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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流转行为分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5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户流转行为分析

  

  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和农用非耕地,本文所指是耕地使用权。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发生的背景

  

  1、农地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替代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生产获得了很大发展,农民收入有大幅度提高。从1978年到1983年间,农业总生产率年均增长率一直处于上升较快的状态。然后,承包经营制度进入绩效不明显阶段,1983-1991年间,农业总生产率年均增长缓慢,在1.3到1.4之间徘徊,主要是因为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存在改革的不彻底性。当制度的绩效释放殆尽,客观上要求农地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2、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20多年后,农村也发生很大变化。从城乡的经济收入和福利看,城乡差距拉大,农村走进了困境。现实要求农村发展突破原有的产业,从单一产业向多元产业发展,发展乡镇企业,农村劳动力不断转入非农业生产。因此,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需要使那些无力或无心经营土地的农民转出土地使用权,愿意种地的农户租入土地,实现经营的规模效益。农地规模经营要求土地流转以实现土地集中(涂晓芳、郑海滨,2000)。

  3、农业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农业比较利益较低

  近年来,土地流转规模有所扩大,速度加快,范围也在扩张,方式多样化。这主要是因为农产品的价格很难持续增长,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不断增长,抵消了产量增加带来利益,农户种地收益渐减。即使免除农业税,农业生产也难以成为一个可以赚钱的行业,农民收入增长的部分主要来自非农业(樊帆,2002)。

  4、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手段,而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生产是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要求。但在现有的农地制度下,要改变农地零碎和分散经营局面,实现区域化和规模化生产,唯有农地流转机制。正是农村劳动力外流引起农地抛荒等问题对农地流转产生的“推力”和农业产业化需要实现区域化规模化经营对农地流转产生的“引力”,使农地流转从农民的自发现象发展为政府参与的大规模操作,从而成为农业要素流动的一种机制。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义

  

  1、土地流转有利于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土地流转解决了第一轮承包中平均分配土地造成耕作规模过小的问题。随着社会生活和物质利益的多样化,单靠零星耕作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致富的要求。承包地向大户集中为规模经营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了一定的发展,如襄樊市襄阳区被调查农户中,承包地大于等于1公顷的农户为33户,占被调查户的23.24%,承包地大于等于1.33公顷的农户为14户,占被调查户的9.86%,承包地大于等于2公顷的农户为3户,占被调查户的2.11%,这些农户在农业比较利益较低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较好的规模收益。

  2、促进了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

  据调查农民在二、三产业和外出打工的收入占其家庭收入中比重的增大。从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来看,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在增加,这一比例从1983年的0.1%,到了2004年工资性收入的比例达到34.0%。这一收入主要是农民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而家庭经营收入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家庭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从1983年的73.5%下降到2004年的59.5%。农民仅在土地上寻求致富之路是不可能的,通过土地流转使农户可以专心地在二、三产业发展,而在家务农的农民得以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效益。

  3、种田专业化与社会化初步显露,机械化程度提高

  近年来,不少种田大户大面积承包抛荒耕地,实行种养结合,规模经营,成为种田专业户。例如,襄樊市襄阳区伙牌镇汤岗村村民李巨才2006年承包面积达到5公顷,实行规模经营,并出资十余万购买拖拉机、脱粒机、耕犁机等机械设备,实行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提高了生产效率,种田专业化与社会化初步显露。

  4、加快了规模农业、特色产业的形成

  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刘启明,2002)。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不断扩大,种田大户、特色农庄大量涌现,提升农业的技术含量,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有利于发展外向型农业,调整农业结构和农民增收。襄阳区石桥镇民营经济大户李英豪投资500万元在西排子河水库建设占地面积16.67公顷的生态农庄,包括建一个年循环养殖1万头优质商品猪的养猪场,在养猪场周围种植10公顷共计10万株的速生杨树。养鱼大户史宝善,租赁13.33公顷水面和6.67公顷土地,采取猪粪养鱼、水面养鸭的封闭式立体养殖,年产值达50万元。可见,特色农业形成和发展离不开土地的租赁,即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承包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户行为分析

  1、土地禀赋、经济发展、受教育程度、非农就业与农户土地流转行为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受以下因素影响,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人均耕地数量、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农户家庭人口数、非农就业比例、受教育程度以及区位等。

  (1)土地资源禀赋与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资源禀赋是影响农户农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的重要因素。在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襄阳区实行了土地“均分制”,农户所分土地的质量基本一致,而数量由家庭人口确定。如表1所示,被调查的142户农户中,总分地人口为615.5人,承包地面积是92.03公顷,总田块数为518块,其中耕地88.01公顷,平均每块田占地0.178公顷地。然而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襄阳区承包地状况,村村情况大不相同。如东津镇陈坡村村民况二保家共承包0.273公顷地,却分散达19块,平均每块土地面积0.0144公顷;伙牌镇阎徐村村民陈全清分地一块,但这块地有1.2公顷。一般而言,农地过于细碎化,无法实现农地规模经营。而相比一块地有1.2公顷,则这块地更易机械化作业,从而实现规模经济。通过实地访问调查,得到以下结论:土地禀赋与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2)地区经济发展与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

  一般而言,经济越发达,二、三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就越多,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非农收入比重也越高。农户越多地参与非农活动,非农收入越高,则越可能倾向于转出土地;而农户越少参与非农活动,则越可能转入土地。也就是说,那些越是更多地依赖于土地作为收入来源的农民,越是对土地的需求意愿表现强烈。非农收入无论对土地转入还是转出都有明显的影响,这说明农户参与非农活动是促进土地流转的最为重要的动力之一。

  在调查中得到:襄阳区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来自非农活动,所占比例达到49.85%。由于农户经营行为多倾向于二、三产业,家庭承包的小规模农地经营(或者说土地耕种)对其吸引力减弱,从而在土地上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减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所占比重随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明显差别,表现为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减少。

  (3)教育程度与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

  农户家庭成员教育程度的高低影响了农户选择转入土地或转出土地的意向。农户受教育程度愈高,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和适应能力愈强,外出从事非农职业的机会越多,发展高效农业的成功率也愈高,流转土地的意愿越强烈。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户更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出,因为他们能从二、三产业中获得比种地更丰厚的回报,他们选择流出土地。相比之下,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民,对每一次关于土地的选择都非常谨慎,他们不敢随便转入或转出土地,行动显得比较保守。他们会观察他人的行为及所获得利益,若利益更高,他们便为之;利益更低,则不为。一般地,农户受教育程度的增长,其转入和转出土地的意愿增强。

  (4)非农就业人数与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

  农户租入和租出农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受农户的土地经营能力作用。农户是理性的,只有那些更具经营能力的农户才会租入农地以扩大家庭经营农场的规模。史清华和贾生华(2002)对浙江西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分析表明,更具经营能力的农户租入土地的利用效率比其他农户更高。家庭分配农地面积和家庭劳动力数量会影响农户租入农地的决策。虽然租入农地与出租劳动力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相同的效应,但是中国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对于那些想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农户,他们的非农就会受到限制。因此,劳动力与耕地资源的不匹配就需要通过农地使用权市场来解决。家庭劳动力越多,转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家庭劳动力越少,转出土地的可能性越大。即家庭内非农就业人数越少,转入土地的可能性越大;非农就业人数越多,转出土地的可能性越大。

  2、地权的稳定性与农户的流转行为

  产权经济学认为,明晰的产权可以提供激励解决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在我国,很多村庄都会定期进行土地调整,因此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产权是残缺的、不稳定的(迟福林,1999)。因为土地调整使得农户缺乏稳定的地权,结果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受到了阻碍(钱忠好,2002)。

  土地调整与农地使用权市场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替代作用,因此土地调整次数的增加意味着农地使用权市场的萎缩。还有学者认为,出租土地会被当作土地太多的标志,从而在下一轮土地调整时导致土地被收回。因此,农户一般不愿意进入土地使用权市场出租土地,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土地供给,限制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

  土地调整是农户对公平的追求,它能够提供一种分担风险,使得拥有较少土地的农户所面临的风险最小的机制。在中国农村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下,土地调整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外出流动,从而可以增加农地使用权市场中的供给。因此,即使不考虑集体出租农地的情况,土地调整也并不一定会阻碍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如果一个农户认为土地属于农户自己,那么他更可能租入农地,从其他农户租入耕地的面积也越大。如果一个农户相信土地使用权能够长期不变,那么他更有可能租入农地,并且从其他农户租入耕地的面积也更大。

  本次调查的调查结果也基本支持地权稳定性会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发生影响。这一影响是通过土地投资的投入和收益预期来实现的。一般而言,地权清晰、稳定,农户对其自身在土地上的投资能有一个更好的经济预期。姚洋等的研究也证明,地权稳定性主要是影响农户的土地长期投资,对短期投资的影响不明显。笔者认为,这可以作如下解释:短期投资一般较少,见效快,例如农户在土地租赁或者承包土地时,已经预见到土地在下一个时期将流入到其他承包户的手中,该农户将会采用使用化肥等措施,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在土地流转中,如果土地流转的期限,特别是流转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而只是口头协议或没有任何协议,土地租入农户就面临租出方是否遵守协议的问题。在目前,我们没有规范或者法律来对土地流转双方进行约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道德品德和信誉。一般而言,发生在亲戚、朋友、邻居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很多并不具备市场经济意义的,流转的期限较短,半年或一年,多者也只有几年。其实这就是地权的稳定性问题带来对农户土地流转行为(包括转入和转出)消极影响。数据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户对承包地流转期限都期望尽可能长一些(如表2),以有利于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资,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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