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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民普法教育机制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4-20

健全公民普法教育机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成功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会议讲话中将实现“法制中国”工作项目带入了人们的视野。随之进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未来普法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将“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教育机制”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点,通过提升国家全面统筹力度,科学合理地整合各方能量,深入发掘教育资源,改革传统的教育手段,将上述有效途径完美融合和深入发展,逐步健全、提升我国全体公民的普法教育机制。伴随着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实施程度的不断深入,在我国,法制已逐渐地成了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生活中处处都有“法”的存在,法治的存在在保障了人们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人们的义务、规范了人民群众的言行举止,目前来讲,法治已经逐渐成了深埋于我国公民日常的一种生活模式。

  1.普法教育机制的构成

  普法教育,即国家针对公民进行一定的有关民主观念、法制思想以及法律知识的全面法律普及、传播工作,进而使得我国公民能够依法行使其自身权利、履行其义务等各项事物的全民化综合素质教育。一般情况下,普法教育机制包含三个方面:主体、客体以及教育、?鞑デ?道。普法教育的主体一般是指普法教育的组织者(例如政府、普法宣传机构等),由它们进行针对民众的法律知识传播;客体指普法教育的受众,即被教育者,任何的我国境内的公民都是普法教育的被教育者;渠道即传播、教育进行的方式、方法。而在传统的普法教育机制中,其运行过程主要由组织、运作、创新、评估、保障共五种机制共同协调、运作而成,其运作过程如图1。

  2.健全我国公民普法教育机制的基础原则

  我国会议强调:“要全面推动树立社会法律观念,深入推广、宣传法制教育,将普法教育纳入国民全面综合素质文明创建内容”。改变传统的“用则学,不用则不需要了解”的观念,将法制融入到居民社会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去,明确政府等职责部门进行普法教育的目标,不再局限于单纯地将法律传播出去,更是希望社会公民在需要的时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努力在社会范围内向公民传播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法制文化精髓,进而在社会上形成学习、维护、应用法律的良好环境。其普法教育原则如下。

  2.1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精神、文化

  从精神上弘扬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制精神,将培养新型的法制文化作为我国未来普法教育机制构建的重点工作,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实处,严格督促我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的落实、执行情况,避免“法律处置、评判不公”等事件的发生,将法治理念和依法精神从真正意义上传递给“当事人”,从而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的途径表现其合理诉求、并针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保障事件“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各方侵害,从而树立社会大众对法律体系的坚实信仰,逐步养成当其面对问题、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便是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问题从而得到令大家满意的结果,这对于成功的构建公民普法体制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点。

  2.2全面发挥道德与法律间的相互作用

  “坚持将依法治国有机地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首先,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纷争,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的整体环境。与此同时,良好的社会群众道德素养又可以为顺利地实施法律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所以应该充分发挥道德在推进法治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公民们的道德、法律意识,进而充分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合二为一。

  2.3将法律融入居民生活的点滴

  “人民的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而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的维护。”普法教育不应该是“大吹大擂”的表面工程,而是应该切实做到“润物细无声”的“春雨”工程,操之过急往往只会适得其反。现阶段,虽然我国极力建设法治社会,但针对群众的普法教育不能因为急而没有“章法”,相关普法教育机制的建设应该融入在公民素质教育的点点滴滴中,与社会生活、“衣食住行”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做到将法成为居民生活的习惯。

  3.目前我国公民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3.1实施普法教育的主体比较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目前进行普法工作的主体比较单一,这对于未来开展针对全民范围内的普法教育便是大大不够的。目前,我国进行制定全民普法常识以及组织公民普法活动的主要是归属于司法部门的全国普法办,针对这种情况,首先我们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在推广普法教育的效率、计划性等方面优势十分明显,但是其中仍旧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明显的便是其过于重视理论的灌输,无法满足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体系对法律多元化的需求,其灌输角度往往也是站在政府角度,实用性不强,导致民众虽然进行了普法教育,却无法在实践中将普法教育中普及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处。

  3.2普法教育过程中沟通受阻

  其次,影响我国普法教育推广的问题便是在传统的普法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现阶段我国进行公民普法教育的机构大都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将普法教育课程的定位就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这种“不平等”的阶级,这种阶级观念的存在必然影响两者之间的沟通、合作甚至严重情况下会使“受教育者”产生抗拒心理,从而使得普法教育无法得到预期的效果。   3.3普法教育浮于表面,没有适应民众实际需求

  由于我国普法部门习惯于在普法教育的计划下达后,对所需普及法律的教育集中通过“任务”的模式通过各种渠道(例如向民众散发普法杂志、举办普法教育宣讲会、政媒合作等)突击性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普及工作,虽然该工作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的接触面,但是民众很难对其的实质进行了解,这就使得法的普及工作浮于表面,看上去得到了开展,但实际效果不佳。

  4.健全针对我国公民普法教育机制的优化对策

  4.1将普法教育纳入党政培训体系

  首先,如果想要将普法教育机制健全就必须增加政府等职责部门对其的重视程度,可以通过在各行政职级的党校、继续教育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设立有关课程的方式,并在学期结束针对开设的普法课程进行定期的能力考核,从实质上令管理人员将普法教育重视起来。例如,在实践中,一方面可以对新入职的公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制普及的集中教育,将其作为其上岗之前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针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普法教育讲座,通过对过去事件的案例分析,进而做到用实例来解释法律,从而达到普及法律知识“警钟长鸣”的效果。

  4.2将普法教育纳入青少年教育过程

  坚持以青少年为主体,进行系统的普法教育工作。青少年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动力,提升我国青少年整体的法律、法规观念,是我国目前普法工作的重点。首先,通过提升改善我国教师团体的整体法律水平,定期对执教教师的法律水平进行系统性的培养,从教育者入手改善传统的教育理念,将法律作为未来素质教育的重点内容。其次,应用妥善的普法教学方式,增加课程的吸引程度,使得学生在学习普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同身受”,从而使我国的青少年学生真正的接受普法教育的理念,并将其融入未来的社会生活中,将普法教育的效力最大化。

  4.3坚持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普法教育课程

  明确城市与农村的根本性区别,根据地方特色建设最为适合地方的普法教育工作,加大普法工作的团队建设,适时的引入专业技术性人才,用专业的人员使用专业的方法来普及专业的知识。与此同时将传统的普法教育手段进行改革、创新,充分的考虑当地民众的实际生活情况、生产工作习惯等客观情况,尽力将普法教育贴近生活,从而便于群众接受。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工作进一步深入,改革、健全公民普法教育机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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