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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1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一、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法条都对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做了规定,并且《公司法》第68条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作了规定。另外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赋予了职工董事在制定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时享有独立的表决权。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为职工董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使职工进入董事会有法可依。

  二、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的基础和意义

  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我国职工董事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作为公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实质就是公司的主人。国有独资公司顾名思义其实质是国有资产占有绝对优势,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理应参与公司的治理,职工董事制度就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落实了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体现了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基本要求。

  2.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职工董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供应商、用户、债权人、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向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其利益关联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于职工个人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联,我国20年以来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企业内部职工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风险。因此,应当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为职工提供一个决策的机会。否则,企业职工有可能承担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

  3.职工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工董事的设立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真正成为主人提供现实的路径。应当让职工参与现代公司治理,以实现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其实质就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

  4.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是对现代公司体制的重大创新,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对公司的治理以及各利益相关人利益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建立一种平等与效率相结合、内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民主化与科学化相结合、有完善制衡系统的董事会,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的特别法律规定及原因

  我国《公司法》第68条第1款,“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第109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公司法》将职工董事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形式的公司,特别突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而且根据不同公司的特点对职工代表进董事会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立职工董事作了强制性规定,而对其他所有制企业采用了“可以”的态度来鼓励其设立职工董事,但并未作强制规定。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对于职工董事的规定十分局限和缺乏,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都未提及职工董事。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而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积极性,通过法律形式使职工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此外《公司法》首次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确立了职工董事的地位,使职工进入董事会变得有法可依,从而突破了原有理论认为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只能参与国有公司的治理的误区,承认了职工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地位。

  四、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面临的问题

  《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适应国际化潮流并结合我国国情的职工董事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现行的职工董事制度仍受到了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仍面临着许多问题。下面对职工董事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制度,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也没有作出上下限的规定,而是完全由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在实践中《公司法》对于非国有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没有采取强制规定,在可有可无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选择不设置职工董事。而有的公司虽然设立了职工董事但是仅设立很少名额,导致职工董事的比例过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势单力薄,难以真正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使职工参与制度流于形式。

  2.职工董事的选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选举职工董事方面主要有两个突出的问题,选举的程序和选举的范围。(1)选举程序方面,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二款、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职工董事还是职工监事都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即职工董事或监事代表是采用民主的原则选举产生的。《公司法》对职工董事、监事的罢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只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由哪一个机构主持换届和罢免。这也会影响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公司决策的效果。从一定意义上说,职工董事的资格问题,是贯彻好管理办法不可绕过的环节。(2)选举范围方面,则面临着职工董事身份不规范的问题。对于“职工董事”的“职工”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因为按照传统的企业概念,厂长、经理和普通工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质的区别,可以说都是企业职工,而《劳动法》中的“职工”概念则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因为这种概念的模糊,所以导致许多地方往往以职工代表的名义安排党政领导人员进董事会。

  3.职工董事的评价和考核办法,如何把握评价考核标准、程序和主体,以及考核的结果如何运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职工董事违反法律作出损坏公司和职工利益的行为时,应由谁追究其责任;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上履行职责是个人负责还是代表职代会由职代会负责;职工董事不能履行自己职责时什么机构有权罢免职工董事等问题都急需解决。除了上述问题还有职工董事如何搜集职工意见,反映职工诉求,如何向职代会报告工作以及报告的内容;是企业工会如何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条件来保证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等问题。

  五、职工董事制度的完善

  虽然职工董事制度在新修订《公司法》中已经有了重大突破,针对职工董事制度的不足,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以及公司制度发展现状,有选择地借鉴国外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的合理作法,使职工董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职工董事制度应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要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尤其对职工董事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所占比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以及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待遇等都应有具体规定。

  2.建立有效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职工持股等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这就要求应加快董事会制度改革,吸收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并且明确其比例以确保决策的实现及科学化。

  3.明确职工董事的资格和选举方式、程序。职工董事应当包括工会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高级领导和高层管理人员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不应兼任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对职工董事的选拔、考核、任免、奖惩及管理均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4.明确职工董事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应对职工董事的权利和职工董事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其实质权利。首先,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作为董事会成员应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应享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让职工董事真正享有公司治理中的民主权利,但是应对相应的程序和范围进行限定,防止职工董事滥用职权,真正做到为职工的根本利益服务。其次,由于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代表的利益不同,所以其还应享有作为职工的利益代表人的特殊职权,履行特殊的职责和承担特殊的责任。此外,为了调动职工董事的积极性,还应根据企业的情况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

  5.提高职工的能力与素质。为了避免让职工董事成为“摆设”,公司应加强对职工董事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为职工董事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为了保证职工董事权利的实现,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职工董事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其素质。公司应组织其进行一定时期的职工董事能力培训,使其在已有的知识和实践基础之上进行再培训和再提高,尽可能充分理解公司经营运作和企业管理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之上合理履行其职责,代表职工科学地行使其宝贵的权利。

  6.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公司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职工董事开展工作。职工董事的人选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决定,未经选举机构同意其他部门不得罢免。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对职工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应制定一套完整的选拔、考核、任免、奖惩及管理制度,提高职工董事的综合素质。

  7.完善职工董事责任机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董事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责履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和质询。此外,职工董事还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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