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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GB模式探索中国农村新型小额贷款之路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6

借鉴GB模式探索中国农村新型小额贷款之路

  

  一、中国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

  

  1、目前中国小额贷款的三种模式

  (1)由政府直接划拨经费给扶贫基金,发放小额信贷。这种方式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2)由国际捐赠方式形成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这种方式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3)由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即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上述方式有的缺乏市场手段,存在支农资金截留,扶贫资金浪费、贪污和挪用现象;有的缺乏有效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背上沉重的坏账负担,破坏了农村小额贷款的信用基础;有的资金来源渠道太窄,缺乏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业务开展存在诸多体制障碍。

  2、小额贷款遭遇困难的原因

  (1)小额农贷高风险过高,阻碍了农信社的正常运作。(2)贷款利率过低,影响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二、他山之石:GB模式

  

  1、“GB模式”的内容

  孟加拉乡村银行由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在1977年最早发起信贷到村到户,贷方金额小,平均每笔65美元,还贷率高。尤努斯教授的成功实验,促成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诞生。乡村银行是在孟加拉银行的领导下,由农业银行、伽那塔银行的6个银行和联合国办事机构参与的小额贷款模式,并因其运做体系的完善,被称为“GB(Grameen Bank)模式”。该模式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作为向发展中国家发放扶贫贷款的首选方式。其主要的经验有三条:(1)小额贷款和按周期还款。(2)组织培训。即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也提供一定的技术培训,为穷人提供发展的机会。(3)联户担保。贷款者结成5人组,互为担保,一人遇到困难不能还款,其他4人要代为偿还。

  2、“GB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尤努斯教授创造了一个能为所有人提供金融服务的普惠金融体系,它是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普惠金融体系应该允许不同机构,不同模式为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虽然专门针对赤贫人口的小额信贷在中国不可能大规模发展,但是仍然应该为其发展提供空间。

  3、“GB模式”的局限性

  (1)中国不存在孟加拉那样由于制度和自然原因造成的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大规模连片的农村赤贫人口。(2)虽然GB模式所实施的借贷小组自治式监管有些中国传统“连坐”性质,但不一定更有效率和更符合中国目前的国情。加上社会上的信用环境差,如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很可能形成能不还尽量不还的局面。

  

  三、改革中国农村小额贷款的探索

  

  1、改革农村金融制度体系,适应时代现实要求

  中国的银行的国有独资决定了它很难成为进行商业化经营的企业,摆脱不了行政性机构的性质。因此,农民投资呼唤民间银行,国有银行的改革也需要民间银行。银行改革的出路在于产权清晰和竞争机制,前者需要民间资本和外资参股,而后者则需要开放民间银行作为国家控股银行的对立面,形成竞争环境。新的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见图1)。

  

  (1)经农信社改造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社员入股,获得贷款资格,或者是行政命令来入股,如一户100元钱,当每户都是100元,大家的责任都等于零,形成一个共振效应,最后是坍塌。在这种状况下,必须从所有制入手。农村商业银行属于纯粹的股份制,跟商业银行一样,资产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率15%以下,净资产大于零。农信社应绕开省联社的僵化体制,以县为单位成立农商行,由于有了真正的股东,农商行就不用完全听命于省联社了。

  (2)银行资本、民营资本投资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民营资本设立的农村中小银行,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商业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对于新兴的农村银行,政府应该减少对其业务经营的直接管制,逐渐使民间融资合法化,并严格控制风险,鼓励金融创新。

  (3)农村社区发展基金(Community Development Funds,CDF)。CDF通过非市场手段实现以小额贷款方式满足农村社区居民的金融需求,但是,CDF由于小额贷款额度太小,难以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不可能取代正规金融市场。CDF可以以部分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或风险基金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经省联社改造成的农村银行控股公司。由于改革后形成的众多小银行有联行结算和资金拆借方面的需要,所以每个地区需要有一个机构来充当相当于中央银行在全国金融系统中的作用,也就要求省联社的改造。省联社面向社会增资扩股,改造成省农村银行控股公司,县级联社改制为农商行或农合行,省联社可以入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控股公司,投资下面的联社之后,省联社对下面农信社的管理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进行,如推选董事长、理事长等。同时开展结算服务、人员培训和资金余缺调剂。

  2、解决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来源问题的措施,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放贷的积极性

  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此意见的出台,必然会极大地改善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贷款的发放数量和密度,促进农民的脱贫致富。而在2007年3月20日,国内第五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目前,邮政储蓄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其中有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同时,湖北省邮政储汇局还将在全国率先推出无抵押的农户小额信贷。在庞大储蓄资金的支持下,邮政出去进军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必然会极大地改善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资金紧缺的局面。

  3、解决农村小额贷款信用抵押、信用评级与监督去向的措施,降低贷款的风险性

  (1)信用抵押。2007年3月8日,通过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颁布了物权法草案。在抵押权制度中,《物权法》扩大了可供抵押的财产范围,第180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同时,《物权法》也对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最高额质权进行了细化规定;对留置权的使用条件进一步放宽。因此,改革后的农村信贷机构可利用物权法对农村受贷人实行有效的信用抵押,从而保障债权实现,降低授信风险,保障融资的顺利进行。

  (2)信用评级。在一定区域内由改革后的省联社根据贷款者的上年收入、上两年节余、家庭财产、品德、社会反映等指数,制定切实可行的统一的《贷款信用评级和最高贷款额度核定表》(下称《核定表》),作为村镇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并严格按照《核定表》的指标和标准,准确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其他各级银行不得另行制定其他标准。对定性指标和非财务分析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禁滥用定性指标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对不符合利息和信用偿付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及产业政策等单项指标的客户,必须根据规定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3)监督去向。①建立并培养一支懂农村经济、会农村工作、了解农户、熟悉农民的信贷员队伍,跟踪农民小额贷款的去向用途。为保证小额贷款的实质效果,应该适当引导并监督贷款者是否投资于增产增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活动而非用于直接消费,从而创造价值,降低坏账率。②设计差别化、多元化的个人金融产品以适应农村客户需求(见表1)。③为农民生产的前后提供延伸服务。农民只管种地,种地前的论证和以后的销售由村镇银行牵头来做,把相关主体扭到一个利益链条上来。以种柑桔为例,村镇银行可以说服类似农科所这样的科研机构对农民进行技术上的指导,品种的选取和数量等都由农科所的专家来决定,农民进行种植,银行则给与贷款支持。此外,银行还帮助农民开拓市场,甚至联合其他人设立销售公司,解决农民的销售渠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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