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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价调整谈我国财政公开制度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05

从水价调整谈我国财政公开制度

  

  2010年8月安徽合肥召开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多位听证会参加人直言成本的审计太复杂“完全看不懂”。在大多数听证代表对拟增加水价的行为表示理解的同时,一些听证代表则坚持认为,在信息不够透明、理由不够充分的前提下,不能同意此次的水价调整。据悉,合肥市居民用水价格近年来共进行了4次调整。其实,水价调整不仅是在合肥,在中国其他城市也是沸沸扬扬。原因基本都是供水公司的供水成本增加,供水公司为保证市民用水而增加的成本,市民有义务分担。不过,水价涉及民生这一敏感领域,因此,在调价时就要把理由讲得充分易懂,让消费者心甘情愿埋单,而不是单纯靠行政命令推动。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在于实行成本公开,而且要让消费者看得懂。

  人们之所以对水价调整反映如此强烈,除了普遍认为水价持续上涨凸显政府公共财政缺失,主要还是对官方提供的水价成本感到怀疑;这也再次说明了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整体还较低,保障基础还不牢。

  

  一、我国财政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自2008年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妥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积极推进财政部门户网站建设,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同时利用门户网站部长信箱、咨询反馈等栏目,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解疑释惑;这些都大大推动了我国财政公开的进程。

  但是,目前中国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度性文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各省份以此为基础出台的一些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只是一个条例而非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人大与政协等一般意义上的非行政部门是否有限制作用?就财政信息而言,不管部门的性质如何,只要使用了公共资金,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相关信息就应该透明公开。但现实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二条就将政府公开的信息,限定在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这就使得人大与政协等部门的财政信息公开成为法律空档,相关单位可以此为由,拒绝公开本单位的财政信息。

  其次,立法层次低,使信息公开的条款受到《保密法》的限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按法律优先性原则,条例应服从于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等条文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需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而2010年刚修订的新《保密法》对保密范围规定仍然较宽且相当笼统,有些部门出于泄密担忧而不敢公开信息,或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

  最后,我国信息公开立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条文缺陷:如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信息公开主体及相关权责分配的规定欠明确;相关惩戒措施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二、提高我国财政公开的现实途径

  1、制定财政基本法,从法制化的角度保障我国财政公开的发展

  我国目前应加强财政立法,规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基本法是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财政法体系,这影响了财政公开的健康和有序运行;亟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如新西兰的《财政责任法》就是一部比较标准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关于财政政策透明度和财政信息公布的法定标准,要求政府就财政收支对公众负责。我国也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财政基本法,保证一切财政活动能有法可依。当然,财政基本法也可分两个阶段制定:第一阶段,先行制定财政管理体制法及相关法规。第二阶段,在财政管理体制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基本法。就目前来说,我们应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在中央层面的制度建设,加强司法救济力度、降低依申请公开信息门槛,以回应近年来民众对政府财政等热点领域信息日益高涨的公开诉求。

  2、完善政府预算公开制度

  财政预算收支,是一国国民的核心利益,预算民主则是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的预算公开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了。但是,由于预算收支报告编制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每年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的预算报告,都极难被看懂;这使得预算监督大打折扣。因此,我国还应继续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扩大中央预算公开的范围,增加预算公开内容,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夯实公开基础,不断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而且,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并未明确规定人大的预算修正权;由于没有预算修正权,人代会在审查政府预算时只能在整体通过和整体否决这两个极端进行选择,结果就不言而喻,人大只能整体通过政府预算。因此,要进一步推动预算改革,尤其是通过加强人大预算监督落实财政责任,就需要明确地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然而,正如我国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马骏指出的:“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将对政治权力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实际上需要在现有政治结构中重新界定人大的政治地位;”这无疑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和完善。总之,在财政信息公开上应进一步加强人大在政府预决算中的作用;同时,人大对预算监督的过程应当公开,而且监督的结果尤其是对监督中发现的预算违纪违法行为及其如何处理也应当公开。在人大对政府预决算发挥主导作用后,政府部门出于信息合理性担忧,隐藏信息的阻力就会大大减弱,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度就会进一步提高。

  当前在现实生活中,应重点公开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些预算信息,比如政府用于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民生项目支出的预算情况。这主要有政府用于教育方面的预算支出、政府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预算支出、政府用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面和用于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预算支出等。这些相关预算信息的公开透明,只会赢得更多的支持和拥护,是财政公开的关键一步。

  3、拓展财政政务公开渠道,增强公开效果

  目前我国已存在拓宽财政政务公开的多种形式,比如举行公民听证等。但是由于受到时间、场地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广大公众仅仅通过听证来了解和参与政府财政公开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对外公开财政活动,解读财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网站建设的作用;通过在网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查询、公众咨询反馈等公共参与栏目,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增强公开效果。

  4、加强财政公开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财政监督法》法典,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而这些法律本身有时会因自己所调整的各自范围、手段等交叉而产生冲突。这就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目前而言,在实践中,我国应明确保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享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样才能使政府财政公开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各种监督手段,发挥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效应。一方面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便于群众监督的介入;同时还可以聘请一些群众为财政公开监督员,便于及时沟通。另一方面接受人大等组织的监督,将监督工作纳入财政公开的全过程。

  5、推动财政公开需要公民政治参与

  我国政府财政公开的发展,还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在我国,尤其是内陆城市中,有时地方政府对关系百姓生活资源的费用调整前举行听证会时,报名人数稀少;公民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关注政府财政公开状况也尚不普遍。应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增强我国公民申请政府财政公开的意识,积极参与各种政府财政公开行为中去;因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最终推动政府财政公开的进程。

  

  注:本文作者李红霞,在职攻读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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