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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0-22

试析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联系

  1.1控制主体的交叉性。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是“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委托代理链上的各个节点,其中董事会是核心。而内部控制的主体是“董事会→总经理→职能经理→执行岗位” 委托代理链中的节点, 核心在于总经理。因此,董事会和总经理既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也是内部控制的主体。

  1.2控制手段的相同性。尽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在管理手段上各有侧重,但是控制和激励是两种基本手段,即使是对执行岗位和具体员工来说,也必须在控制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激励。

  1.3适用对象的交叉性。在三种基本企业形式中,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主要有管理和控制问题,几乎没有治理问题,因为其所有权、监督权和控制权通常是合一的。但是对公司制企业来说,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问题都存在,需要同时解决治理问题和控制问题, 并需要注意二者的有效衔接。

  2监督机制

  第一,董事会;保持董事会成员的高度独立性对于实现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至关重要。如果董事会成员与企业高级经理人员高度重叠,那么董事会则成为经理人自我监督的机构, 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成为必然,无论多么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都也只是公司经营遵循法律要求的一道程序,所以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进行监督。董事会的监督效率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二,监事会;如果监事会能够有效行使其监督职能,必将对大股东或执行董事控制董事会的情况有所约束,而我国虽然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董事及经理层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监事会地位受限、监事会成员的聘任受经理层左右以及监事会成员构成上素质偏低等使得我国监事会这一制度成为继董事会之后的又一枚“橡皮图章”。

  第三,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中,由谁委托内部审计对经理层执行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成为内部控制效率的关键。内部审计检查的对象是公司经理层, 检查范围包括内部财务控制及管理控制的情况,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在公司中超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尤其是要确保不受经理层的局限, 避免产生内部审计的“角色困境”。

  第四,外部市场;对经理层外部市场监督包括产品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约束和经理人市场约束、公司并购市场以及独立审计监督。外部市场监督效果取决于市场的发达完善水平,产品市场监督表现在产品价格与质量的竞争, 它迫使经营者想方设法改善经营, 降低成本;资本市场约束表现在股票价格的升降对经理人员的约束;经理市场的竞争使经营者努力经营提高公司收益; 公司业绩不好就会面临被收购的危险,经理人员随之被解聘且在经理市场上价值大大降低;独立审计是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履行契约情况进行评价和鉴证的主要渠道。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控制

  不可否认, 内部控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未来也仍然将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需要建立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之一。但是应该看到其也存在着局限性,仅仅依靠它很难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因为按照COSO报告所提供的内部控制概念的解释及其制度标准, 内部控制的控制点主要集中于会计核算系统(财务部门)和企业的业务执行系统(供、产、销部门),对企业的决策系统(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影响力很有限。虽然该报告把董事会和内部控制联系起来,但是这种联系仅仅局限于某些事情需要董事长的授权,至于主要的控制程序还是限定在CEO之下 。这说明内部控制的控制域存在着盲控区或弱控区, 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虚假信息和经济舞弊行为, 尤其是无法从源头上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所以,内部控制长期追求的三大基本目标――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企业资产安全和营运效率提高仅靠内部控制还不够, 还必须将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有效的链接, 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以便在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之下解决对企业最高管理层的控制问题和激励问题。否则,上述三大目标的实现无疑于空中楼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国有股比例,增加法人股和个人股比例,让个人持股者所拥有的股份足以使其具有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就可以有效解决经营者的激励问题,进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应。但是,如果公司股权过于分散,由于治理成本与获得的增量收益的不对称,尽管他们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内在需求,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产生“搭便车”(free riding)的企图,导致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不力,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因此,在国家这一行政主体从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逐步退出的过程中,通过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可以有效地改变独资控股所带来的治理结构中的缺陷,建立起与市场化运作已趋成熟的现代公司制公司实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战略投资者进入后,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之一,他们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发展战略的确定、组织结构的调整、激励和惩罚制度的完善等重要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的监管机制就成为制度化,这就在制度上有效地保障了资产的安全性,防范了企业的风险。

  第二,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方面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独立董事一般独立于公司股东,也不代表出资人和公司管理层,能够客观公正对待公司的战略决策。

  目前,我国借鉴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对推动公司治理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独立董事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首先,上市公司章程必须写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决策等重要议案决策方面,赋予独立董事特殊的表决权。其次,独立董事的组成成员也应有特殊的规定,独立董事的组成成员应是具有较高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对于专业性强的业务的监督有利于其发挥其优势。最后,董事会中下设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中委派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可以发挥其立场中立、专业能力强的优势,从而减少内部人控制,弱化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控制。

  第三,完善决策机制,加大监事会权力范围;赋予监事会各种具体的程序性的权利,如质询权、否决权等以保证监督的确实性。我国的现有的监事会制度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的原因是缺乏一套有效的程序保证监督的确实性。如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对财务、董事的行为等的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辅之以具体程序保障机制。这就造成了监事会在发现了不合法的行为时, 无所适从而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因此应该在法律上赋予监事会各种程序性的权利以保证监事会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得以实现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权力的有效制约。

  第四,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性的激励机制;鼓励公司的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允许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对业绩表现卓越的企业家和稀缺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才,给予股票期权是发挥证券市场的激励约束功能促进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然经营者工作努力,也不一定能获得巨大的股票增值收入。但是,如果经营者工作不努力,则必然会导致较大的股票贬值损失。因此,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性的激励机制能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层足够的动力去研究、制定和实施适合本企业的控制措施,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提升内部控制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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