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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金融业务创新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6

物流金融业务创新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7)01-0049-06

  

  Analysis of Logistics Financing Business Innovation in China

  FENG Geng-zh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booming business innovation activities of logistics financing have been effective solutions that address SMB financing problems in China. In this paper,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business model,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business innovation are investigated and analyzed.

  Key words:logistics; financing; SMB; business innovation

  

  1 引 言

  

  我国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显著,然而融资难题一直困扰着其发展。积极发展有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促进其快速成长,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与传统银行贷款集中在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信誉担保的模式不同,在物流金融业务创新中,企业在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存货、商品等动产,交给物流企业保管,由银行、借方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相关协议,银行依据该动产的价值或财产权利为借方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贷款。这里,物流企业除提供仓储服务外,还负责监管货物流动状况,并及时向银行提供有关信息。

  早在20世纪初,伴随着银行、期货等行业的发展,物流金融服务的雏形就在一些国家开始出现。据记载在1905年俄沙皇时代,农民们在丰收季节市场价格低时将大部分谷物抵押给银行,用银行贷款资金投入后续的生产和生活,待市场价格回升后再卖出谷物归还银行本金利息,仍然获得了比直接低价卖出好的收益,银行也获得了利息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了均衡农产品市场价格的作用。这种操作也给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带来新的利息来源。有许多国外银行对这种提供贷款给俄罗斯农民的业务方式产生兴趣[1]。国外促进物流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化的仓单及仓单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随着仓单体系的建设,物流金融业务中的对质押物的管理也趋于社会化,规模也越来越大。1999年美国摩根斯坦利投资3.5亿美元给上市公司Redwood Trust,用于开发物流金融业务。在国外,物流金融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得益于其金融行业的灵活经营模式,金融创新产品丰富多样,更出现了物流行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创造的专业从事物流金融服务的公司,如美国UPS收购美国银行创办UPS CAPITAL,其物流金融服务已经走在全世界前列[2]。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也成为我国物流业与金融业共同关注的新兴领域,得到社会各界充分的重视,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例如,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从1999年开展此类业务,先后为500多家客户企业提供了150亿元的质押融资服务[3]

  在物流金融研究领域,国内外的有关文献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融资约束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与大多数传统的生产和库存模型不同,在库存决策模型中引入企业的财务状况约束,分析融资约束对企业生产决策的影响[4]。(2)业务模式的分析。针对现代物流面向金融服务的创新进行研究,提出了推动质押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模式[5]以及供应链系统中中小企业融资的商业模型[6]。(3)信贷合约的设计。信贷合约是任何信贷业务的重要环节,目前信贷合约方面的研究大多基于Stiglitz-Weiss模型[7],从信息不对称这一基本假设出发研究信贷市场的均衡和经济效率。有关信贷合约设计机制的研究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是基于Spence的信号模型[8],另一类是基于Rothchild-Stiglitz的筛选模型[9],后者在有关质押贷款市场的信贷合约设计中有很广泛的应用[10~13]。(4)质押物的管理和控制。因为很难从理论上解释抵押贷款企业的再融资行为模式及其对质押物价值的影响,所以有关质押管理的理论模型较少,而且相关研究大都没有明确存货质押融资或应收账款融资等基于资产的融资形式。有关质押资产类别和质押物品种的选择是质押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研究问题[14,15]。(5)风险管理研究。传统的信贷模型忽略经济环境对质押物价值的影响[16]。质押贷款的短期风险主要来自于质押物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有关研究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讨论发展中国家及农村信贷市场面临商品价格波动时如何确保质押贷款业务顺利执行[17],而且有关价格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基于期权与期货合约价格的预测[18~20]

  国外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基于竞争性信贷市场这一重要假设做出,模型中市场化的利率往往是很重要的变量,而我国现阶段信贷市场利率水平并未真正市场化,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可供选择的价格发现工具较少,而且现有文献中相关研究大都基于银行――企业的二元设置建模,对于迅速涌现的新型金融业务形式中的其他重要参与方特别是物流企业的角色理论分析不足,因此这些研究成果在我国应用时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修正和完善。因为我国的物流金融实践开始不久,对于其名称的中文认定也有多种,如物资银行、物流银行、库存商品融资、仓单质押、融通仓、仓库融资、货权融资等等。为了准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这种创新活动,本文从法律特性、核心思想、业务模式和未来发展几个方面对其做出分析和讨论。

  

  2 物流金融业务创新的法律特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则明确规定,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从而在我国法律中出现了“质押”这一概念[21]

  质押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在质押关系中提供动产或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22]。从法律上讲,质押是介于抵押与留置之间。抵押担保方式中不转移债务人财产物理占有,一般用于抵押的财产多数为不动产,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被授予货物的所有权。在留置担保方式中,留置权人只能扣留标的物,无出售权。而在质押担保方式中,它有三个内涵:(1)质押的质物是动产或某种权利(可转让并适合用于质权的财产权);(2)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担保方式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3]

  (2)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担保法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分为四类: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4]

  从我国物流金融业务创新的内容看,其实质是物流企业受银行的委托现场管理质物,银行向借方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一种业务。在法律上,它属于质押担保的范畴,应该严格遵循质押担保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3 物流金融业务创新的核心思想

  

  在我国目前的物流金融实践中,常见的业务形式是基于存货的质押融资,它是商业贷款中最基本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与基于企业信用评级的贷款方式不同,该业务方式的关键在于对质押物品的管理和控制上,而前者的关键是“事前”对企业资信的评估。美国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中,存货质押融资在内的动产质押业务占70%[25]。在其最纯粹的信贷业务形式中,借款企业将其存货作为质押对其贷款进行担保,从而弥补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资金短缺,并通过存货销售转换为现金来偿还贷款。银行或其他任何从事该业务的金融机构以质押存货补偿当贷款者违约时的损失。

  一般来说,存货用作质押的风险比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可能更大,因为某些存货贬值、过期很快,还有的存货特别是工业制成品二次出售的价值较小。相比较而言,具有较稳定的预期价格的那些“标准”产品则比半成品、季节性商品的可获得贷款可能性和对贷款的保障都大。银行愿意发放的贷款数量也随用作质押的存货质量而不同,通常国外银行的贷款价值比介于50%~80%之间[18]。当库存在企业流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大时,基于存货的质押融资就成了较为重要的一种融资选择。

  在传统的质押融资方式中,借方企业(债务人)直接凭借其动产或者某种权利向商业银行(债权人)申请贷款,参与方主要为借方企业和银行两方。在这种两方契约关系下,存在着一些制约其业务发展的瓶颈:从质物品种上看,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中小企业在资金紧张时,通常趋向于直接将其变现。对于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其价值评估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难以为金融机构所接受。所以,中小企业真正可以并愿意用于质押的财产主要为在一定时期内处于存储状态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并且在两方契约模式中,质物占有会遇到实施上的障碍。在原则上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才有效。这一原则,对银行来说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银行缺乏仓库存放借方企业出质的设备或其他货物;其次,借方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对其产销供应链的运行有很大影响,借方企业需要使用或销售货物,要求将实际的占有转移给银行是不合适的,这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权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方企业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

  为解决这一困难,国际上采取推定占有代替实际占有。因此,在国外,银行在融资时更多地是基于信用评估来展开业务的,即银行通过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度分析、诚信评估以及实力评价后,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这种模式是必须建立在严格完善准确的信用制度基础上的。这里,银行为了避免风险,最关注的是企业的信用度和盈利能力,实质上首先关注的是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现实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信用欺诈,面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看住货物要比看清楚这些企业的信用容易得多,所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实施对质押物的物理占有就成为必要。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实现对动产质物的占有权,必须借助借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管理服务。面对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散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可能为每一笔业务代借方企业寻找合适的质物监管或仓储管理人,同时也不愿接受质物分散存放在各借方企业自己的仓库中。因此,在质押担保模式中引入物流企业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整个业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这里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物流企业主要是指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内部管理完善,信用良好,具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物流企业。银行作为质权人,不完全具备监管质物的条件,此时物流企业的出现,担负起帮助银行看管质物的职责,满足了质权人的要求,为质押业务的开展扫除了障碍。通过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可以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况,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盈利能力。同时这一业务的开展密切了银企关系,可以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正是因为物流企业的存在,延长了银行的服务之手,物流企业的管理、控制和服务水平直接成为决定此业务能否开展和开展方式、灵活性、融资效率、风险管理的核心,表现出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的特色,真正形成了银行―物流企业―借方企业的三方契约关系。所以,这实质上是一种物流企业参与下的质押担保业务。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参与该项服务,首先拓展了物流企业的服务领域,有助于积极争取客户,赢得市场份额;其次这一增值服务可以通过收取手续费,提供所加工的信息产品等形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还为以后其他的相关服务做好准备。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及创新,对银行、物流企业、借方企业都有较强的吸引力,可以达到三方得利、共同发展的“多赢”目的。

  在这种业务形式中,物流企业接受银行委托实际占有质押物,此时银行对风险的关注点也发生了变化,检验质押物的法律属性是否明确、价格波动是否稳定以及流通变现是否容易等,成为银行控制风险的主要内容,即将还贷中的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转化为质押物的价格波动风险。同时,防范物流企业的道德风险、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经营(销售)能力,也成为银行风险控制关注的内容。

  

  4 物流金融业务创新的典型模式分析

  

  结合国内外的法律研究和我国的具体实践,在我国现阶段,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和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4.1 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现实中也常常称为仓单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以物流企业(中介方)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业务,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权利质押业务。

  这里,仓单是保管人(物流企业)在与存货人(借方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物权凭证[26]。从业务发展的需要看,仓单应该是一种可流通的、可背书转让的有价证券。但是,在我国现实法律中,关于仓单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期货市场以外)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例如,仓单内容是否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是否使仓单无效,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仓储业服务不统一,仓单缺乏统一的格式,不同物流企业有不同的做法;提取货物时,是否必须是存货人、如何识别仓单的合法持有者,各物流企业有自己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间,存货人可能需要将若干仓单合并,或者需要将仓单分割使用,这些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依据。

  

  4.2 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现实中也常常称为存货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资金提供方如银行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

  在我国现实实践中,此类业务已经覆盖有色金属、钢材、建材、石油、家电等十几个行业。粮油、棉花、有色金属、钢材、纸浆、玻璃、汽车、橡胶、化肥、原油等,因价值稳定以及市场流通性好,而纳入质押的范围。动产质押品种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银行对风险规避的考虑。另外,一些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了“总量控制”和 “不断追加部分保证金――赎出部分质押物”等操作方式,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增强了质押商品的流动性。

  

  4.3 两种业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两种业务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法律上,两种业务的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在第一种业务形态中,标的是仓单,它是物权的凭证,为有价凭证;在第二种业务形态中标的是动产,属于实物范畴。(2)业务操作的流程有所区别。权利质押模式需要考察仓单的信息和真实性,而动产质押模式需要对动产的价值、进出进行管理等。

  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表现在:(1)两种业务模式都属于质押范畴,被用来作为规避贷款风险的手段。(2)两种模式实质上都要关注质押商品的价值及其浮动和变化。(3)业务参与方相同,都包括银行、借方企业和物流企业,相互关系是比较相似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和制度基础环境未完全成熟,一般物流企业(非期货市场交割仓库)签发的仓单没有权威的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有限,完全意义上的基于仓单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目前在国内开展的很少,仓单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存货凭证,仓单的流通机制还未形成。所以,物流金融业务更多地是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为主。

  

  5 物流金融业务管理及其发展趋势

  

  5.1 物流金融业务管理

  (1)质物的真实性。确保质物的真实有效是物流金融业务运作的前提和保障。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必须为所有权明确的动产,如借方企业所拥有的生产原料、存货、商品等可流动的货物。而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要防范仓单的假冒,具体措施包括指定印刷、固定格式、预留印鉴、由指定专人送达等,并在协议中声明[27]。在核实质物真实性方面物流企业可以提供有关的服务如查询、证明及担保等。

  (2)质押商品管理。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实中一般选择价格波动小、易变现、易保管的商品作为质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商品价格的波动和变化等情况更加频繁,因此针对不同质物商品分别进行细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贷款价值比是借方企业在其商品质押后能得到的借款金额与其商品的评估总价值的比值。显然,贷款价值比的高低对银行控制贷款风险和提高客户满意度产生直接的影响。制定恰当的贷款价值比的关键是掌握商品的一般价值情况和变化的价值情况。对于大型的物流企业来说,掌握着大量的行业交易信息,如商品每天的到货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等。它们往往比银行掌握了更充分、更清晰的宏观与微观经济信息。物流企业可以向银行等贷款机构提供动产质押商品价值的历史资料分析、定期的商品价值报告特别是减值报告等,帮助银行和借方企业确定质押商品的范围和估价、贷款价值比、贷款期限和变现等级等内容。

  (3)质押商品监管。质物商品的监管是存货质押融资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动产质押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质权人没有对质物的使用收益权。质权人占有质物,目的在于限制出质人使用或处分质物。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质物,发挥质物的效益,各国民法又准许质权人有限度地使用或者授权使用质物[28]。具体的内容可以在信贷合约中约定。

  物流企业受银行委托对质物商品进行监管,根据信贷合约要求制定存货管理的具体办法等,银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控。在实践中,常用的监管办法是冻结该项资产,这样操作简便、易于控制。首先,借方企业要与银行认定的物流企业(或仓库)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指明商品在入库后即开具专用动产,同时明确专用动产上所标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货物,在出库前必须征得银行同意。其次,物流企业要书面承诺银行,保证质押商品手续完备,帐物相符;且在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方企业或任何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即借方企业)未付有关保管费等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权等。

  但是,对于借方企业而言,存货往往占用企业资金较多,而且存货周期短、周转速度快,冻结存货会影响借方企业的业务。针对这样的情况,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如深圳发展银行推出“追加部分保证金――赎出部分质押物”等方式以满足借方企业正常经营需要,顺利解决其融资和资金占压等问题。在信贷合约中,银行要与借方企业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借方企业要在该银行开立专用监管账户,补充相应数量的保证金或者将该动产项下的商品的销售回笼款按比例打入该账户。物流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货物出库、销售等环节向银行提供监管服务。

  (4)质押商品处置。在存货质押融资中,质押商品的处置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质押商品的处置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贷款还未到期,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银行通知借方企业追加风险保证金,对方仍未履行追加义务的,物流企业可接受银行委托对尚未销售的商品尽快实现销售,收回贷款本金;二是贷款到期,但监管帐户内的销售回笼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资金来源作为补充,物流企业可接受银行委托对储存的相应数量商品实现销售处理,直到收回贷款本息。以上两种处置方式和有关要求均需在贷款前以书面的形式与借方企业做出明确的约定,其中折价处理的平仓限额是信贷合约设计的关键内容之一。这里,物流企业一方面可以协助银行进行质押商品拍卖以收回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质押担保等服务。

  (5)质押商品信息管理。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典型的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业务形态。为了有效地推进业务的开展,应该广泛地采用信息系统技术,一方面可以加快参与各方的信息交流、简化作业环节、缩短作业时间,另一方面专业化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如实时货物跟踪监控等,也确保了质押物的安全、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5.2 物流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

  在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实践中,围绕着银行、物流企业、借方企业三方主体,商业模式正在不断地发生演化。具体表现在,发放贷款方由单纯的商业银行向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联合体方向发展,物流企业由单纯的拥有仓库资产的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中介管理公司、特许连锁经营方向发展,借方企业则由流通企业向流通、生产企业的更广范畴发展。由于掌握着大量的历史和实时的物流信息,物流企业参与质押融资业务后,成为联结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现实中,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的合作关系在不断加强和深化,有物流企业参与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及服务体系正在建立。

  

  6 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靠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使企业拓展新的运作模式、发展经营特色、形成核心竞争力,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物流金融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多赢特性的金融业务品种,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其中也蕴含了很多风险因素。只有充分认识、理解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才能在业务开展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也才能使物流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物流金融创新研究中,我们主要从商业模式、质押品种选择、信贷合约设计、风险管理和控制几方面展开有关的工作。

  

物流金融业务创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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