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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4-04

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目前,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是我国金融产品的一大创新产业,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在其发展过程中,我国要积极的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状况,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制,引导其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升其经济创造能力。

  一、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现状

  世界上最早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起步于西方的先进国家。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兴起,在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展到银行领域的同时,促使其不断扩展其销售范围与销售对象,同时也提升了银行业的服务性能与范围。而我国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兴起与平安保险公司的第一笔销售业务,并且在长期的探索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但是,相比于西方先进的管理制度依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要积极的对其进行制度法规的规范,不断提升其服务性能与盈利能力。

  二、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L险

  (一)市场准入风险

  银行业虽然是以企业法人形式进行经营的,但是由于金融行业服务形式以及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管理。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之中,国外金融企业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加之银行间的业务交往不断频繁,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准入制度便是其基本的竞争门槛。由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银行需要对其代理的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该项业务出现风险,索赔企业除了保险行业之外,商业银行也将受其牵连。[1]因此,如果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便会因为市场准入风险为银行带来较大的经济责任。

  (二)经营管理风险

  首先,许多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提升其业务水平,增加其经营业绩,会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虚假的宣传与报备。很容易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使其不能够合理的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实际收益,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另外,由于银行业与保险行业的融合,使其管理更加复杂,法律规章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产品销售信息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

  三、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法律风险的制度原因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保险销售业务法律制度的缺陷

  银行代理机构定制制度的不完善,使银行业不能够合理的确定其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银行代理的保险公司在同一会计区间内不得超过三家。在对于代理公司数量的规定上与2010年出台的制度法规相悖,导致银行业“一对三”制度的不完善;另外,由于制度法规在对代理资格进行规定上的矛盾,使得只有一级分支机构才能取得代理资格,而对基层银行机构的代理资格不能进行合理的管理。[2]导致问责制度的不完整,这种具体产品的分配措施不准确,代理机制的僵化,使得其销售服务遭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监管制度的缺陷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涉及到银行业与保险业两种行业的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分别对其进行管理。但是,这种分区的管理制度,使得其没有综合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不能够合理的明确两者的权利与任务,对其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就造成在管理中出现一些问题会夹杂在两个管理制度之间,导致责任的归属不明确,双方监管体系对于责任的否认,会造成惩戒手段的缺失。

  四、完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法律机制

  (一)完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法律机制

  首先,对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要建立起“总分”的代理形式。2013年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点,《关于全面推广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1+1”模式的实施意见》制定了这种“1+1”的代理模式(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应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对代理行业的代理数量、代理时间等具体制度措施进行规定,并根据商业的不同资产状况、风险指标等因素,对其业务范围、合作对象、代理机构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其次,要根据保险产品的形式不同,对银行的代理业务进行分级管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通知》规范中,也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服务与销售能力进行规定,促使其业务性能的提升。但是,其没有对销售管理人员的资质匹配做出完整的规定,没有根据销售人员业务服务能力的不同,对其进行业务分配,这对于人才的管理是不恰当的。

  另外,对于销售手续费的问题也要进行规范的管理。由于商业银行在进行保险业务的销售时,会将报销手续费的金额进行参考,因此会导致一定的竞争。因此,2006年印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中,明确了交易双方在进行选择时,要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从产业发展的总体角度选择合作对象。严禁企业利用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增加银行业的额外收入,严禁账外记账等现象的出现。但是,对于收取手续费的上限以及奖励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始终会对银行业的管理造成一定的阻碍。因此,我国要不断对手续费的收取进行规范。

  (二)实现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改变

  由于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的特殊性质,其销售行为涉及到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三大马车。这种混合的监管模式,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空白,许多企业会对其钻这种监管体系的缝隙。因此,一定要实现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改变。[3]建立银行信用评级体系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管,对其在经营过程中的服务水平、盈利状况等多种方面进行信用评级,不断完善其服务性能;同时,也要严格市场进入与退出标准。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完善银行业与保险行业的服务性能,需要对保险行业的公司进行严格的服务能力评估,综合评价其竞争优势以及劣势,严格控制其准入标准。同时,对信用评价不高、经营状况长期较差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与治理,保证其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银行加强自身的管理

  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较低,银行要从自身方面寻找突破口,不断完善其自身的管理。要完善竞争机制,加强人员的培训与考核,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于保险的销售人员的管理,一定要选派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并与绩效管理机制相结合,以成交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结合,将其销售业绩直接与工资水平挂钩,提升其竞争的积极性;还要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与不定期的考核,不断完善其专业技术水平。

  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其报告制度,对其客户信息进行科学的管理。2014年出台的《中国保监会、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中明确的表示,对于其客户的信息要进行保密管理,专款专项。2009年的《刑罚》中,也将金融机构人员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计入刑法的管理范围,严格保守客户的基本信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保险业务的最佳企业组织形式。因此,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完善其自身性能,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转型升级。

  五、结语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我国金融行业一种创新的管理模式,其综合了银行业与保险业两种行业的特点,目前对我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是有一定促进作用的。为了更好的提升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性能,一定要对其销售风险进行法律规范的制定与监督。在加强银行业自身管理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业务的法律机制,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综合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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