。改革成效需要法律的认可和固定,因此,简政放权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同时,也加快了《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步伐。改革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不仅仅体现在执行层面,更关键的是对于制度本身进行改造。加快《税收征管法》的改革,就可以在程序层面上明晰征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纳税人执行税收法律的主体地位,减少和限制行政权力在征税过程的过度使用。同时,也使税收改革的成效用税收程序法律固定下来,从而使税收工作达到规范便捷的目的。   (四)税收改革的历史新阶段彰显着法律修订的特色

  当今税收改革与以往税收改革不同,它正在跨域历史的新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税收的职能作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税收正在经历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的转变,从而引发税收治理和税收管理从政府本位向民生本位转变,税收更加强调以民生为导向重构税收治理与税收管理全过程。[2]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彻底摒弃了监督打击型而转向管理服务型,在强调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同时,将纳税服务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税收管理的方式将更加先进,信息技术和数据管理在税收工作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税收管理的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所有这些变化都将使得《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呈现出鲜明的特色:法律的修订将更加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加注重将公平正义的责任分担理念赋予不同的法律主体,更加注重信息化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运用,从而建立起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视角下税收改革的新趋势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前几次相比,将是一次比较大的修改,《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近年来税收执法实践的成功做法,更新税收管理理念,充分体现税收改革的趋势,以及社会对于税收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期待。

  (一)充分体现税收管理理念的变革

  以前的税收管理注重的是“管”,凸显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更多地体现的是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因此,征纳双方的关系也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此次的修订充分吸收了实践中已经广泛使用的纳税服务的概念、方法和技术手段,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纳入平等的法律关系中来看待,从而在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同时,更多地体现出了税务机关服务理念的确立。这种理念也使税务机关在社会治理结构中充分担当服务于人民的角色,也通过税务机关的服务体现了政府对于纳税人的尊重。这种理念的改变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使税收管理从此跨入了一个新的领域。这方面的涵义在修订的内容中有很多的体现,比如,在纳税申报中确立了修正申报的环节,提高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容错率,税收执法也更加体现了人性化;建立了纳税人如何适用税法的事前裁定制度,使纳税人适用税法时更加科学;规定了税收利息的中止计算,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到位。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当场办理,明确了税收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等等。

  (二)充分体现信息管税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和普及,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变得更加快捷,信息之间的交流也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和决策的重要方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税收管理离开数据已寸步难行。从某种程度而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水平代表着税收管理的水平,缺乏信息支撑的税收管理不仅没有效率,在管理的质量上也会大打折扣。近年来,税务部门已经在致力于信息化建设,并提出了信息管税的理念,但是在具体的税收执法实践中,由于社会综合管理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利益化等因素的制约,信息管税在操作层面一直以来有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这些问题的解决有了更加权威的依据。其中的规定很多,比如,采取专章规定的方式对“涉税信息”进行了规定,使原来执行起来比较棘手的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以及法律责任有了明确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网络交易这一管理薄弱环节的相关税收管理措施也进行了明确,将网络交易管理机构纳入税收管理的范围;对于纳税人的境外资产和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情况的信息报送义务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工商管理、土地等13个部门对于涉税信息的提供义务。同时,对于相关部门违反涉税信息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更加明确。

  (三)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之前的《税收征管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仍然有着浓厚的部门利益化的色彩,在对税收法律程序进行规定的同时,更多体现出的是税务部门在管理上的便利以及由此对纳税人义务上的诸多要求。这种状况与中国法律制度在社会转型期仍然突出对公权力运用的时代特征相一致。随着转型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维权的意识也逐渐增强,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回应了这种关切,同时也是对近年来税务机关改进工作思路,强调纳税服务工作的一种法律上的肯定。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修订体现了完善管理,比如明确规定了税收的法律保留原则,将自然人纳入了税收管理的范围,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赋予税务机关部分侦查权,完善税务检查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税务机关的执法权更加公平、更加有力、更加便利。从纳税人的角度考量,既有对纳税人的约束,但更多地体现出了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对等下的权利的赋予。这种变化既是对税务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同时也是体现政府服务人民的宪政政府的应有之义。比如,规定了税务登记的当日办理,增加了修正申报的程序,明确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适用税法事先裁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将使纳税人的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也将使税收征纳关系得到很好的改善,从而使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税务机关在宪法的旗帜之下,成为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相对方。

  (四)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在税法中的运用

  税务行政执法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来实施,此次修订是在《决定》出台的背景下进行的,依法行政原则贯穿了修订稿的始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于税收法律规定的始终。对于涉及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均体现了依法行政,从税务登记的办理、纳税申报的确认、税务检查的实施、税款的追征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的认定等环节,都将依法行政确立为税收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另一方面,完善了税务行政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近年来,由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够畅通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此次的修订将争议处理作为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并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对于纳税人的相关救济的规定上升到法律的层次,从而使其权利的保护更具权威性。对税务行政复议适用和解、调解制度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的规定,都使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护。同时,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行政诉讼前置条件的规定,以及申请人举证责任的承担等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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