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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心理的关怀:判后答疑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8

寻求心理的关怀:判后答疑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判后答疑制度按最高院的解释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该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人民解决纠纷、消除当事人对判决不满、防止当事人申诉上访,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产生。

  一、判后答疑的现实困境

  随着判后答疑制度的推广,各法院陆续制定具体适用于自己法院的答疑规则或类似于此的答疑规定,规定均以提高服判率、降低上访率为目的,从审判及信访角度对答疑进行规范,但随着实践的深入,由于判后答疑自身原因及诉讼程序终结等原因,无法达到原先设立时的本意。

  (一)答疑主体设置唯一与双方拒受心理的矛盾。

  经过多年的实践,判后答疑的主体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原承办法官逐步增加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副庭长。这种答疑主体的转变在实质仍局限于法官。而将法官作为唯一的答疑主体,令当事人会对认为原承办法官的“自圆其说”,而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无法完全掌握应对当事人各种复杂心理问题的心理学专业理论和对策,面对当事人的各类情绪,常常显得无能为力,不能完全发挥判后答疑的实际功效。

  (二)答疑方式简单笼统与需求多样心理的矛盾。

  从各地判后答疑制度的内容来看,对待当事人的申请答疑一般由原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进行。现行的答疑方式多为法定化、程序化和机械化。而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针对各个当事人的具体心态,那么答疑工作就无法抓住根本,更无法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也就可能继续上访。现有答疑手段的缺位与多样化信访需求的矛盾,反映了现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不完善。

  (三)堵而不疏息访策略与逆反抗拒心理的矛盾。

  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为了片面追求息诉息访率,在宣判阶段不让上诉,在生效阶段阻止申诉。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事人。而对于一些精神偏执型的当事人,法官对其上访行为越阻却,越激发他们对法院这种息访行为的不满,形成一种逆反抗拒心理。

  (四)诉的终结审判结果与上访不止心理的矛盾。

  由于诉的终结阻却了信访当事人诉求利益的实现,导致个别当事人出现心理障碍,转而上访,以求各种路径满足心理平衡,达到信访目的。如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失地农民希望通过诉讼获得各种补助,但无法获得全部支持,判决答疑后转为信访。

  二、判后答疑的治本取向

  判后答疑制度常常被质疑为一种“政治上的冲动”,但笔者认为,这种“冲动”是有其心理学缘由的,从心理学角度看,判决正是这样一个引发当事人心理障碍的“不良刺激”。因此,判后答疑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关注,其目的并不在于强迫当事人接受判决,更不是阻止当事人申诉上访,而在于对当事人判后正常的心理障碍进行缓解、疏导,帮助其正视判决结果,引导其通过法律或社会认同的其他正常途径表达不服判心理,真正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是判后答疑存在的价值所在。

  目的一旦转移,制度的定位也应随之而转移。当事人不应作为被说服者,处于人民法院的对立面,而应更多地是作为被帮助者、被引导者;答疑所关注的不是当事人是否会继续给法院、接访部门带来麻烦,而是当事人内心的心理障碍是否得以缓解。在这样的定位下,判后答疑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于群众利益的司法关怀,在当事人眼里,法官不再是宣判台上冷漠敲下法槌的“终结者”,耐心的答疑说法,至少说明法院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细致的心理疏导,至少体现法院对自己情绪的关怀;心理干预手段的运用,至少可以减缓其对判决的隔阂感,增加对判决合理性的情感认同,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的亲民化矛盾可以得到缓解。

  三、判后答疑的具体构建

  鉴于判后答疑这样的角色定位,当前有关法院急于将判后答疑完全制度化和规范化,或将其作为法官考核的指标的作法略有不妥。由于答疑的方式、答疑的内容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答疑的结果也不完全在法官的能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判后答疑制度不宜采用统一的量化标准,否则会限制法官多样化手段的运用。

  (一)答疑主体转变。

  任何一个心理疏导的实施都必须满足两个对象:疏导者和被疏导者。就判后答疑中的心理疏导而言,当事人是被疏导者,答疑人员是疏导者。两者相辅相成,是心理作用的内外力。内外合力,就能为当事人找到了心理的平衡点,服判息访。

  在判后答疑中,被疏导者即当事人作为主体之一无法改变,但另一主体即疏导者可以变更、补足。笔者认为,可以在答疑过程中引入心理咨询专家,形成法官答疑说法为主、专家型心理辅导为辅的分工合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法官应要求进行的答疑说法:(1)答疑的范围限于对判决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法律实务和表述的认知问题。承办法官或立案法官对判决的答疑应建立在充分肯定判决的合法合理性基础之上,并对答疑的广度和深度予以把握。(2)法官应加强心理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我国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对当地的礼俗、人情、宗法等本土约俗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些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用以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对立情绪的“法律之外”的有效手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方法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

  2、专家主动介入的心理疏导:(1)机构设想:以法院为基地,常设由心理学专家和法官组成的心理疏导机构。这里的心理学专家选择范围可以相当广泛,包括医疗机构中从事心理疾病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或大专院校、心理咨询研究所内的心理学研究人员。针对个案,还可以因案制宜地吸收熟悉当事人情况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当事人亲属代表组成心理辅导小组。(2)主动介入方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宣判后,发现当事人反映激动、抵触情绪大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心理疏导机构组成辅导小组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介入,心理专家、民间代表以“局外人”身份出现,以专业心理学方法和人情感化适时缓解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既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又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节。

  (二)答疑方式转变。

  1、由单一性接访向多样性答疑转变。如前所述,判后答疑未达预期效果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的答疑方式的单一,接访说服力不强,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不能找出他们心理的不平衡点,通过心理疏导机制的引入,人民法院以放射性的接访方式,更易找出他们的信访动机和目的,从而对症下药,寻找出他们的心理支撑点和平衡点。

  2、由法学角度接访向法学医学联体转变。法学能解决的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当当事人随着诉的终结,讼的功能失去后,就可能出现“法律无助症”,即诉的功能终结后的后遗症――心理障碍,而这种后遗症是一种心病,它属于医学范畴。在依照法律规定接访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辅之以心理诊治,实现法学领域的答疑向法学和医学领域联体接访的转变,自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由法律干预向心理干预转变。当诉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即这类需求基本上可认定为“无法律依据”之需求,况且,他们生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但并不具有完全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习惯和能力。要转变方式对这种需求予以心理干预,通过矫治其不正常的心理障碍,使其转变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认识,即由不认同到认同的过程,从而达到服判止访的目的。

  (三)答疑程序变化。

  答疑中进行心理疏导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1、建立友好关系。因为当事人经过整个审判程序没有达到目的,导致他们对审判人员多数都怀有敌意和不信任。因此,答疑人员在接访中首先要消除当事人的敌意和对抗情绪,让当事人以一种没有偏见和平和的心态来与答疑人交流,觉得答疑人是一个可以倾诉心思的朋友,通过双方的交往和信息传递,逐渐引导其对答疑人产生信赖。

  2、引导详尽叙述。对什么问题产生疑虑,处于逆境的因素何在,当事人往往难以理清头绪。通过详尽的叙述,引导当事人敢于讲出心灵深处的矛盾,进行分析和综合,可以设计出对病理心理的疏导方案,进一步帮助其寻求并获得心理上的支持。

  3、找出心理症结。答疑人不主观臆断,努力与当事人合作,帮助其查明心理需求、答疑动机、心理障碍、心理危机及心身疾病的根源,找出量变引起质变的焦点及诱发因素。

  4、制定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主动、轻松地通过联系自己的实际,耐心听取答疑人的解答和疏导;鼓励当事人对疏导者的讲解、处理方法等提出不同的意见,通过质疑,提高和强化心理素质,由此转化为自身力量和主动应付应激的方法,认识到上访博奕的零效率,从而服判息访。

  (作者:黄建森,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林本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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