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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设计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3-26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方案设计

  【Abstract】“Several Opin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surance Service Industry” has put forward to establ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 and clearly the requirements of establishing catastrophe insurance fund, catastrophe insurance regulations and other specific requirements. The CIRC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hall formulate specific work pla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tastrophe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insurance ;clauses; rate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6-0095-02

  1 引言

  近年来,各级政府从落实中央深化改革要求和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角度,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不断探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作为行业主体,主承或共保了大多数地方性巨灾保险试点,为巨灾保险方案制定和业务实践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6年5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在全国范围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1]。在中国保监会领导下,40余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人保财险为首席共保人并行使共同体执行机构职能。

  2 条款设计

  2016年6月18日,住宅地震共同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示范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产品。

  2.1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禽畜间等。

  2.2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而造成达到破坏等级Ⅲ级(中等破坏)、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万元为最小单位),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低不得低于下列金额,且保险人向同一保险标的投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RMB 1,000,000元),超过部分无效:城镇住宅,人民币伍万元整(RMB 50,000元);农村住宅,人民币贰万元整(RMB 20,000元)。

  2.4 赔偿处理

  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破坏等级标准,将实际损失和赔偿责任确定为三档分档理赔。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3 费率设计

  示范产品的费率厘定遵从两个原则,一是费率要体现风险差异,正确反映地震风险高低;二是统筹兼顾,通过平滑机制实现低风险地区对高风险地区的费率补贴。

  3.1 测算过程

  ①基本假设与数据输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住宅的差异性,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房屋分布为基本数据输入,该数据包含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到县一级的房屋分布数据,是目前较为可靠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数据库。假设城镇居民房屋投保额5万,农村居民房屋投保额2万。②测算依据。以巨灾模型作为基本的测算工具,采用AIR和RMS这两个国际通用的巨灾模型对上述数据输入进行测算,将得到的结果加权平均。同时,针对国际巨灾模型只模拟5级以上地震损失的情况,利用公元前780年至今中国大陆的地震历史事件集,并结合地震灾害机理,对巨灾模型无法模拟的部分进行补充。③风险区划。上述得到的费率,可以具体到各个县级行政单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符合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为此,结合实际,以省级行政单位为基本费率,平滑省内地震风险。同时,对部分风险较高、省域面积较大的地区,进一步按照地震风险划分子区域,设计测算地区调整因子。另外,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住宅结构实际情况,以混合结构为基础费率,设计测算钢混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三种结构的调整因子。④费率调整。在得到以上基础费率、地区因子、结构因子的基础上,以近几年家庭财产保险分省投保率为基础,对各地费率进行适当平滑,实现低风险区域对高风险区域的补贴。最后,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思路,将地震尾部风险剔除,实现费率整体下调。   3.2 价格对比

  ①钢结构或钢混结构。该类型是各国地震保险实践中抗震性能最高的建筑类型:日本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4%到0.15%之间,平均0.10%;土耳其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4%到0.22%之间,平均0.13%;我国示范产品该类结构费率在0.01%到0.06%之间,平均0.04%,是目前国际中最低的。②砖混结构。该类型抗震性能次于钢混结构:日本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4%到0.21%之间,平均0.13%;土耳其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5%到0.29%之间,平均0.17%;我国示范产品该类结构费率在0.02%到0.15%之间,平均0.09%,也保持国际较低水平。③砖木结构。该类型是国际地震保险可保标的中抗震结构最差的建筑类型:日本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9%到0.33%之间,平均0.21%;土耳其该类结构的地震保险费率在0.06%到0.55%之间,平均0.31%;我国示范产品该类结构费率在0.03%到0.30%之间,平均0.17%,和国际费率基本持平略低。④土木结构。该类型是国外地震保险不可保建筑,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出于民生的考虑,对这类建筑也提供保障,目前该类结构费率在0.04%到0.36%之间,平均0.20%。

  4 损失分担

  根据《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担。损失分层方案设定总体限额,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付承诺等构成分担主体。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自留保费所对应的第一层损失,再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分入保费对应的第二层损失,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相关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取,以专项准备金余额为限,承担第三层损失。在第四层国家财政支付承诺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后,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

  基于以上模型,对一次地震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进行模拟假设,设计以下三种情景假设:

  情景一,假设全国平均投保率1%;专项准备金按照毛保费20%计提。

  情景二,假设高风险地区投保率3%,低风险地区投保率1%;专项准备金按照毛保费20%计提。

  情景三,全国平均投保率3%,专项准备金按照毛保费20%计提。

  在直保共同体和再保人可以承受的限额为30亿元情况下,以情景三为例,直保+再保+基金为30.34亿元,假设在承保当年即发生百年一遇的地震灾害,最大可能损失为16亿元,无需财政提供额外投入。在发生200年一遇的地震灾害情况下,最大可能损失为27亿元,也无须财政提供额外投入。在发生400年一遇的地震灾害情况下最大可能损失为38亿元,财政需额外投入38-30.34=7.66亿元。随着专项准备金的每年滚动积累,财政兜底所需的额外投入将逐渐降低。

  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共同承担单次事故或年累计10亿元以下损失,再保险公司承担单次事故10?|元以上30亿元以下损失,单次事故30亿元以上损失由地震巨灾专项准备金或财政支持承担。基于现阶段投保意愿和区域销售限额假设,直保、再保分层可以应对全国200年一遇最大可能损失(约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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