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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0

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296-01

  

  一、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渊源

  (一)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含义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或者集体,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形式获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管理和涉及环境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以及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为的总称。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渊源

  自1976年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对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却始终不够重视,直到1996年第一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才增加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公众参与原则正式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加以体现。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另外,宪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作出了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从无到有,从原则到具体,正在不断发展,而且进步得越来越快,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已初具规模,但是这种参与更多地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方面,公众并未成为环境保护的独立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

  公众参与的范围逐渐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众多西方国家均规定公众可以参与到涉及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公共项目中去,而在我国的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中,公众可以参与的范围相对较小。如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仅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公众参与,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宏观战略层面的公众参与。而恰恰是这些方面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二)公众参与的途径不够系统全面

  公共参与作为一项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类容,中国在环境法中鼓励公众参与,但是并非强制,因而行政机关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过程缺乏强制性色彩,这对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会产生很大影响。如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开晨读和公开类容了解不深,因此很难做出合理的判断,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缺乏利益受损的救济方式

  权利的存在必然对应着救济的存在,没有最后法律保障的权利是无法实现其目的的。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规定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免受损害的公益诉讼制度,而中国在这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导致一些地方的环境公益诉讼屡战屡败,导致公众缺乏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

  (四)公众参与的受重视程度有限

  中国的环境立法着重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赋予了政府广泛的权利和职责,而对公众参与的地位没有足够的重视。公众的反馈意见不仅是行政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的环境政策能否顺利进行和发挥正确作用的重要因素,只有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参与,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贯彻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

  三、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因此,中国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按照公共参与制度的国际趋势,努力改进和完善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的构建。

  (一)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建立在公众强烈的环境意识这个基础之上,这是制度建设的前提。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其次要建立起一套具体的制度来确保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

  (二)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和范围

  中国目前之所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众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和途径,公众没有参与的法律依据,参与的范围也很小。同时中国的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规定大多数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只有从政策上和法律上给予公众各种保障,公众才有充分参与的可能性。

  (三)法律上规范公众参与的权利受损救济机制

  当前中国在环境保护当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公众对于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权利救济的方式,虽然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只是能够解决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当关系到众多人的生存环境的公共还击能够利益受到损害时,则缺乏有效地救济途径。因此,中国应尽快出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公众的权利救济途径,促使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作者单位:李育敏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李晓伟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王洁丽杭州市环境集团填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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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环境保护 公众 制度 保护 环境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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