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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浅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12

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浅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教育部办公厅于2016年4月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的通知,要求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参照该指南要求,尽快组织部署相关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学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其中有若干条涉及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而第十四条则指出:“高校应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监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附属单位可以实行不同的经济监管方式,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委派制、会计报表审核、内部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等。”本文以“会计委派制”为主题,探究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如今高校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与实施策略。

  一、会计委派制探源

  1.会计委派制的定义

  会计委派制(Accountant Assignment System)指政府或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专业财务人员,并授权接受委派的财务人员对其所派单位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并监督其会计行为的制度。顾名思义,委派即为委托派遣,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委派方与被委派方形成的是隶属关系,被委派方取得从事一定事务的资格,在委派方所授权的范围内,接受委派单位的领导、监督,完成被授权的工作,体现出一定的行政托付关系。

  2000年,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国家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实际上是要求政府部门或者产权单位等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财务人员,监督其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另一个层面上,受派人员亦可以参与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显而易见,国家实行会计委派的实质是监督、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外流和减少贪污腐? ?

  2.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的含义

  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是学校向其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提供会计服务并监督其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制度。相对于国家会计委派制来说,其适用范围小,目的也更为明确,总体来说,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只适用于高等学校内部,按照教育部对部署高校的内部控制指南的要求,会计委派是学校内部控制措施的一部分,对高校下属的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及非独立核算学院均适用。

  ②委派的目的是提升受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并加强财务会计监督,亦有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潜在意义,但其直接效用最终指向“内部控制”,最终目的是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达到学校既定的财务管理目标。

  ③委派方是学校,被委派方实际上是学校财务部门的人员,从行政关系上看,被委派方亦是学校的职工,与学校有劳动合同关系,相较于国家会计委派来说,人事关系要相对简单。

  二、高等学校会计委派制的形式

  1.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

  2011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主管学校财务会计工作,级别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总会计师既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委派事宜理应是其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其负责具体落实。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高校,责任人便可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来担任,唯一的考量是相对于总会计师(通常为副校级)来说,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级别一般要低一些,因此,需要在副校级(或以上)的行政班子成员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

  2.管理体制―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

  会计委派制下,受派财务人员首先应具有与所从事岗位相当的任职资格条件,其中,一般财务人员应至少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能独立从事会计核算工作;会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或相当于中级)的相关专业职称,及相应的财务管理经验;财务总监应具有高级会计师(或相当于高级)的相关专业职称,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及与其从事岗位相当的政策水平,综合分析并独立领导的能力。对于此三个级别的受派人员来说,其均是学校财务部门的职工,理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人员编制内。但由于会计委派制牵扯到各部门的利益,关系到下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因此,只由财务部门一家决定委派人员显得有失偏颇,较合理的做法是由财务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受派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委派财务人员的岗位及负责受派财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3.范围和形式―因部门而异

  前已述及,受派财务人员一共有三级,但并不是每个派驻单位都需要有这三个级别的委派人员。根据受派单位的性质、在学校行政体系中的层级不同,委派的人员和形式也不同。具体来说,学校设立的独资和全资企业法人单位可执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学校可以向以上单位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学校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如需委派财会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出资人协议书,由财务部门向其推荐财务总监或财会人员。学校设立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机构(如基金会等),可委派会计负责人或一般财会人员;学校内规模较小的事业或社团法人的非营利机构可实行财务部门代理记账方式。学校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如校医院、附属学校、后勤服务集团等),可同时委派财务总监、会计负责人和一般财会人员。对于学校下属无独立核算资格的学院来说,实行会计委派则主要任务是负责日常报销,减轻院系教师科研项目的行政工作压力,帮助教师将精力集中完全于日常科研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高等学校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注意事项   1.委派职责的认定

  会计委派的初衷是?楣娣堆?校财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监督职能,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并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直属高校会计委派制相关意见精神,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推动高校“双一流”战略建设实施。因此,学校应明确会计委派的职责。

  一方面,建立、健全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不断完善奖惩激励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规范委派财务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委派财务人员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伪造账册、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因工作失职给学校和受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委派人员的管理

  对于学校委派至各下属单位的财务人员来说,其既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在受派单位工作,实际上受财务部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此时需要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就需要理清其管理体制。

  首先,从工资与晋升体系来说,由受派单位决定会影响其独立性,因此,受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始终在学校财务部门挂靠,以便于其行使职权。其次,从工作职责上来说,受派人员对受派单位实施会计监督,应促进其财务工作规范化,制止和纠正违规违法财务行为,并定期将受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及对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报告学校财务部门。再次,受派财务人员的权限是参与受派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并独立发表意见,对财务总监来说,对重大经营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会计负责人来说,对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建议权;对于一般财会人员来说,可对受派单位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总体来说,高等学校下属单位较多,实行会计委派制,主要难点之一是对受派财务人员的日常管理。鉴于部分高校财务部门人员力量欠缺,若实行会计委派制还需另行招聘财务人员,如此便会在人员工资、管理成本上产生新的负担。故在设计会计委派体系时需要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效益大于成本时,会计委派制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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