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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思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5-25

国有企业如何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应用“四种形态”开展好执纪监督是落实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由于国企经营面广、部门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情况复杂,在应用“四种形态”上出现了不少问题,还未达到中央的要求,笔者结合在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实际,就国有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应用 “四个形态”开展执纪监督谈几点认识及思考。

  一、国有企业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出现的问题

  国有企业应用“四种形态”进行执纪监督的成效不明显,没有达到中央的要求,究其主要原因是对“四种形态”在国企中的落实认识不足,进而导致行动力度不够,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以及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企长期面临市场竞争等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国企领导干部过于重视国企的市场和经济属性,忽视了加强国企管理和强化党领导地位的重要性,使得国企内的监督工作不能有效落实,党建工作上冷下热、层层递减,进而导致纪律松弛,“四种形态”的监督也因此得不到有效落实。另外,还有不少领导干部认为,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只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主体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国有企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在国有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同时也是重要的政治载体,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庞大,下属部门众多,有效落实“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有利于国企的反腐败和党风建设,对于企业竖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长期的发展都有很大助益。

  (二)对“四种形态”执纪监督的对象认识不够

  这里的认识不够,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执纪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国企内的高层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也包括一些基层干部和普通员工;其次,执纪监督不仅仅是针对重大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很多人违纪和据其位却不作为的行为。在落实“四种形态”进行执纪监督的时候,没强调纪律和规矩的原则性,甚至觉得认真落实“四种形态”太过苛刻,管得太严,会影响到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对政治纪律的重视程度不够,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当作小问题,层层降低审查强度,进行大事化小[1]。为了不影响企业的形象和照顾领导面子,对违纪的干部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不立案审查,担心家丑外扬。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单位可能会出现将“四种形态”进行切割,投机取巧,只落实其中的一两种形态,规避严重的形态的情况。

  (三)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方法落后

  方法应用不当,导致效率低下,不少国企的纪委监督工作主要建立在群众举报和上级转办案件上,收集问题线索的方法太少,执法手段单一,进而导致“四种形态”执纪监督的效率不高。在执纪监督的实践工作中,偏向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内的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活动等过问较少或者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二、应用“四种形态”高效开展执纪监督的策略

  (一)在“四种形态”的应用中党委要履行好主体责任

  党委是落实“四种形态”监督作用的主体。“四种形态”既能对一些苗头问题起到预防作用,又能起到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是党针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制订出来的精准应对措施,也是国有企业党委做好执纪监督的具体方法[2]。国企党委要真正发挥出领导作用,坚定党建就是有效政纪的理念,在企业的发展中有效抓好党建工作,并从严治党的政治角度理解“四种形态”,强化党的纪律性,通过层层设防,抓牢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在落实“四种形态”执纪监督中,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明确党委书记为党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亲自进行工作部署,亲自督办重要案件,亲自协调工作,对于在执纪监督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指挥并支持纪委进行执纪监督。各国企党委、基层党组织要将“四种形态”作为分内之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让各级领导干部带好队伍,将落实“四种形态”纳入检查考核、报告评价的重要内容,做好从严治党的细节工作,使从严治党得到真正落实。

  (二)加强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力度

  要在实践中应用好“四种形态”,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将监督工作的关口提前,主要是充分应用第一种形态。国有企业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不是普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差距也很大,很多国企在国内都处于垄断地位,掌握着丰富的资源,企业规模大,附属单位很多,企业员工众多,人员素质差别也较大[3]。第一种形态正好符合国企的管理状况,纪委书记通过约谈下属领导干部和组织成员,及时了解党风建设和执纪监督情况,对于明显的苗头性问题和群众反应激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约谈,要求约谈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做好问题后期的更近工作。加强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力度,可以强化国企内的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国企党委要严格要求党员,多对党员进行教育,有利于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各基层党委也要落实好自己在监督中的主体责任地位,做好常规、提醒等廉洁谈话工作,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通过第一种形态及时挽救处于有危险苗头的党

  员干部。

  (三)提高纪委的监督执纪能力

  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增加了纪委的责任,加强了执纪力度,需要国企创新纪检工作,按照“三转”要求,回归主业,更好地履行好监督工作。另外企业还应研究制定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选拔制度,及时将党性强、业务素质过硬、年纪轻的人员补充到纪检监察队伍,畅通纪检监察干部职务晋升渠道,解决纪检监察人员的后顾之忧,提高纪检组织的工作独立性和权威性,让监察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要改进工作方法,扩展监督的领域,对于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出击,有问题就提醒,该追究责任就追究责任。对于一些容易出问题的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经常检查,及时指出问题并纠正问题,做到防微杜渐;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点业务领域和婚丧嫁娶、公款吃喝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监督,尽早提醒、加强通报曝光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监督能力。

  其次,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是那些不收敛、顶风违纪、影响较大重要岗位的违纪行为要严惩不贷;一旦在监察中发现问题,立即找到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并思考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时做出针对性的整改。纪委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压态势,对于涉嫌违法的问题不能当作违纪问题处理,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问题也不能放过,及时给予适当处理,对所有党员干部起到警示威慑作用。

  (四)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监督要进行问责

  通过问责,可以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提高对“四种形态”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内部门复杂,人员众多,素质参吃不齐,想要真正落实好“四种形 态”,仅仅靠纪委的监督执纪肯定是不够,在这个过程中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该起到自身能够起到的作用。将应用“四种形态”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切实结合起来,提高强化政治责任担当意识,将监督执纪的压力一层一层传下去。通过问责,追究那些在落实“四种形态”过程中,不作为、不愿意作为的党员干部责任。在审查各种违法违纪的案件时,也要重视各级党组织对“四种形态”的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一并查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责任。

  三、结束语

  国企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工作,需要加深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企业党委在这个过程中要履行好监督主体的职责,创新监察工作方法,扩宽监察范围,提高执纪监督的力度,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不作为、不愿意作为的党员干部进行追责,让应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监督的工作落到实处,对党员队伍的建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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