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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保险55―60岁农民缴费难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0

浅析养老保险55―60岁农民缴费难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311-01

  

  一、背景介绍

  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就成为解决好我国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成为解决我国民生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因此,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尤其是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将成为我国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二、55-60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难的原因

  (一)制度自身的规定增加了55―60岁农民的缴费难度

  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下,以2009年的《呼和浩特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例,笔者对55―60周岁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进行了解,其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按照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该规定来看,年满55-60岁的农民在缴纳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面临缴纳基数大且一次性缴清的难度。

  (二)从55-60岁的农村老人自身的现状分析

  这一年龄阶段的农村老年人,面临着如下三个方面的经济困境:

  第一、该阶段的老年人不仅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而且还要赡养四到三个老年人,这部分赡养费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多平时药物开支,因为许多农村合作医疗对平时的药物开支是不报销的;第二、子女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开支及中途退学在外务工子女的结婚费用开支;第三、农民以农耕为本,第二年再生产的支出是农民的必要开支。那么一户农民为了维持再生产的基本支出成本是多少呢?

  三、解决55-60岁农民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的几点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增加政府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

  政府公共财政是农民养老保险的支撑,因此,要借鉴各国成熟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逐步增加政府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

  纵观国外成熟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公共财政在农民养老保险中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从农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情况看,农民缴费所占比例非常低,仅为10%―30%左右,政府补贴为主要资金来源。如法国政府补贴为30%,还有58%是从其他行业的保险计划资金中划拨过来;希腊、波兰政府补贴为90%;奥地利为70%;德国为70%左右,占农业部全部预算的2/3。英国由于农民养老保险属非缴费型,资金完全来自政府财政资金或其他渠道。[3]

  与此相比,我国是农业大国,鉴于我国农村整体经济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全国农民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上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可能确有其现实的困难,但对于那些处于55―60岁的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困难的,政府财政补贴应给予大力支持,因为这一年龄阶段的老年人为中国整体经济发展做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的这几十年,农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做出的贡献是不言而喻的,农民又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村中55―60岁的农民正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之一,他们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如此大的贡献,我国政府为这部分农民增加养老保险补贴亦符合常理。

  (二)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非常的笼统。因此,笔者认为,这部社会保险法应将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法定化,并给予年龄介于55周岁到60周岁之间的农村老年人在立法上给予照顾。鉴于我国面临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温和通胀的现状,非常有必要给予这个年龄段的农村老年人在养老问题上给予更大的法律支持。笔者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对于那些一次性无法交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金的,可以允许这部分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作价抵押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到了六十周岁的可以允许这部分人领取相应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如果在以后的继续缴费年限里,对于有能力一次性缴纳的人再一次性将余款缴齐。

  2、对于其子女有固定单位的,经其子女同意,可以从其子女的工资里按月扣取。按月扣取的比例标准国家应该将其法定化,应综合考虑被扣取父母养老金的者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其生活现状,如要考虑其本人的养老保险金的扣取、子女教育费用、住房及基本生活费用等,总之,要综合被扣取者的总体状况,既要有法可依,又要合乎情理。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作者简介:赵宁宁,女,内蒙古赤峰市人,四川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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