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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现状对我省低碳经济发展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2

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现状对我省低碳经济发展启示

  

  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y)是发达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提出的不同于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高三低”(高效率、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强调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节能减排(碳减排),它不仅仅是能源结构和能源效率问题,也不仅涉及产品设计、加工和包装等生产流域,同时涉及建筑交通和广大居民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消费环节和消费行为,向低碳经济转型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截至2009年12月,主要发达国家已宣布的低碳经济发展计划的资金规模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但目前全世界每年节能减排融资缺口仍高达1700亿~3000亿美元。 在此形势下,我国需借鉴发达国家在碳金融、碳税收等方面的经验,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一、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现状

  (一)发达国家碳金融的市场机制安排。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交易机制得设定和交易平台(气候交易所,及一些开发了碳金融产品的能源交易所)的搭建。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得制度安排为例。欧盟在其25个(现已经增加到29个)成员国范围内,每一家工业排放实体都被分配了一定数量得EAU(欧洲排放单位)。1个EAU为1吨CO2当量排放权,即为一个碳信用。气体排放量超过其许可排放量的企业需要从拥有富余排放量的企业哪里购买碳信用。它规定自2005 年起,企业的CO2排放量每超标一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罚款额增加到超标排放每吨100欧元。

  (二)发达国家碳金融的参与主体。发达国家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政府主导的碳基金,私人企业,交易所,也包括国际组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协助交易机制设定和交易平台的搭建,也通过设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参与。私人企业完全基于市场利益得驱动,为了获取更多得碳排放权或者出售富余得碳排放权自愿加入到这个市场。交易所的设立或者其碳金融产品的设计、流通,是政府和私人共同推动的结果。

  (三)多样化的碳金融产品。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EAU、联合履行机下得ERU、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 等都具备金融衍生品得某些特征,在发达国家得碳金融市场上被广泛采用。多样化的碳金融交易工具大大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满足不同的投资者和企业得需要。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经济激励措施,以此引导私人部门投资于有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

  二、 发展河北省碳金融之路:解决投融资障碍

  从2009年9月下旬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召开到12月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召开前夕,中国政府从首次正式使用碳排放强度指标的概念,到宣布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再到明确量化碳减排目标(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其后于2009年12月7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显示中国正转向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由此,中国亟待制定和完善包括碳金融、碳排放交易在内的一系列经济激励措施。

  (一)发展低碳环保政策性银行,建立并逐步完善“绿色信贷体系”。要支持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业务,在贷款政策方面,将低碳产业作为优先扶持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低碳产业以优惠,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减排融资支持,减少并努力消除低碳经济的融资障碍。进一步落实尚需尽快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和“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并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银监会等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建立“绿色信贷”的专门制度、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材,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的绿色信贷组织机构和外部监督机构。

  (二)成立专门的碳减排环保基金,发行“生态基金”产品。国家应通过设立环境税(碳税)或财政收入划拨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方式,成立一个国家级的“环保低碳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以及对环境污染重大事件的受害人进行赔偿。随着节能减排的推进和低碳产业的发展,该类基金的投资目标将更加合理,并且能够规避环境风险,因此从长期来看,总的投资收益反而有可能高于一般投资基金,从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三)推广“绿色保险”产品。环保部和保监会已于2008年2月携手推出“绿色保险”政策,目前保险公司在推行“绿色保险”产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防范企业在投保之后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由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所发生的污染突发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与企业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

  (四)进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试验“绿色金融衍生产品”。

  政府支持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或“绿色金融债券”,对于节能减排企业、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在发行债券方面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尽快进行有关天气衍生品和排放减少信用(emissions reduct ioncredits)等金融衍生品的试验。鼓励排污企业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并给予排污权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银行储存,并且储存的信用可以用于出售转移到其他企业。

  本文是河北省商业经济学会研究课题《碳金融在我省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批准文号(HBSJ2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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