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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儿童社会福利现状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2

中国残疾儿童社会福利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G81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345-02

  

  一、中国残疾儿童现状

  (一)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比重少,农村占百分之八十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我国0-25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总人数为784万人,占全体残疾人总数的9.44%。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我国在残疾预防和康复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给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预防和康复工作也带来了持久的动力和支持。

  同时,与我国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相适应,我国0-25岁残疾人中,81.25%在农村,18.75%在城镇,表明我国的残疾儿童及青少年问题主要在农村,反映了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残疾预防意识不够高、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欠缺等实际情况。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残疾人的一个群体,其生理、心理特征与其他年龄阶段的残疾人具有较大差异。他们正处于身体机能不断成熟、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他们有着不同的身心特征与服务需求,只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的满足他们的需求,有助于他们尽快更好的融入社会

  (二)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类别集中并等级较轻,社会障碍比较明显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我国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中近八成为智力、多重或肢体残疾,残疾类别相对集中,而无论什么类别,总体看中、轻度比例超过六成,等级较轻。但在理解与交流、与人相处和社会参与三方面的障碍较明显,参与社会能力相对薄弱,说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生理残疾,限制了其交往的范围,影响了其融入社会的能力,需要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交往给予更对关注。

  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残疾群体,其社会活动参与能力不仅体现他们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状况如何,更体现出他们能否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以及参与社会的能力。关爱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关心,更需要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鼓励更多的人去关注并加入到残疾人福利事业。

  (三)义务教育在学率不足七成,失学原因身体是关键

  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情况,反映了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是否均衡,教育资源分布是否合理等问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其未来综合素质、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贡献能力,也决定了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6-14岁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在学率为63.19%,2009年上升到69.5%,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相比(55.25%),有了较大的提高,更大程度上实现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扩大了义务教育在残疾儿童青少年的覆盖面。

  但是,与全国6-14岁儿童相比,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不足七成,仍然处于较低水平。2009年监测数据表明,由于自己身体状况的限制而未上学的比重达66.1%,附近无特殊教育学校而没有上学的位于第二,占23.9%,凸显加大康复工作的力度,帮助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克服身体障碍,是促进教育公平的第一步;此外,重视特殊教育培训格局的可及性,认真落实全纳教育理念,也有助于残疾儿童平等享有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供养主体以家庭为主,需要国家社会扶持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数据,0-18岁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八成为父母,15-25岁残疾青少年的收入来源近九成半来自家庭成员,表明我国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监护责任和经济责任主要在家庭,这有利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但是,残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占到全国居民家庭平均水平的53%左右,经济状况严重影响到该群体生活水平和保障状况,进而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未来发展有较大影响。

  儿童和青少年作为祖国的未来,本来就是全社会共同关心和重点关注的人群,而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作为其中的弱势群体,更应得到各界的关心和照顾。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保障及发展,是残疾人事业和实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有助于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自助独立、自食其力、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提高生存质量,提升自身的社会地位以及更好地融入社会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残疾儿童福利现状

  (一)残疾儿童的康复和保护。在康复方面,建立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我国利用城乡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开展社区康复,使城乡基层的大多数残疾儿童能够享有基本的康复服务。同时,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了由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康复领导小组,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共同制定社区康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另外,我国十分重视残疾儿童的保护,努力为残疾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残疾儿童。该法还对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二)监护养育。除了政府和社会建立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和被遗弃的病残儿童外,我国还积极开展公民收养工作,使这些丧失家庭的儿童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健康成长。现阶段的孤儿监护养育办法是;一部分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国家和集体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收养孤儿、弃婴并监护养育,直至他们长大成人,对监护养育的痴呆和重残孤儿实行终身供养;另有一部分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分散在社区群众家中寄养,福利院对其实行监护;还有一部分由国内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少部分被外国公民依法收养。

  三、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存在的问题

  第一,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残疾儿童福利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巨大,从不同程度、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和不同领域制约和影响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状况和发展方向。同时,与宏观的国际环境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国际惯例相比,中国残疾儿童福利发展的影响也是缓慢和分散的,有时侯甚至是积极性与消极性影响并存共生。第二,中国法律框架与政策类型繁多,不利于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不利于国家意志的充分体现,严重影响政府及时回应残疾儿童的需要。第三,城乡之间巨大多样制度差别,人为导致城乡残疾儿童福利的差异,人为制造儿童福利领域中的制度化不平等,人为将残疾儿童少年分为城市与乡村两个不同群体,。因此,城乡二元残疾儿童福利制度成为全民性和一体化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发展最大体制性障碍。第四,残疾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残疾儿童福利政策、服务在整个国家社会福利政策、服务体系中所处地位偏低,难以发挥基础和核心的作用。

  四、中国残疾儿童福利问题的解决建议

  首先,以儿童特点为导向,康复服务优化专业性和持续性。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由于其体格和心智发育的不成熟,使得他们在医疗康复和社会参与方面同时面临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因“不成熟”使其可以通过有效的医疗康复,完全或者部分削弱残疾的障碍。另一方面,作为“儿童”,他们与残疾成人有不同的心理特点和需求,不能像成人一样知道忍受康复痛苦的必要性,主动配合康复的进程和要求。因此,残疾康复工作,应该以儿童特点为导向,对于儿童的特殊心理需求、玩乐和情绪化等特征给予足够的重视,综合采用治疗、护理与保健、娱乐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康复手段和康复模式,保证康复训练的持续性,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其次,建立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偿机制。我国残疾人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尽管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需求之间依旧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社会保障及发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生活救助问题。生存问题没解决好,康复问题将会受到影响,教育问题更是无从谈起。因此,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保障及发展最应该关注的是生活保障、康复服务、教育培训三个问题。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急重先行的原则,选择当前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逐步、分阶段在全国建立起重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生活津贴,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生活扶助措施,通过政策赋权及实践,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未来生存与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有助于缓解残疾家庭的经济压力,更好的补偿残疾家庭的抚养成本,提高残疾家庭的生活质量。

  结束语:由此可见,我国的残疾儿童福利现状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逐渐拓展残疾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发挥政府和社会的主导力量,才能更好的推进中国残疾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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