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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小收入差距的财税政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0

论减小收入差距的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155-02

  

  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高于国际警界线,差距较大。减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更影响了社会稳定繁荣,国家的长治久安。市场制度自发调节必然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如何运用国家宏观调控,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把“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充当“自动稳定器”,将差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显得犹为重要。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自1994年,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收入差距随之扩大。1995年基尼数据达0.389,1999年达0.397,2006年则升至0.496,收入差距逐年扩大,“马太效应”即“穷人愈穷,富人愈富”开始显现。依据效率原则,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与人的禀赋、背景环境、努力程度有关,只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完全消除。但我国收入差距过大已引起各界关注,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刻不容缓。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业差距

  根据2006、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2006年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名前5位的行业分别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2.13倍、1.87倍、1.52倍、1.37倍、1.24倍。排名后5位的行业分别为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它们的工资分别为平均工资的0.45倍、0.72倍、0.77倍、0.78倍、0.84倍。目前,我国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已超过4.88倍,差距状况令人担忧。

  (二)城乡差距

  由表1可知,在1979―2008年中,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都有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农业作为弱质的产业,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国家对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都在增加,但在财政支出比例趋势是下降的。从2004―2008年,农业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分别为9.67%,7.22%,7.85%,6.87%,7.26%。

  (三)区域差距

  我国区域差距大体可以概括为:南方比北方发达,沿海比内陆发达,东部比中、西部发达。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后,东部地区拥有交通、地域的优势,与国外交往密切,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由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代替了制造业,服务业比重上升,农业比重下降,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过渡。而在中、西部不少地区,农业仍然是粗放型,机械率低,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低,发展缓慢。2008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203.46元、13225.88元、12971.18元,东部分别是中部西部地区的1.45和1.48倍。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原因分析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依据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发展中国家并存着农村中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和城市中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部门,转型期中,一部分人凭借先天禀赋,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家庭积累,迅速致富,社会易贫富分化。然而,我国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加剧了这种分化。

  (一)行业垄断

  垄断行业的效率低下、服务不佳一直为人们所诟病。某些行业,如电力、通信、金融、交通运输等部门,由于行业本身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只有在一定规模下,才能实现成本最小、社会效益最大化,不能实现完全竞争。垄断行业占有国家资源,享有国家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这些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垄断行业的利润率高于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他们的收入属于制度性机遇收入,获得的垄断利润和特许经营所得本该通过税收上缴给国家,但由于目前的市场和分配双重机制的不健全,大多数作为职工薪金、福利“内部消化”。垄断行业凭借国家的优厚政策和雄厚资金,赚得盆满钵溢,但并未真正回馈和反哺社会,与垄断行业人员富得流油相比,一般企业的员工收入菲薄。行业垄断是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

  (二)税制不合理

  财税政策作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的主要杠杆,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存在逆向调节。由于流转税存在税负转嫁,所得税比流转税能更好地直接调控收入差距,我国税制应该从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的流转税税制向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税制改革。

  1、在直接税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2000元,考虑到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因素,如果免征额或超额累进税率不变,同样工资水平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征税实行5%―45%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五级超额累进税制。从10年来的执行情况看,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纳税主体,而所谓的“富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量却相对很少。

  2、在间接税上,消费税也存在征税范围过窄的问题。消费税以高档奢侈品、对人体、环境伤害较大的物品为课税对象,负税人主要为收入较高者。由于我国税制没能与时俱进,一些生产率提高不再是奢侈品的商品却仍被课征消费税,而一些新产生的奢侈品没被及时纳入课税范围,造成税源的流失。

  3、与国外相比,我国缺乏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这些税种在国外实行多年,有丰富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

  (三)第三次分配发展滞后

  在很多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通过多种方式的捐助活动,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因而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力量薄弱,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企业交流、政府的税收优惠机制不健全,使慈善机构对穷人、弱势群体救助有限,社会整体也缺乏慈善氛围。

  三、调节收入差距的政策

  (一)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

  垄断包括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在自然垄断上,要最大限度引入竞争,基础设施可以实行公用,经营者方面展开竞争;在行政垄断上,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清除市场准入壁垒,让所有企业能够自由公平进入、退出。对所有垄断行业实现监督管理机制,使收入透明化。

  (二)改革税制

  依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改革税制,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建立综合分类混合征收制度,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减少税率级次并降低名义税率,使中高收入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减少低收入者和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规范个人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鼓励居民发展财产性收入,将特许权、著作权、红利、股息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拓宽消费税、财产税税源。调整税种结构,对新出现的或不利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消费行为课税。区分一般消费品或服务的高档消费和高档消费品或服务的低层次购买。具体来说,如餐饮不属奢侈消费,但对超过一定限额(如3000元/桌)的消费征收筵席税;白酒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将一定限额以下(如100元/瓶)免征消费税。高档消费品的低层次购买并不是税收来源的主体,取消此类消费税后还能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同时,将豪宅、高档家具、高档皮毛、高档葡萄酒纳入消费范围,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改革完善财产税,适当提高税率,将个人的非营业用房产和农村营业用房产纳入课征范围,实行累进税制。

  3、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遗产税、赠与税是对累积财产发生转移课税,有利于增进效率,减少人们的不劳而获和以外之财所得,弱化财富的累进效应,削弱财富不均衡,促进社会平等,调整竞争起点。

  (三)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慈善与政府税收本质一样,属于提供公共产品的范畴。将慈善事业与税收优惠联系,对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捐赠的个人给予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减免,促进社会形成热心慈善的道德风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作者简介:潘畅(1989.12- ),汉族,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研究方向: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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