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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4-16

甘肃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1.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之所以易发、频发,有因长期积累的,有因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因政府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造成的。一个总的原因就是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人们的观念多元多变,而矛盾纠纷解决和法治保障的能力又不足,改革的成果没有惠及全体人民,社会公平感缺乏。从甘肃实际看,引发社会矛盾的显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群体之间利益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省解决了长期困扰全省的吃饭问题,经济社会进入了历史上最好最快的发展时期,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由于经济总量小,在加快发展与解决吃饭的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矛盾,各群体间利益不均衡的问题还十分突出。这虽然是社会转型期带有普遍性的矛盾,但在我省表现的尤为明显。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发展导致了社会矛盾的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利益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利益调整之后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全体人民参与了改革,但改革的红利并没有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还有就是政府配置资源不公,甚至有时候与民争利,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基础性根源。现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体都有一种“仇富”“仇官”“仇警”心理,而且这种心理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多种传播手段在更多的人群中蔓延,范围不断扩大。在这种心理驱使下,只要矛盾冲突的另一方是政府或富人,就会有人煽风点火,就有群众跟进闹事,宣泄心中的不满。

  1.2公权力行使不当

  当前,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很多,但干群关系紧张,公权力行使不当是主要原因之一。公权力行使不当首先体现为政策不公。在“执政为民”理念的指引下,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关注民生,都在想方设法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但有些政策由于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论证,出台后对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产生影响,进而引发矛盾冲突;还有的是上级政策本身没有问题,但下级在执行中由于理解不到位,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取舍,使好政策变了样;也有个别政策与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符,执行后部分群众利益受损,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次就是执法不当。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步伐大大加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成为执法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屡现报端媒体,无不映射出执法的偏私。

  1.3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个体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律意识、集体意识、公德意识比较淡薄,二者的错位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主因之一。从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来看,相当一些群众不了解法律,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更谈不上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相当一部分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懂得和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非法和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加之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普遍倾向于通过行政或者领导干预的方式解决纠纷。一些理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社会矛盾,部分群众在“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理念的支配下,不按法律程序维权,一味找政府上访,问题解决不了就闹事,有些地方迫于维稳压力就“花钱买平安”。殊不知,这种做法导致的结果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致使信访人相互攀比、舍法取访,造成矛盾纠纷恶性循环。

  2.社会转型期要更加注重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

  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在社会治理创新上有更大的理念转变。

  2.1政府应该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中更有作为

  社会矛盾是社会转型期的客观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甘肃?济社会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与表象问题,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各类矛盾将会持续高发、多发。因此各级政府应当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首先,要做到既不能“懒政”不为,也不能一味打压,更不能与民夺利。分析甘肃近年来对一些社会矛盾,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有的是地方政府面对一些有苗头的社会矛盾时,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累积而爆发。有的是由于地方政府反应过激,草率使用警力,而引致事态激化。也有的是由于地方政府于民夺利而诱发的,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不能足额补偿,“地方政府与民夺利”被网民认为是社会矛盾的“罪魁祸首”。因此,各级政府在处置社会矛盾时,既不能采用“拖”字诀,出现“体制性麻木、机制性休克”,视若无睹。也不能过分依赖“武”字诀,一有群体性事件,就认为是敌我矛盾,调查其背后有无敌对势力指使,是否“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滥用警力。更不能违背法治,任性偏私。

  其次,理性对待社会矛盾,消除“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应当看到,绝大多数社会矛盾的内在实质,都是不同利益群体向党和政府表达诉求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敢于面对的勇气。当前,在维稳工作“一票否决制”的压力下,个别地方把“花钱买平安”当成灵丹妙药,一有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众上访,往往采取无原则花钱的办法安抚上访者,息事宁人。这种做法虽然使一些矛盾一时得到缓解,但它传导给群众的错误信号是政府怕上访,只要不停地闹访,政府就会“花钱消灾”。因此,导致社会上一些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有的甚至把上访作为生财之道,寻找各种理由缠诉缠访,并相互效仿,彼此策应,不达目的不罢休。这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了恶性循坏。   2.2认真对待公民权利

  社会矛盾尤其是极端维权事件频发大多是由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而引发的。这反映出目前社会对于个体诉求自由表达、个体利益有效维护的渠道还十分缺乏或不畅。从一些个案反映出,政府迫切需要考虑如何去拓宽这些渠道,如何把现有的表达渠道真正地运转起来,而不能让其流于形式。据有关资料分析,当前社会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是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应予解决的问题;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姑且不论这组数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它反映出的是当前对于公民权利的有效维护还有待改进。因此,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促进机制,有效平衡维稳与维权两者的关系,既维护民权,又实现社会稳定,是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2.3 大力宣传培育法治信仰

  法治是人类的梦想。社会矛盾频发,是法治之殇、司法之耻、管理之痛、民众之难。“中国梦”的实现,要靠法治来护航,化解社会矛盾,最终也要靠法治,即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

  在现有的法治框架下,培育法治信仰,首先要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前社会矛盾中的大多数,都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因此必须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裁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随便加以更改,唯此才能逐步矫正社会矛盾主体“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特权思想。同时要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一次不公的裁判就如同污染了水源,将可能改变人们对法治的信仰。所以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要普及法治意识。公民崇法,才有法治。在法治社会,要以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以法律作为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标准。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下,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社会转型期,阶层、利益、观念等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人们更加重名厚利关心自我。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倡导法律规则,培育法治框架下的规则意识。通过倡导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让人们明白法律的尺度,法律的底线,又通过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惩罚,让社会懂得,只有学法、懂法、信法、崇法,才能在社会变革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应地,如果越过了法律的底线,碰触了法律的红线,付出的代价也一定是最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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