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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系型信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0

基于关系型信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88-02

  

  一、回顾与发展――关系型信贷理论的解释与发展

  关系型信贷是指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人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而作出。关系型信贷与交易型贷款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所依据的“信息”不同。关系型信贷所依据的信息称为“软信息”,它是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广泛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比如财务和经营状况、企业行为、信誉和业主个人品行等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化特征,具有模糊性,难以量化,难以用书面报表的形式进行统计归纳和传递。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关系渠道(比如为企业办理的存贷款、结算和咨询业务等)和非业务关系渠道(比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顾客等)了解到这些信息,但是只有当事人长期的亲历和积累才能获得。

  关系型信贷是中小企业与中小银行有效缓解信贷配给所产生的一种信贷模式。信贷配给是银行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选择贷款利率的结果。例如一些经济主体得到了贷款,而明显相同的经济主体想要以同样的条件申请贷款却得不到。由于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多数资产规模小,缺乏抵押物,倒闭率高,没有完善的信用担保,且无法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相对于大企业而言更加严重。为了有效缓解信贷配给,用银行与中小企业长期交易关系积累的软信息来弥补中小企业硬信息的天然缺陷成为解决之策。通过长时间的实践证明,关系型信贷对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都产生了积极的经济价值。结合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的特性,观察与分析内生于农村的民间金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现民间金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特殊性为民间金融发展关系型信贷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提供了可行性。

  二、关系型信贷――民间金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存的理性选择

  (一)社会基础――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

  从关系型信贷的运作机理来看,获得和使用“软信息”是关系型信贷的内核,而关系型信贷属于含有社会网络因素的准市场交易。我国农村社会是个典型的关系社会,存在较为庞大的关系网络,具备发展关系型信贷的社会基础。费孝通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的社会关系具有伸缩性,它随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变化,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建立起来的有贵贱、亲疏、远近之分的,是一个差序。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人际关系是以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中心的,人们非常重视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亲属关系,比较亲密的活动的开展都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如果非亲属的个人关系达到了十分亲密和重要的程度,就会经常把它纳入亲属关系的轨道如结拜兄弟。关系网内人员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并形成一种规范,大家共同维护和遵守。这个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发展关系型信贷提供了现实土壤。

  (二)现实的诉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资难越来越成为其发展的瓶颈。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有诸多的原因,首先其基础融资环境差。存在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农业银行、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信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未能很好地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例如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服务对象主要以个人小额信贷业务为主,当前并没有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向。而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全部撤并了村级营业网店,很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脆弱性。目前全国农村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但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自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成为合格的信贷载体。实际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绝大部分是以合作社成员名义借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很难贷到款。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信用支撑。没有信用档案,金融机构也就无法查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集群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

  产业集群是产业发展演化过程中的一种地缘现象,即某个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与机构在一定的地域内集中连片,形成上、中、下游结构完整、外围支持产业体系健全、具有灵活机动等特性的有机体系。学者研究表明集群发展的中小企业与单个游离的中小企业相比,其融资优势十分明显,能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说,产业集群也推动了中小银行对集群中的中小企业实施关系型信贷。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集群”现象。2006年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在浙江温岭成立,由温岭50家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此后全国各个省、市都相继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单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遇到诸多瓶颈,如经营规模小,服务领域狭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成立则是为了消除这些矛盾,实现在合作社基础上的再合作、再联合、再提升。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促使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彼此间对各自的信息有所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对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信誉等软信息有较好的掌握。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可以进行联合担保。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为发展关系型信贷创造了条件。

  (四)小银行优势――民间金融的优势

  相关研究表明小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比大银行更有优势,小银行的组织结构单一及扁平化,运营成本低,流程简单和人性化,代理成本低,利用天然的地理优势和灵敏的外部反应很容易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美国社区银行开展关系型信贷在满足社区中小客户和居民的金融需求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模范作用。社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考虑社区内这些作为邻居的借款人的性格特征、家庭历史与家庭构成、日常的开销特征等个性化的因素。

  内生于农村社会的民间金融在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逐渐加大,据统计,农村近70%的资金借贷是通过民间借贷形成,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依赖的资金来源。首先就信息不对称而言,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放贷人往往和借贷人生活在同一地域,并存在着除信贷联系之外的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及亲缘联系等,这样,他们往往拥有比商业银行更充分的信息。贷款信用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建立起来,正是由于通过长时间接触所带来的信息与监督方面的优势,传统民间借贷人在放贷方面要比正规放贷机构有优势,他们可以(而且也确实)利用关于借贷、偿付能力或过去信贷记录方面的信息来控制贷款规模。而在还贷刚刚出现问题时,民间放贷者就会通过运用社会舆论、威胁或表示未来不再放贷等方式对借款人施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借款人履行信用承诺。其次对于“三农”信贷缺乏可抵押物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民间放贷者对抵押物的要求灵活得多,他们选择接受借贷者特殊的抵押物,如土地、劳动力。第三,由于民间金融内生于农村社会,因此他们几乎不存在因农户居住分散而带来的管理成本。具有外部人特征的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借贷者信息,而非正规的民间放贷人却能建立和保持一种内部联系紧密又相互隔离的个人客户团体,并能对后者施加较大的影响。

  三、对策安排―-发展关系型信贷的理性因应

  (一)关系型信贷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发展

  1、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确立其法律地位

  民间金融独有的特点为其发展关系型信贷提供了条件,为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提供了契机,因此民间金融规范化、合法化有着其现实土壤。为民间金融制定一定的法律框架,让其在这个框架内合理有序地发展。因为民间金融有着其自身的制度优势,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因此在引导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强制性干预。而且民间金融毕竟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结合的内生型金融组织,资金有一定的比例限制,而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政策的强力支持,所以有的民间金融如果正规化可能会增加民间金融的经营成本,反而无法生存。

  2、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建设

  关系型信贷主要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一些重要的、不公开的关系信息为基础,这些“软”信息一般是通过借贷双方长期的接触、多次的借贷以及其他形式取得。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民间金融对其进行金融支持,就必须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信制度。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数据库、开展合作社信用评价,以及合作社失信惩戒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都应相继开展与完善。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应发挥组织与指导职能,开展信用文化建设。鼓励会员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一合作社带动另一合作社发展的模式。可以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学习交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适时地向银行公开和披露其基本信息,如授信等级、经营状况、合作社信誉等等基本情况,并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不得夸大其词或者有所隐瞒。

  (二)关系型信贷的核心――关系型信贷服务的创新与完善

  首先在金融业务上要创新。如开展“授信额度”的信贷方式,民间金融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确立贷款的额度,并且合作社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反复使用民间金融批准的贷款额度。银行在对中小企业开展关系型信贷时推行了客户经理制,以获取中小企业长期隐性信息,从而保证关系型信贷推行的可持续发展。相对地,基于农村社会的特殊性以及民间金融的地域性等特点,推行“客户经理制”有着良好的现实土壤。在实施客户经理制过程中,对客户经理要进行合理的选择,选择能够理性获取合作社相关信息的人员作为客户经理,同时合理确定客户经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配比关系,依据不同的分工与特长进行合理分类与分配,并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适时跟踪调查以获取准确的“软信息”。其次是利率的市场化。关系型信贷并不完全是市场化的交易方式,是准市场的,其特点就是出资者可以利用其对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来进行区别定价,即根据风险状况、合作关系长短来确定融资价格和抵押水平。即利率浮动区间及利率弹性决定着关系型信贷的广度与深度。而利率管制则是倾向于标准化的产品,有悖于关系型信贷的理念,因此因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为民间金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间关系型信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者在抵押担保方面要降低抵押要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

  (三)关系型信贷的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能够降低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发的潜在成本,能正向激励合作社融资行为。信誉链融资是建立在企业共生基础上的一种融资方式,即充分利用企业之间基于产业集群中供应链的共生关系、相互信任与互相监督,从而使得整条信誉链上的所有企业作为一个大借款者而不是各自获得信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向联合,各个合作社彼此之间的共生关系也越来越凸显。通过在合作社之间建立内在惩罚机制、内在激励机制及自然传导机制,通过惩罚与激励机制或者迫使合作社采取信誉活动提高自身信誉或者驱动各个合作社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自身信誉,而通过自然传导将自动提升信誉链上其他合作社的信誉,最终实现整条信誉链的提升。通过上述共生机制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担保,有效减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成本,降低民间金融信贷风险。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

  作者简介:张燕(1968-- ),女,苗族,湖北恩施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业经济法研究;盛璐(1986-- ),女,浙江金华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基于关系型信贷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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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关系型 信贷 合作社 融资 基于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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