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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10

浅析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1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1.1 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

  我国2012年全年农民工总量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也即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占到农民工总数的25.9%。而在参保的农民工中,来自矿山、建筑等危重行业的农民工人数更少,农民工参保人数与行业的危险性也与实际需求严重不符合。

  1.2 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粗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险程度确定差别的行业费率。但在现实实践中大部分省市只是简单地就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划分,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简单粗糙。

  1.3 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繁琐

  当前农民工工伤理赔程序复杂,所需时间较长,整个过程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甚至可达6年7个月左右。这不仅使通过程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会因申请工伤保险的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而加大农民工申请人对于工伤保险的不满。

  1.4 工伤后农民工维权困难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金审核给付流程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可由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提出申请,社保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待遇核定,将保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这种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保险金直接支付给用工单位,可能被用工单位恶意扣留,使农民工无法或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影响正常的治疗。

  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产生的根源

  2.1 传统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社会结构不合理

  现存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弊端。由于我国历史上就对城市与农村区别对待,以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城市与农村人口的随意流动,故而产生农民工这样的群体,无法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保险。

  2.2 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不完善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体系应当包含“预防-康复-补偿”一整套的体系,但目前我国着重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补偿,对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没有足够的重视。如为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所必须的一些专门医疗机构没有建设,在没有医疗机构等基础配套设施的条件下,自然无法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权益。

  2.3 工伤保险法律不适应农民工的特殊要求

  随着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虽然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将所有形式的用人单位都纳入参保范围,但并没有特别强调农民工群体,也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在现实操作中无法适应农民工的需求,导致农民工工伤后的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

  2.4 农名工工伤保险制度缺乏监管

  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现有各级监管机构中的人员多数都不是专门从事安全监管的,专业水平不高,无法保证监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经费短缺、装备落后、手段缺乏,影响监管工作效果;监管机关缺乏权威性,监察力度不足;职能交叉导致的责任推诿也造成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实现。

  3 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3.1 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可以分地区分行业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范围。可以先将经济发达地区,如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范围中,将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等工伤事故发生率高的危重行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此外,企业间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实际却难以落实到位。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对于一定规模企业的农民工强制参保,小型企业按照雇主雇员的意见选择性的参保。

  3.2 加强政府参与与监控

  我国政府部门应在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加剧惩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在参保阶段,可以对企业、雇主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对其雇佣农民工给予了充分参保,对应给而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工??保险费的雇主,除雇主补足工伤保险费外,还应征收滞纳金及高额罚金,对多次处罚仍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一次性少缴工伤保险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者还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用较高的违法成本来制止逃避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侥幸心理的发生。

  3.3 建立农民工工伤预防机制

  加大工伤预防的资金投入,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工伤保险发挥更大的效用。我国农民工工作环境差,工作防护不足,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必须要改变当前“重处理,轻预防”的局面。加大预防资金投入,加强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以及提高工伤预防技术,使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国际接轨。

  3.4 完善农民工工伤康复机制

  3.4.1 健全农民工工伤医疗康复机制

  在康复机制的设计上,可以将预防性康复措施作为治疗的一个环节。同时农民工专业工伤康复机构的设立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医院建立工伤康复部,或者通过合作的方式合办工伤康复机构。

  3.4.2 建立农民工心理康复与职业康复机制

  工伤事故往往会使农民工的心理和身体遭受重创。可以对伤残农民工工作水平进行评估,对潜在工作能力进行挖掘,围绕适当职业目标进行技能培训,帮助伤残者再返工作岗位。这样在满足伤残农民工基本生存的基础上,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潮流,从某种层面上说是工伤农民工真正需要的。

  3.5 完善农民工工伤补偿机制

  3.5.1 简化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

  可以提供证明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认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农民工提供的初始证据,用行政执法权介入调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雇主以各种原因拒不接受调查即推定农民工主张有效;若双方对举证事实产生争议,可先行对受伤农民工进行先行救助,后采取听证、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对事实加以认定。

  3.5.2 健全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体系

  可以制订《农民工伤残鉴定实施细则》,建立专业的法医鉴定机构;成立“农民工伤残鉴定专门委员会”,严格标准选取委员会委员,确保客观确定伤残责任归属;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细致的鉴定标准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建立技术数据库和样品库,案例留存比对,确保工伤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3.5.3 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金及时给付到位

  工伤保险金的给付到位和给付及时,直接关系农民工的救助,救助不及时可能延误救治最佳时机。可以完善农民工工伤补偿金的给付方式,确保及时给付获得及时救助。另外,可设立工伤保险基金预支付系统,在农民工在受伤时先行支救治,责任认定后根据权限予以追缴,运用政府权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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