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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探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22

关于构建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探析

  

  1引言

  根据工业和信息部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户,占比超过9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约占国家总税收的50%,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然而,中小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却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特别是在融资服务领域。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比例高达98%,但在以商业银行为最主要融资渠道的间接融资体制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在商业银行全部信贷余额中的占比还不足25%,中小企业股票、债券发行等方面的融资能力更为不及。因此,在以五大商业银行,外加沪、深两大交易所为主导的金融体制下,如何构建积极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的金融体系,是一项关系到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课题,值得我们不断开展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2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建设的现状

  2.1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

  2.1.1 中小企业上市门槛较高。

  按照原《公司法》、《证券法》(下称“两法”)的要求,企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国家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但上市条件与主板的要求相同,仅在企业规模、资产数量及股本总额等方面审核尺度相对放宽。根据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2009年中国证监会成功推出了创业板,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上市的企业均为已成熟的公司,远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普遍性的问题。

  2.1.2 中小企业发债难度较大。

  据两法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累计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不得超过整个项目所需资金的20%、技改项目所需资金的30%。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缺乏适合的担保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专业评级机构队伍远未形成等,单个的中小企业发债无论法律法规操作层面,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的条件均不成熟。

  2.1.3 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滞后。

  对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前述内容已有描述,这里就不累述了。2001年我国成立了三板市场,但直到2006年初才正式对中小企业开放,至2009年2月仅有51家企业挂牌交易。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IPO储备企业共有2000多家,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400多家,上报各省证监局700多家,按照目前的发行节奏,再有10年都发不完;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企业1000多家。从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全国统一市场远未形成。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超过260家,一个省多家,一个市多家,甚至一些不可能有太大交易量的小市小县城也成立了产权交易所,各自为政,互不隶属。此外,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专门的国际板,大量企业不得不远涉重洋寻求海外上市。

  2.2间接融资渠道不发达。

  2.2.1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放机制约束。

  我国大多企业都是过去改制发展而来,大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曾有过逃废银行债务的污点,导致银企之间信用关系紧张,银行恐贷、惜贷现象突出,大多数银行在贷款政策上都采取“一刀切”以保护资金运行的安全性,银行无论大小,经营理念和策略无不“好大恶小”。这使得一些后起的经济体(如高科技、高成长性、新型商业模式的经济组织)和新生的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载体和制度地支撑,不能与银行信用形成有效的对接,导致信用供求脱节,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资金市场效率低下。社会信用缺失,资金市场失灵,带来最大的恶果就是企业融资成本过高,银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严格控制和执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政策。

  2.2.2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少。

  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在贷款条件中要求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原则上在30万美元,出口买方信贷要求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美元,而中长期信用保险的受理条件是出口商品属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定位来讲,难以将政策性银行的优势覆盖到广大的中小企业;而国家开发银行现在已经转型为商业银行。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和专家纷纷对设立区域或全国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给予了厚望,但这类机构的设立尚处在理论探讨中。

  2.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早在1992年就萌发,近年来,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发以来,各级政府纷纷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担保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担保机构行业规范、自律和协作程度不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业之间担保责任风险的分担,省、市、县担保机构内部再担保机制建设及与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外部风险分散渠道建设尚未形成有效的衔接;三是企业诚信不高,信用中介机构服务市场化程度低下;四是缺乏专人担保人员,全国统一的担保业务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认证制度尚未建立。

  2.3风险投资市场发育不够。

  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资本金少,持续创新能力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特点,企业运行风险较大,对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较大。但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总量和规模偏小。1985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由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向实践运作转变。1998年,我国风险投资开始起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风投机构筹资能力大幅提升。据CVCRI 统计,2009年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额为963.29 亿元人民币,是2003年的26.02倍,平均每家机构/基金募集的风险资本规模达7.08 亿元人民币,是前者的14.45倍。但与国外相比,如美国2007 年风险投资公司共融资347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融资能力显得不足。在投资规模与项目上,2009年我国风险投资总额为316.64 亿元人民币,共投资了689个项目。美国2007年风险投资总额为294亿美元,投资项目多达3813个。

  3建设中小企业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几点建议

  3.1完善政策法规支持体系。

  3.1.1 制定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省、市和县级政府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本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支持企业专业化、产业化和集聚化发展,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人才引进、信息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服务。省,有条件的市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以参股或以提供融资担保等形式扶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可以为投资或参股中小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扶持和一定的风险补偿。

  3.1.2 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发展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以弥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数量的不足。该类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各级政府应在财政和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主管部门对其不良资产应有特殊的政策或容忍度;在网点建设上,应减少政府环节的审批,以方便经营为原则,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建设跨地区,乃至全国性营业网点。鼓励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结合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出一系列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商品交易、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风险防范等诸多领域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简化中小企业的信贷手续、审批程序和缩短融资时间,提供更多灵活性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3.1.3 出台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

  对企业因改制上市而新增的税费,土地储备,新上项目,兼并重组、历史遗留问题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予以优惠和扶持;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和各级产业引导基金,制定拟上市企业财税和地方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各类资金参与企业股改上市;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内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民间资本、保险机构等参与创业项目投资,创业企业研发投入、财务管理、改制辅导、战略投资等领域的活动。

  3.2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3.2.1 大力发展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是信用担保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要合理规划,引导和鼓励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进驻并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本地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专门业务;积极引入专业的、先进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结合本地中小企业信贷特点,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可量化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成立信用评估行业协会,积极整合资源,培育和促进本地区信用评估服务业的发展;健全担保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等服务体系。

  3.2.2 开发企业诚信数据库。

  建立企业外部征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诚信数据库建设,将信用征集、信用评价、诚信档案、失信惩处等纳入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各级财政、工商、质检、环保、税务、安检、公安、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数据库建设提供基础资料,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应全力配合。建立诚信数据库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区域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3.2.3 建立信用担保和再担保市场。

  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上,中央和市级以上政府要将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纳入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要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以保证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渠道的稳定性,推动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引导银行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合理确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的责任分担比例,国外二者分担比例范围在50%至85%之间;加强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控、运行管理、资信等方面的建设,逐步放大担保资金倍数,促进担保业务的广阔发展;拓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长期业务,国外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最长达到了17年之久。

  完善再担保市场体系。建议设立区域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如按地域划分:成立东北、华北、西南等片区再担保公司,由中央财政、国家政策性银行、辖区内各省级政府等共同出资组建,重点扶持域内省和地市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省级政策性主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与重点政策性担保机构紧密合作,通过信用支持、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地市级政策担保机构的整体素质和担保实力,逐步向县一级延伸,促进区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增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利用保险公司转移担保风险的新路径。

  3.3加大资本市场利用。

  3.3.1 积极引导企业改制上市。

  推动企业股改上市,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资本经营与产业经营双轮驱动,各级政府应做好三个层次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组织。目前,国内东部沿海省份及大部分的市、县都专门设立了金融办或上市办或证券办(下称“上市主管部门”)作为地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主管部门,有的还成立了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环保、工商、海关、安监等职能部门。二是出台上市扶持政策。该部分内容前面已作了相应陈述,故不再赘述。三是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要开展专题培训,力邀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辅导会,开设证券市场产生和演进的历程、证券市场与国家经济、证券市场与企业发展等专题栏目,提高各级党政领导,上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家对证券市场及开展资本经营的重要性的认识,消除企业上市的认识盲区、误区,增强服务企业上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搭建上市平台,组织本地企业赴外地上市公司考察学习,亲身体验企业上市带来的积极影响,借鉴优秀企业成功上市的宝贵经验;组织企业参加不同层面的上市业务对接峰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与境内外保荐机构(投行),战略合作伙伴,PE以及VC等,拓宽企业上市的渠道;要制定上市专门人才引进计划,出台有关的优惠政策,如安家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鼓励和引导上市专门人才的流入;大力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市场,探索产权市场与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有效对接模式,畅通各种资金的退出渠道。

  3.3.2 探索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

  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下称“03高新债券”)首开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模式,不同高新区的12家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的方式,发行3年期总额为8亿元的企业债券。迄今北京、深圳及大连运用该模式从市场筹集资金近20亿元,30多家中小企业从中受益。该模式与企业债券发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与之相比有如下特点:(1)统一组织,多个主体集合为一个发债主体。通常是由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拟发债各中小企业集合、捆绑发行。(2)各企业自行确定发债额度。(3)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即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它的优点在于利于打破单个企业债券融资难的壁垒,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贷款和中小板ETFIPO融资渠道;也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合理安排股权与债权比例;同时,企业还可以因此而享受“税盾”效应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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