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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18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

  

  1对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雷曼和“两房”等上市公司的破产或被接管,引发了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美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属于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和市场的监督约束发挥作用的。在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没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因此更为重视外部的监督约束作用。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性更加暴露。

  1.1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美国公司治理属于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分散的投资者主要依靠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独立的会计公司负责定期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核查、认证并帮助加以披露。但是,许多审计公司既做审计业务又做咨询业务,使得公正的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

  1.2美国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在美国,由于缺乏对独立董事有效的监督,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不强。有些独立董事是所任职公司的顾问或律师,或者为所任职公司提供经纪和投资银行业务。以安然案为例,不少的董事与安然有直接的生意往来。安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尽管负有对公司财务报告最终监督及对关联交易定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按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

  1.3高管薪酬及激励机制不合理。

  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中有关董事高管薪酬或激励机制有两大特点:一是不受强行法管制,二是薪酬奇高或激励机制配置不合理。例如,根据美国公司治理雇佣合同对离职管理人员补偿的规定,被迫离职的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首席执行官,总共可获多达2500万美元的离任补偿。在危机下迫于各种压力美国政府禁止了此行为 。

  1.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弊端。

   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权力决策机制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层(CEO)中心主义的过程。这种演变一方面提高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决策效率,但也产生很多负面影响:经理层的滥权,董事或高管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可能严重背离对公司的义务。

  1.5外部市场体系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

  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市场约束机制,能对业绩不良的管理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同时,容易造成管理层担心市场的威胁,从而追求利润的短期化,不能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再者,内部治理不完善造成的信息失真,也使外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2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2.1股权结构方面。

  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国家股、法人股所占比例较高。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 ,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失灵。另外,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增长显著,主要存在“家族式”管理等问题。

  2.2债权结构方面。

  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账款,我国上市公司的举债比例较小。我国较多上市公司,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流通股的比重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有可能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使得上市公司较少选择债券融资,造成债权结构不合理。

  2.3组织结构方面。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影响了低效的组织结构,主要表现在:

  2.3.1董事会制度方面

  我国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丧失效力。

  2.3.2监事会制度方面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进行监督。

  首先,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缺陷。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由于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实际中监事会成员多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从而不能有效监督控董事会,同时很难保证监督的专业性。

  其次,监事会职权构成的缺陷。由于我国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受“董事会中心主义”与“保证经营权自主性和独立性”理论的过分影响,使得我国虽然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是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充分性、完善性欠缺。

  再次,监事会职权行使机制的缺陷。我国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机制是一种合议制,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多为控股股东委派的人员,因此很难使监事会作出决议,对控股股东和受其控制的董事会的不法行为作出处理。

  2.4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我们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缺陷:(1)漏报、瞒报现象依然突出,主要是集中在对关联交易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方面。(2)信息披露质量不高。(3)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存在的缺陷影响信息披露制度效应的实现。

  

  3健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措施

  

  借鉴美国金融危机中上市公司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国情,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3.1以美国的公司治理为借鉴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机制。

  3.1.1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准则、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制度完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工作,同时应完善法律法规,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3.1.2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制度是强化董事对经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决策科学公正的有效保障。建立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包括董事会职责的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设计、董事会评估制度的设计等方面的完善。上市公司还应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划分,解决独立董事在某些职能发挥不到位的缺陷。

  3.1.3加强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确立合理的高管薪酬及激励机制。

  (1)通过契约关系严格规定经理应承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对被聘任的经理应加强道德考核。

  (2)建立经理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为主体的信用监管体系。把职业经理人的所有经营业绩、信誉、以及处罚记录下来,确立合理的薪酬管理和激励机制,以使信用制度充分发挥约束作用。

  3.2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

  3.2.1逐渐改变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占比较大的股权结构。

  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的结构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但是,改变这种股权结构并不是要一味的否定一股独大,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晰,承担风险,有追求利润最大化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就会正常化。

  3.2.2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完善任命机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以保证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基本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有决定意义。

  (2)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每一监事都代表着各自选任主体的利益,允许每类股份的股东选出一定比例的监事。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应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3)完善并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完善财务检查权,扩大职务监察权,赋予监事单独行使监察权的权力等。

  3.2.3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如: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3.2.4创造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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