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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校教学评估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09

国外高校教学评估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教学评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教学评估是指对影响教学活动的所有因素的评估。狭义的教学评估则是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和标准,对教师的教进行系统检测,并评定其价值及优缺点,以求改进的过程。它既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所有有效教学与成功教学的基础。本文采用广义教学评估。纵观美、英、日三国高校教学评估制度的发展,不难发现,尽管各国高等教育评估具体的实施形式和方法各有不同,但仍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些共同点对建设和完善我国高校教学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国外高校教学评估发展的一般规律

  1.1 建立相对独立的中介评估机构,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

  发达国家逐渐认识到政府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不利于高校自主、灵活、多样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政府纷纷建立相对独立的中介评估机构,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间接“遥控”大学的发展。

  美国各州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促使每所大学包括社区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乃至下属各院、系,都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较少受联邦政府的影响和控制。各类高等院校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办学理念,根据市场需求办学,这造就了美国高校办学形式多种多样,千姿百态。为了保证这些院校的办学质量,美国形成了高等教育的认可制度和评估制度。1996年美国成立了对全国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认可机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CHEA)。CHEA是美国唯一的从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认可的非官方组织,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认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协调学生及其家长、高等院校、出资机构、政府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认证委员会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重点在于:评判认证机构在对高等院校进行认证的过程中,是否着重强调学校学术质量的保障与提高;是否鼓励学校进行有目的的变革;认证结果是否客观公正。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美国的评估机构分为全国性评估、区域性评估和专门职业评估三种类型。到2003年为止,在美国大约有8个地区性和13个全国性院校认证机构以及76个专业认证机构,在这近100个各类认证机构中,接受CHEA或联邦教育部USDE认证的机构数大约各占总数的60%左右,其中有近30%的机构接受了“双重”认可。

  英国高校向来崇尚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高校校长由选举产生,而不是政府指派。政府与高校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政府不对其直接下达指令,而是通过评估机构的运作间接影响高等学校。1997年英国成立一个独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AA)。QAA是独立于政府和高等院校之外的中介评估机构,负责对全国高等学校提供统一的综合质量保证服务。其采用院校审查法,对高等院校教学质量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布于众,从而保证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不断改革。

  日本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因此,高校评估机构既有政府性质的也有民间性质。大学鉴定协会(the Japan University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 JUAA)是仿照美国教育鉴定制度建立起来的最大的民间高教评估机构。由46所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共同出资于1947年筹建。该协会“旨在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各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提高全国的大学教育质量。”60多年来,协会有效地管理着它的大学鉴定体系,对即将成为协会正式成员的大学进行资格检查。大学鉴定协会对大学教育质量的维持和提高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方面对大学标准实施鉴定;另一方面直接协助文部省对大学进行核准。

  可以看出,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独立于政府的高校评估机构,减少政府的直接介入。这样既可以避免政府强制性管理带来的整齐划一、生硬僵化、官僚主义等弊端,又保护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政府通过制定法令、法规等手段对中介机构的产生及其活动加以监督和控制,保证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高校通过评估机构的评估来保证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名誉和声望;学生及家长、雇用单位通过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选择自己喜欢的高校和聘用人才,间接监控学校的发展。可见,中介机构作为政府、高校和社会三方联系的桥梁,能够很好地维护和调节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利益。

  1.2 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估体系,完善评估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变化,美英日三国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高校评估体系。如,美国高校外部评估机构在CHEA和USDE两大认可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评估活动,英国专一的评估机构QAA及日本的大学评价、学位授予机构、大学基准协会、短期大学基准协会等,此外还有各种新闻媒体。他们从学术质量、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和学生服务等方面考查、评定高校的发展状况。外部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学校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因此,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才是评估的关键。

  美国十分重视校内自评。评估的形式多样,活动开展广泛且经常,不少学校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评估内容大体分为专业评估、教学评估两种。尤其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估,评估的内容遵循教育七大原则,侧重学生评价和课堂评价,力求使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于教师教学改进之中,以见诸效果。近年来,又发展出一种全面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TQA),强调保证和改进教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多方面、整体性、分层次来进行评估与管理,它区别于单项评估,是一种具有综合意义的全方面评估。各大高校在接受外部评估之前,通常都要先递交自我评估报告,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以及对上次评估所作的改进等。

  英国大学以高质量著称,其主要经验是学校内部高度重视质量保证,主要体现为:①设立质量管理办公室,由一名校级领导专门负责;②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支持质量管理的政策、战略定位、内部评估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方面;③开展专业自我评估,这是加强教育质量和迎接外部质量评估的重要基础,其专业自我评估报告常包括以下内容:① 教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②学生、教师和学习资源;③课程设计、内容和组织;④教学、学习和评估;⑤学生进步与成绩;⑥学生支持和指导;⑦学习资源;⑧质量管理和标准。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初,日本开始对单一的外部评估体系进行改革,旨在提高教育质量的自我检查与评价体系,由各大学根据各自的方法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并设立了专门负责自我评估的机构――教育研究综合检查委员会和下属分委员会。其自我评估分为大学整体的自我评估和各系、学部的自我评估两大维度。在进行评估时,二者都会邀请外界人士参加,前者主要对本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现状和改革发展现状等问题进行评判,其目的是希望外界评委真正了解学校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对策,规划学校的未来。后者侧重调整学科布局、完善学科发展,同时保证各系、学部及时了解社会需要,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

  1.3 建立和完善教育立法,促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纵观美英日三国高校评估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各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都是先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予以确立的,从法制上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将评估活动置于依法治教的轨道上。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政府对高等教育控制的加强,加之对高等教育质量重视程度的加深,各国出台的高等教育法令法规中都有涉及质量评估的内容。

  如,1992年美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提出了有关教育评估的两项改革:一是实施“州中学后教育审查方案”。该法案提出了15项检查标准,联邦政府提供给各州一定数量的资金,各州对那些教育主管认为在联邦助学金方案上有问题的学校进行检查,那些被判定有问题的学校将不能享受联邦助学金。二是实施鉴定制度。要求重新重视高校鉴定工作,让各州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将鉴定结果作为衡量高校能否取得联邦助学金的条件。这样,鉴定便成为法律要求。法案对鉴定代理机构的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美国还将出台建立评估制度的法规,要求联邦政府不仅要编制测量高等学校学生成绩的工具,而且要制定明确的综合的学生毕业和完成学业的指标。

  英国1991年发表的高教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对教育质量审计、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避免了评估工作的紊乱性。日本为了引入大学外部第三者评价机制,国会专门对《国立学校设置法》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文部省也修订了《国立学校设置法实行规则》,强调国立大学必须进行外部评估,建议设立专门的外部评估机构,并规定评估机构的对象只能是国立大学,不能发挥对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监控功能。

  1.4 主张多元的价值取向,促使评估的科学性、有效性。考察发达国家高教评估的现状,我们发现,评估的内容极为丰富,评估方法趋于科学化和多样化,评估类型多样化、评估视角多维化、评估主体多元化,形成了评估的多元化价值取向。

  从评估内容来看,有要素评估包括对课程、专业、教师、学生、管理人员、辅助条件、政策的评估;系统评估包括对教育管理系统以及教学、科研、服务等系统的评估;项目评估包括对国内外拨款、投资、贷款、捐款项目的定向评估。由此可见,高等教育评估正深入到高等教育系统的每个层面,对每一部分的评估都与对其他部分的评估相联系,但又自成体系。在这种趋势下,各国的评估各具特色,如英国注重学校系统评估,美国则注重全面发展。

  评估视角多维化是评估向科学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它表现在各国不仅重视对高等教育结果的评估,更重视对教学过程的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办法,谨慎处理评估结果等方面。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仅仅考虑教学结果的评估是不可取,也是不科学的,评估要反映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各个侧面和原因,评价结果要有利于改进和提高,做到以评促建,这已经成为国际高教评估专家和学者的共识。美国伊利诺斯州立大学弗莱德?S?库姆教授介绍,伊大的“项目评价咨询委员会”每年完成一次对各系的形成性评价,然后进行跟踪检查,在帮助各系制定自我发展战略时花费了大量金额。欧共体国家在评估过程中同行与专家的评估结论均以报告的形式写成,并不针对被评学校发表直接的评判或排序,以帮助其改进工作。

  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表现在参与评估的个体和组织的多样化。高等教育评估不再是个别团体、研究组织或管理部门的行为,而成为所有高等教育受益者和期望者的行为。企业雇主、学校学生和教师愈来愈多地参与到评价过程中,而且他们的意见成为不可忽视的因素。他们的参与使评估更开放、更丰富,更易于实施和改进工作。在英国,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学校的各项教育工作拥有直接的发言权。如,评估组认真听取并采纳学生有益的建议,学生代表参与教制定育教学质量标准与专业课程的设置标准,在质量标准方面突出体现学生的利益等。

  2 国外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对我国高教评估的启示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高教评估工作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积累了许多经验,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教学评估制度。在评估目的方面,坚持“以评促建”,注重诊断作用;在评估职能方面,发挥了检查、评价和监督三重职能;在评估模式方面,形成了以学校自评为基础,国家评估与学校自评相结合的模式;在评价标准方面,制定分类分级指标体系;在评价结果方面,采用报告和交换意见的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评估机构尚不健全。评估主要由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缺乏稳定的民间机构和更为广泛的参与与研究,所以评估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体制的要求的。其次,评估内容和形式较单一。相对于发达国家较全面、有系统的评估体系,我国高教评估工作在高校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之间开展得不平衡,形式和内容尚待系统化。第三,理论基础薄弱。我国高教评估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着眼我国高教评估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高教评估进行改革:

  2.1 健全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的评估制度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建立全面、合理、公正、透明的高教评估制度。

  2.1.1 建立规范的中介评估机构,发挥政府的元评估作用。专业性评估机构具有专业评估人员和专业的评估知识,它可以通过对高校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并能给学生、家长及社会提供有关高校发展情况方面的信息,帮助他们正确选择学校。在政府之外建立这样一种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无论是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委员会、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还是日本的大学鉴定协会,都属于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组织,充当了政府和学校之间矛盾的协调者。但是,这些组织并不是游离于政府之外的,它们通过接受政府提供的运作经费,或是通过政府立法认可,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现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间接调控作用。建立专业的中介评估机构,要注意四点:一是要确立这些评估机构的合法地位;二是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三是强化硬件建设;四是要坚持正确的评估导向。

  2.1.2 真正发挥高校的自我评估作用。高校的自我评估是促进高校快速发展的关键。以上三国质量保障体系普遍重视内外机制的结合,一方面强调各种专业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外部社会力量参与大学质量保证,另一方面又重视基于院校自治和学术自由考虑的学校自我评价。我国高教评估虽然也强调高校内部评估,但主动性差,参与程度不高,逐步养成学校、院校教师、管理人员重视自检自评,正确对待和配合校外人士和机构进行外部评估的校园文化,是评估工作得以胜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各高校应建立用人单位、学生、教师共同参与的内部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采取教学监督、教学过程反馈等手段进行监督,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在短时间内发现不足并尽快改进,达到短时高效的目的。

  2.1.3 运用多样化的评估方法。高教评估的内容涉极为丰富,科学的评估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是运用数学统计学的方法处理评价问题的技术,它将评估的结果以量化的方式呈现出来,有助于我们获得客观而具体的信息。在高校评估的某些方面尤其要重视定量方法的运用,例如评价一个专业的优劣,就可以通过评估培养人才的数量、科研成果的数量、硬件条件及教师水平等量化指标得到准确的反映。但是,单纯的定量分析不仅不能反映问题的全部,有些方面还是它无法涉及的,如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使评估工作取得最好的效果。

  2.2 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制化。在高等教育评估比较发达的国家,质量评估的性质、地位甚至方法、技术等首先是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确立起来,评估的各项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政策进行。尤其是外部机构对高校的评估,更是一种按照法律程序,定期进行的合法活动。然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地位、规程、准则等都未在法律中得以确立,因而在实践中的约束力和影响力远远比外国微弱多了。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处在重大的变革时期,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给高校更广泛的自主权,提高高校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竞争、创新的能力;另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促使大学的规模和数量呈现跳跃式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监督、控制教育质量,然而,有效的高等教育评估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高等教育评估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我们可依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质量评估的法治经验,结合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确立国家、社会、学校多元的评估主体,制定分类评估指标,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高等学校的评估目的、组织、程序、周期、结果公布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质量评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尤其要对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作出专门规定,建立教育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的认定制度,各高校也应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校内评估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定教学质量评估周期,形成周期性评估体系。从法律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来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科学地实施。

  2.3 加强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有中国特色的高教评估体制必须以有中国特色的评估理论为依托。目前我国针对高教评估环境和资源、内容和对象、方式方法和手段、目的和标准、基本理论和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系统地、大规模地开展。我们必须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高等教育评估理论体系,向高等教育评估实践提供源源不断的指导和动力。

国外高校教学评估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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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教学评估 启示 评估 国外 及其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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