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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企业纳税筹划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7

浅议商业企业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来,给商业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使得如何利用新税制进行纳税筹划成为当前商业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进行探讨,以期对商业企业合法节税有所帮助。

  1 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2009年增值税转型以后,商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4%调整为3%,但同时,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年销售额180万以下调整为80万以下。这就使得原来一部分按照旧增值税法规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到180万之间)不得不面对一个选择: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这里,我们以增值税基本税率17%为例,计算企业的纳税平衡点。假设该商业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R,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P)*17%。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R*3%。当二者相等,即(R-P)*17%=R*3%时,增值税税负相等。由此可得,当增值税税率为17%时,企业增值税税负平衡点为:(R-P)/R=17.65%。即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17.65%时,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当企业实际增值率高于17.65%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假设无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含税销售额”即企业销货金额,而“不含税购进额”即企业的购货金额,“实际增值率”等于毛利率。因此,对于那些毛利率较高、新增固定资产较少(甚至趋近于零)的商业企业来说,再新办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比较合适;而对于毛利率较低同时新增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不仅要考虑当前固定资产可抵扣情况,还要考虑未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否则,很可能增加未来的增值税税负。还必须指出一点,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利益,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商业信誉等。

  2 一般纳税人利用购进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抵扣。但是,增值税转型规定中特别强调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之外的固定资产。因此,商业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尤其是机动车时,要特别注意其进项税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范畴,如果该车辆属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则其增值税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下表列出了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若干情况,商业企业可以依此进行筹划(如表一):

  3 不同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为促进商品销售,商业企业通常会采取商业折扣、现金销售、销售折让、易货贸易、买赠等销售方式,而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计税方法也不尽相同,企业应通盘考虑营销政策与税收负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3.1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商业企业供货方为了多销商品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如果销货方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所以,企业只有充分利用开具同一发票可以按折扣额纳税的政策,才能达到节约税款的效果。在这一点上,消费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致的。现金折扣是指商业企业在销售货物后,为鼓励买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但是,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纳税筹划效益。例如:某商业企业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一个月,付款条件是5/10、n/30。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按照常规处理,在发票上注明付款条件;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5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5000元滞纳金。在方案一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17000元。在方案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上面所谈到的折扣额和销售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使得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即95000×17%=16150(元),方案二可以节税850元。

  3.2 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业企业制定营销方案时,开展不同的促销活动是比较常见的。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考虑利用不同的促销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进行筹划。例如,在增值税法中规定,销售中常见的买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主营产品的同时,赠送其他产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方式,在不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多销售本企业的主营产品。企业的主营产品在名义上没有降价,只要打开销路以后取消“加量”就可以了,不会影响企业产品的定价,也不会引起同行业的不良竞争。

  3.3 利用关联方不同的税负转移定价的筹划。商业企业尤其是一些与生产厂家关系密切的经销商,还可以选择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筹划。由于关联方之间增值税税负不同,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双方可以通过采取协议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税负较低的一方,而获得节税收益的另一方则以支付销售费用等其他形式进行部分返还,这样对于合作双方都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商业企业在纳税人身份选择、固定资产购进以及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不能盲目进行,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销售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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