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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06-23

浅谈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对策

  2015年9月24,王岐山书记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首次提出“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的背景

  长期以来,很多人潜意识都认为纪委的职能就是查办案件,事实上,从严管理党员、干部并不是要把党员、干部变成阶下囚。在党员干部触犯法律底线之前,纪委可以用严格执纪来预防。很多腐败案例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往往是从违纪开始进而违法的,因此纪委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任何触犯纪律的行为必须及时处理,绝不能放任自流,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基于以上背景,中纪委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理念是中纪委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紧跟中央要求提出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四种形态”强调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我党执纪理念的进一步转变,从以往查办大案要案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2 国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现状、主要问题

  “四种形态”理念从提出到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对其作出部署,再到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时间虽然不长,但对国有企业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国有企业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认真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在实践中更多地运用签订责任书、承诺书,上党课、调研走访等多种方式加强日常提醒监督。在重大节假日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监督检查和廉洁提醒。开展“四风”回头看检查,狠抓整改落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组织谈话提醒,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逐步探索推动构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抓预防。深刻践行“三转”,逐步探索纪检监察机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坚持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国有企业在践行“四种形态”方面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和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方式的一个重大转变,基层在推动落实上还面临着“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践行“四种形态”的常态化机制未建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四种形态”的学习不深、领悟不透、把握不到位。“四种形态”出台后,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虽然组织了学习,但学习效果不明显,有的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理解,有的只知道“四种形态”这个名词,答不上内容,有的知道内容但把握不准。

  二是基层党委对实践“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认识不充分,认为是纪委的事,全部交给纪委,混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不够。

  三是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方式转变不到位,新的监督执纪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和流程。

  四是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存在以行政处分替代党纪处分、执纪不严的现象。

  3 进一步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对策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一种常态。同时,违纪必究,治病救人,将预防和惩治有机结合,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治本,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

  (一)国企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要转变观念,勇于担当,承担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必然也是践行“四种形态”的主体,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真正体现严管厚爱。纪委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从“抓关键少数”向“管住全员”转变,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从“大包大揽”向“牵头协调”转变。

  (二)制定落实“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建立践行“四种形态”的责任清单,使各自的责任清晰,目标明确。

  (三)重点抓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和改进监督。

  一是梳理现有的教育方式、种类,如基层支部的日常学习、党课教育、党员民主评议、组织生活会、各类廉洁从业教育等。现有的教育方式、种类很多,但是教育并没有起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作用。因此,必须查找现有教育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改进学习教育的方式,提高教育的效果。

  二是重点加强谈话提醒。建立谈话提醒的工作机制,明确谈话提醒的对象、方式和内容,强调规矩纪律意识和“一岗双责”,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谈话提醒,实现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年度全覆盖。对于发现问题的谈话对象,要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守好第一防线。

  三是建立配套的制度和体系,并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机构要继续深化“三转”,完善再监督工作机制,关注重点领域、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明确监督方式、流程,将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扩大监督的覆盖面。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加强对巡视、审计和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发挥钉钉子的精神,发现问题跟踪到底,严肃认真。加快推动建立完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分析、评估和防控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推动体系的动态运行,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四)严格问责、严肃执纪。认真贯彻《问责条例》,用好问责利器,对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坚决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畅通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类标准,处置问题线索,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严肃处理。

  (五)提高纪检监察队伍整体水平。加大纪检监察队伍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推动纪检监察队伍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熟练掌握党规党纪的条款和内涵,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推动纪检监察队伍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形势、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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