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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角下农业合作化研究与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04

历史视角下农业合作化研究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10

  1引言

  20世纪50年代,党中央领导的合作化运动是我国农业的一次社会主义改造,其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农业合作生产。1951年到1957期间,我国经历了以农民为主体,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作化经济组织演变过程。合作化运动的出现是一个国家先进农业的表现,也是社会现代化水平和竞争能力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经营模式的确立,调动了农民的自主生产积极性,农业发展取得卓越成就。然而,家庭经营下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在农业商品化市场中逐步显现。市场竞争不足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促使一些地区合作化组织的重新出现。2013年,党中央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我国对于发展新型合作生产经营模式的支持使得国内相关学者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经济发展问题十分重视,其研究内容也涉及广泛。研究视角多从合作经营自身运行机制,合作化经济组织与政府机构的相互关系,农民利益与参与意愿等出发对合作制经济发展进行相关研究。但鲜有学者从历史视角对新型农业合作化经营发展进行研究,其原因是夸大、扭曲的合作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然而,农业合作化作为现代化农业先进经济制度的体现,其本身并没有缺陷。因此,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合作化运动的确立和发展的重新认识对我国推进新型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只有正视农业合作化运动,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我国新型农业合作化才能长远发展。

  2农业合作化运动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进行交换,也要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生产交换,协同合作,这样才能真正进行劳动生产(徐文俊,2015)。他们认为农民阶级必须进行合作生产,以合作社的形式共同劳动才能避免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渐淘汰的趋势。并且,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合作生产是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但决不能以强迫和剥削的形式逼迫农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以引导的途径让农民真正意识到合作生产的重要性,使农民主动联合起来走向合作化运动的生产路线,打破小农经济的局限性。同时,列宁同志在十月革命之前提出合作社是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合,社会主义下农业生产的最好形式。并在十月革命之后带领苏联积极建设农村合作运动,以合作互助的联合生产代替小农经济(陈卫东,2002)。

  毛泽东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提出的合作制思想基础下,形成了结合我国农村现实条件下的农业合作化生产路线。而农村合作化思想的提出并不单单是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合作制思想,同时也是以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形成的。因此党中央以改造农民、发展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为主要目的开辟了一条从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作化道路。

  3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必要性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农村形成了以农民个人占有若干小片土地为基本形式的分散经营模式。虽然这种分散的农民个体经营为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其分散经营的不稳定性和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3.1小农经济限制农民利益发展

  虽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为农民争取到了土地,实现了农民耕种的自主权,但其经济体制依然是私有制下的小农经济。农户个体经营土地的分散性使得农民不愿也没能力投入过多的精力和资本在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建设;其次,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使得他们还保持自耕自种,自给自足的保守思想,不愿意承担尝试新技术或开发新品种带来的风险;并且,分散的个体土地经营导致农民没有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农民基本生活依靠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高裴,2015)。

  3.2农民利益两极分化严重

  虽然土地改革使得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人口分配到应有的土地,但在生产工具、牲畜、资金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差别。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民个人所得利益实际上是私有制基础上家庭经营小块土地的体现。对于生产条件、生产工具和生产劳动力较为?S富的农民,其农民收益较多,生活也较为富裕;而对于生产条件较差、生产工具和劳动力不足的农民,虽拥有同等土地仍不能保证相同的农民收益。且在几乎没有自然灾害抵御能力的前提下,更造成了条件较差的农民难以自救,颗粒无收的现象(高照明,2005)。

  3.3农业生产与工业发展供需不平衡

  小农经济的个体生产不能满足工业迅速发展下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生产资料与消费品的生产严重不匹配。其次,分散经营极大限制了机械化、农药、化肥等农业工具的使用,严重影响了重工业的发展和农村生产条件的提高(沙健孙,)。以分散土地为经营模式的小农经济极大的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阻碍了我国工业化发展的进程,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改造的根本需要(王景新,2001)。因此,在新的形势和社会发展需求下,我国必须引导农民转变思路,开辟一条新的农村发展路线。

  4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失败教训

  从农业合作化进程可以看出,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演变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自我升级的内部过程。但由于其特殊的社会背景,这一演变过程在实现时存在一定的强制、冒进和盲目的成分。   可以看出,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开展初期取得了卓越的成果,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到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后期,各地区出现了急躁发展,不顾社会现实需求冒进变革,夸大产量的行为,为我国农业带来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降低、农业产量减少的预期偏差,为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4.1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不平衡

  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解放农业生产力为主要目的开展土地制度改革。土改完成以后,我国彻底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农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为进一步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被提出。邓子恢指出,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水平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根本目的,其次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工农矛盾(薄一波,1991)。然而,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开展过程中却忽视了根本目的,只重视私有制的消灭和公有制的建立。片面追求社会主义改造速度和规模的行为违背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在农业合作化实施初期,毛泽东对合作化速度做出规划:1960年完成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转变,再过五年后完成高级农业合作社的转变。不久之后,毛泽东缩短规划时间,将完成社会主义高级社的时间提前一年,并预计三年后基本完成社会主义。规划时间的压缩和规模的扩大使得各地区只忙于完成指标,扩大合作社数量和规模。仅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国便完成从初级合作社到高级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改造。这种生产关系的快速转变并不符合当时农业经济条件,速度与规模上的失常发展并没有从根本触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2违背农民自愿互利原则

  恩格斯指出小农经营模式下的农村经济必将走向灭亡,但不应人为干预加速它的灭亡。政府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尊重自然演变过程,仅扮演促进和引导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角色,为农业合作社建立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政府需要给予农民足够的时间对小农经济和合作化经济,在农民未做好转变准备时应加以引导和教育(马克思等,1995)。

  合作化运动初期,党中央倡导各地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引导农民加入,农民权益基本得到尊重。然而农业合作化后期,合作社发展开始急躁冒进,改造目的已从原有的解放农村生产力转变为单纯的完成任务指标。为追求合作社数量和规模,部分地区出现不同程度强迫农民入社的行为。1956年粮食秋收产量下降,农民收入降低,部分农民要求退社。政府为“保障”合作社数量与规模,强制农民不得退出,严重违背了自愿原则。“自愿入社,自由退社”原则开始变质,农民逐渐失去自由选择的权利,农民生产积极性遭到破坏,消极怠工现象普遍。政府的强制干预造成高级社经济效益明显降低,农民利益被剥削,农业发展停滞不前。

  4.3农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作化运动后期,大规模合作社的快速建立导致组织内部管理十分混?y,社内成员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较低。首先,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管理经验不足的农民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组成,导致合作社管理人员无法有效组织生产。高级社的快速成立使得他们没有充足的准备和适应时间,有限的管理经验无法合理安排规模较大的组织内部。其次,夸大冒进的生产计划严重脱离现实,超越有限的农业生产能力。社内管理人员不切实际的生产目标和不健全的生产计划使得农民产生消极情绪,降低生产积极性。最后,财务制度的缺失和混乱使得农民利益分配缺少约束。财务专业人员的缺乏导致多数合作社账目糊涂,收入支出不明确,更有甚者没有财务账目。这种情况下,社内成员收入不清晰,劳动工分评定模糊,农民分配出现不公平的问题。高级社下的利益分配已无法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合理分配,更倾向于社内全部劳动成果均分化。“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已名存实亡,社内成员之间矛盾加剧,社内成员不满情绪增加。而农民农业生产的负面情绪直接带来的后果是经济组织的整体低效。

  5农业合作化运动对新型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只经历了短短六年,但深远地影响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它的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为我国发展新型农业合作化提供了重要启示。

  5.1遵循客观规律,尊重基本国情

  规律是自然形成且具有强烈的客观性、强制性,并不为人的意志所转移。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律,依照客观事实前进。一切违背规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惩罚。农业发展也同样需要依据基本国情,尊重客观规律向前发展。新型农业合作化建立和发展中要始终强调在遵循农村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寻求合作。

  首先,新型农业合作化发展需要遵守生产规律。农业是一个具有时间规律的产业,不同的农作物具有各自的生长周期,其产量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因此,农业的发展需要持续不断地观察和管理,根据土地和农作物的实际情况制定目标规划。新型农业合作化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调整合作方式和策略。其次,发展新型合作化需要尊重地区经济。我国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区自然和经济条件各不相同,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这种农村基本国情意味着我国不能集中统一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需运用市场调节主导农村资源配置。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地位是我国农村经营的现实条件,农业发展出现瓶颈是我国农村现阶段的客观事实,改造农村经营体制是我国客观条件下的主要任务。政府一方面需要在现有经营体制下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农业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小农经济的现实条件下引导农民转变经营模式,实施有效政策,提供外部力量。

  5.2坚持自愿原则,开展新型合作化

  自愿互利原则是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宝贵经验,这一原则的违背也是后期走向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不仅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农业合作化思想的主要理论,也是毛泽东建立农业合作化的基本思想。新型农业合作化的“新”并不是摒弃历史经验教训,而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历史的教训证明不以农民意愿为条件的强制集体化,不仅剥削了农民的权利和权益,也会遭到农民的反抗,阻碍农业发展(李尚勇,2011)。1978年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定就是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成功组织发展起来的,其成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尊重农民意愿是发展新型农业合作化,建立合作化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其发展目标也不仅仅是生产关系的单纯转变,而是以农民为主体的经营组织带来的农村经济变革。而农业合作化模式也应该以肯定家庭经营下的小农经济合理性的前提下建立的合作经济组织。   5.3维护农民利益,建设新型农村

  农民利益是农村发展的主要问题,农村发展的关键在于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农民为主是新型农业合作化经济组织的主要特点。只有正确处理农民与组织和国家的利益关系,保障?r民基本权益,才能真正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合作化运动时期对于农民利益认识的偏差,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使得整个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破坏。在现代农村经济发展中,只有保持农民与组织,农民与国家的利益平衡才能取得经济进步。新型合作化经济组织要摆正位置,以服务农民、帮助农民致富、规避农民风险、减轻农民负担为主要工作,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其次,惠农辅农政策精准实施,有效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新型农业合作化还须依靠国家的扶持才能真正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有农民切身感受到利益受惠,才能从根本意识上参与到农业合作化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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