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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侦查方法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2

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侦查方法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本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影响、操纵上市公司,通过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处分上市公司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妨碍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国家仅仅采取行政和民事经济制裁手段,已无法适应日益严重的形势需要。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6年 6月 29日审议并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使前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法定的相应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特点

  1.本罪对于上市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在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时,明确要求本罪的成立要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按照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很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巨大,资产雄厚,这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上市公司的背信行为往往造成公司资金被大量掏空,或者造成公司不合理地承担巨大债务,其损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难以直接确定

  首先,本罪案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不是由单个人的单个行为造成的,而是由若干职能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环节上的多个共同行为造成的。这些行为和危害后果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危害后果负有各自的责任,这就造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有时较难区分。而且,该种背信行为往往伴随着正常的职务行为,被正常的职务行为所掩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其次,此类案件的举报、控告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往往不齐全,有时甚至只反映一个危害后果,对于犯罪嫌疑人是谁,发生在什么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都不清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容易直接确定。

  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手段多种多样,经常与其他犯罪类型交叉,不易定性

  鉴于经济关系的多样性和上市公司管理运营的复杂性,实际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种类要远远多于法律列举。犯罪手段的多种多样,对于侦查员的背景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正确、迅速确定侦查方向、理清侦查思路带来了挑战。

  同时,该类犯罪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一个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是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罪处罚,在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无疑对于实践办案过程中准确给犯罪行为定性带来了困难。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侦查方法

  1.收集损失后果及其原因的证据

  背信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罪和量刑,对背信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收集,是这类案件侦查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上市公司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背信损害行为,导致了多少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佐证,这有别于在立案调查时作出的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的初步判断。

  在确定了具体损失数额之后,就要查明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因。通过侦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究竟在什么环节以何种方式做出背信行为并造成上市公司损失;查明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是一种背信行为导致的,还是多种背信行为共同作用导致的;查明是属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的哪种背信行为造成的,尤其是对于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背信行为,要特别加以注意。

  2.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利用职务便利做出背信行为的证据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比较典型的职务型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损害行为构成该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做出背信行为,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重要依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则不构成本罪。“职务”意味着获得一定的法定身份,代表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执行一定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事务的职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主体利用自己行使经营、管理上市公司业务或者财产的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的便利条件,比如签订、履行合同;采购、销售商品;制定、实施公司的利润方案、投资方案、经营计划以及管理公司财产的职权和便利条件等等。

  侦查人员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查明行为主体的背信行为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要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进行综合判断。

  3.收集犯罪嫌疑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具体行为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侦查人员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与损失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收集证据。要查明具体业务的全过程、造成损失的具体环节、具体行为与行为人,判明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何种背信行为。在涉案人员众多时,还要查清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主要犯罪嫌疑人,区分是直接责任人员还是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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