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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07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339(2009)04-0035-05

  

  一、引言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转嫁、降低银行的部分风险,提高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为加快实现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与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信用担保业除了要从理论与实践中获得更高的风险定价的能力,还需改进相关的管理体系和技能,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处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一种金融中介组织,其功能主要是降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势在于:一是机构本身出身于当地经济主管部门,又为本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比较容易获得当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二是在信用调查和分析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对银行而言具有管理层次少、决策灵活、市场反应迅速、运营成本低等优势。然而在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条件下,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本无法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降低金融交易风险同时也可能产生金融风险,这种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外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形成;二是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所有人(委托人)与经理人(代理人)存在着内部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形成。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成为信息不对称下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经营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是国际上公认的专业性极强的高风险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对资金放大作用的同时也是对风险的同步放大。增加信用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功能之一,部分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只有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才能获得商业银业的贷款,这足以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高于商业银行。这种高风险不仅仅来源于信用担保的对象――中小企业这个复杂而特殊的群体,还来源于信用担保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决定了信用担保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是客观存在、难以回避的,只能通过外部的防范和内部的控制来进行有效管理。正确认识和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构建高效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是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一方面,本研究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信用担保风险外部补偿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应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外部补偿机制,来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外部补偿目标。另一方面,为应对各种不同程度风险的可能兑现,本研究提出应建立有计划的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机制,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也可以称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这种风险自留机制可以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内部补偿目标。

  

  

  二、担保信用风险外部补偿的经济学分析

  

  按照经济学理论,具有很大外部效益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具有很小外部效益的产品称为私人产品,而介于两者之间的产品称为混合产品。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为了通过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来改善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环境,从而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这将有利于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及增加出口创汇等,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信用产品,它不仅仅具有微观层面上私人产品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宏观层面上公共产品的特点,显然它是一种混合产品。作为一种混合产品,其最显著的特点无非是收益与风险的不匹配。对于产品提供的方式,通常而言,主要有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两种方式。所谓公共提供是指政府通过税收手段筹集资金,以免费或部分免费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所谓市场提供是指消费者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购买才能取得产品。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取决于产品的性质。对于私人产品而言,不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依靠市场机制就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私人产品应采用市场提供的方式。而对于公共产品来说,由于“搭便车”现象,即消费者一方面不愿意购买这一产品,另一方面又等待别人去购买,自己可从别人的购买中获得好处,因此生产者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市场供给不足而导致社会效率损失。因此。对于公共产品,即使存在社会效率的损失,采用公共提供方式仍可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呈现出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而商业性担保与互助担保机构为辅的分布特点,但不管哪种性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必须按照“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原则进行,这也是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不能采用公共提供方式来运营的,那么,如果选择市场提供方式运营,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社会效率的损失问题,下面通过给出图1来进行讨论。在图中,曲线ss为信用担保产品的市场供给曲线,即担保产品的边际成本曲线;曲线DD为信用担保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即担保产品的边际效益曲线;由于信用担保的外部效益性,用虚线TT表示信用担保产品的社会需求曲线,即担保产品的社会边际效益曲线;曲线TT与曲线DD的高度差取决于作为混合产品的信用担保的外部效益的大小,外部效益越大,高度差就越大,反之则小。在政府财政补偿之前,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都出于其内部效益动机,按照市场化交易机制,在信用担保市场的某一价格状态(A点对应的价格水平)达到平衡,此时所对应的信用担保数量为x(A点对应的担保数量)。但从社会效益角度来考虑,信用担保数量的最佳状态应为Y(E点对应的担保数量),于是将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损失程度为阴影部分(三角形ABc)的面积。

  显然,对于信用担保这一混合产品而言,选择市场提供方式运营还是不明智的,按照上面的讨论,应该采用公共提供和市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即混合提供方式,这种方式通过结合上述两种方式的基本功能,能够有效解决社会效率的损失问题。

  所谓信用担保的混合提供方式,就是在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财政补偿(补贴)方 式,来避免因市场供给机制所引起的社会效率的损失。这种混合提供方式对于规避社会效率损失的运作机制可由图2得到。在图中,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规避社会效率的损失,通过政府财政补偿(补贴),使得信用担保产品的供给成本下降,从而导致信用担保产品的市场供给曲线就下降至虚线LL位置。虚线LL与信用担保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DD相交于E点,E点所对应的信用担保数量Y恰好为社会效益最优所要求的状态。此外,信用担保产品的市场供给曲线下降至虚线LL位置,尽管导致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效益损失,但是它弥补了信用担保社会效率的原有损失,即图1中阴影部分(三角形ABc)的面积。损失的弥补程度为图2中阴影部分(三角形ABE)的面积,根据平行四边形的对称性易知,图2中阴影部分(三角形ABE)的面积与图1中阴影部分(三角形ABC)的面积应是相等的(不考虑制图的误差因素)。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为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导致供给曲线下降的,而由此引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效益损失理应由政府“买单”,政府财政提供补偿(补贴)的价格部分应为图2中所对应的BE部分,显然,BE部分的大小主要是由作为混合产品的信用担保的外部效益的大小所决定的。通过上述讨论,可以发现,如果没有政府财政补偿(补贴),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对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而言)应按照市场化交易机制来定价,即担保的理论价格;但是,对于建立政府财政外部补偿机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实际收取的担保费应等于担保的理论价格,在扣除政府财政补偿(补贴)之后的价格。下面将来讨论建立政府财政补偿机制的相关问题。

  

  三、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外部补偿机制

  

  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外部补偿机制,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有长期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应当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只有政府财政保持合理的持续介入,才能保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明确政府财政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必要性的前提下,我们来探讨政府财政介入的方式、程度等问题。政府财政资金任何时候都是相当紧张的,尤其是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财政资金的紧张更是从各个方面都可以观察到。尽管如此,作为一种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政策导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政府财政外部补偿资金必须予以落实;无论政府财政多么困难,在政府财政预算中都应当有所安排,以落实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扶持政策。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如何让有限的政府财政补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非常值得探讨。

  运用政府财政贴息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贴息率的倒数是资金的放大倍数,运用贴息的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经济杠杆方式,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规范。贴息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性倾斜,它只是填补了给予倾斜支持的项目所能承担的比较低的利率和商业性贷款相对较高利率之间的缺口,并且是通过经济杠杆的运用来体现政府政策倾斜的。相对于财政贴息而言,如果政府实行以往传统计划体制下经常采用的无偿拨款方式,则整个政府的倾斜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要求面前,就有杯水车薪的窘境,当然也不符合“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府公共财政的调节作用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因此,政府财政资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扶持,也必须以“四两拨千斤”的经济杠杆方式来形成财政支持的持续介入,而担保补贴方式正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运用方式。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担保补贴率和贷款贴息率具有类似性。政府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给它提供一定的补偿,就是填补信用担保理论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缺口;实际上,就政策性担保机构本身而言,还是按照市场化交易机制来运作的。但是,通过政府财政对担保补贴的持续介入,一方面降低了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成本,提高了担保的外部效益和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很小的一块财政补贴资金,利用其“四两拨千斤”的经济杠杆效应,将产生的相当于财政补贴资金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规模资金引入需要给予倾斜的项目、行业和领域。运用这种经济杠杆方式以小资金调动大资金参与经济运行,可以很好地发挥政府政策的导向作用。因此,建立政府财政外部补偿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外部补偿目标,而且也是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建立基于风险自留的风险内部补偿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时面临着各种风险,为应对各种不同程度风险的可能兑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构建完备有效的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机制,这也是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内部补偿的极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担保风险自留的基本含义

  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是指担保机构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假如由于各种因素的改变而产生损失,担保机构将以此时可获得的任何资金偿付,以使损失减小或消失。通常情况下,风险自留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且可以预先为可能发生的损失留存资金或不留存。计划自留是指有意识地对预计风险的自我承担。采取计划自留策略一般是因为它比较便利,有时也是在比较了各种方法之后结合担保机构自身能力而作出的决策。非计划自留是人们没有预计到风险会产生而形成的,但有时即使预计风险会发生,由于风险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被低估,也仍然会发生非计划自留。

  本研究讨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机制主要指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机制。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也可以称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它是风险管理者觉察到风险的存在,并估计到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人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显然,自保并没有涉及到风险的转移,风险依然由担保机构自身承担,仍然属于风险自留范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自保必须具备两个必要的因素:一是风险暴露单位数量要足够大,以便能准确地预计损失;二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对预期损失进行事前预留。在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里,尤其是那些跨国公司,因为频繁而数量较大的国际经营业务和投资项目自然免不了要承担风险,常常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项资金和专门的部门来对自保等风险管理策略进行实施和监督。

  

  (二)信用担保风险自留的筹资形式

  在有计划的信用担保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中扣除,有的则将损失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分摊,以减轻对单个财务年度的冲击。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自留的资金筹资形式,可选择建立内部和外部风险基金两种形式。建立内部风险基金在提供弥补损失的一定流动性的同时,不会给财务带来过大的冲击,而且也不必向第三方(如保险公司)支付费用,另外还能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从整体上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自留的内部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代位代偿准备金。代位代偿债务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在保债务规模的大小与担保期限的长短。 因此,代位代偿准备金应按照一定时点(通常为年末)的在保债务总额和逾期担保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代位代偿的支出准备。其计提公式为:代位代偿准备金=年末在保债务总额×提取比例(%)+逾期担保债务总额×提取比例(%)。

  2 担保呆账准备金。担保呆账准备金按照代偿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依据代偿期限的长短而定,如代偿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按20%~30%提取;代偿期限1~2年内的可按60%~70%提取;代偿期限3年内的可按90%~100%提取。担保呆账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于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

  3 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按担保机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实现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而建立外部风险基金,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期支付一定的捐纳金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积累和管理基金。与传统的保险不同的是,一旦发生担保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基金中的数额为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就超过基金积累额的损失与保险公司达成一定的保险协议。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超过基金总额的损失。与内部风险基金相比较,外部风险基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掉,但不利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保险公司。

  建立一套完备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机制,不仅仅是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内部补偿的一种有效途径,更重要的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它对于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的主要工作在于:一方面,本研究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信用担保风险外部补偿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应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外部补偿机制,来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外部补偿目标。另一方面,为应对各种不同程度风险的可能兑现,本研究提出应建立有计划的信用担保风险自留机制,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也可以称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这种风险自留机制可以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内部补偿目标。本研究成果将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全面提升信用能力和缓解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才刚刚启动,再加上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因而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难免会显得不足,今后还有待于国内金融学领域的学者们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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