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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反洗钱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18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反洗钱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成为主要的支付手段,其方便、快捷、高效和经济的结算方式带来了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然而,其应用也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所以,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反洗钱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述与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网络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银行的信用作为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始于2001年,当时最早的模式是网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在于门槛低,价值有限。到2005年,新支付企业逐渐发展起来,呈现出一些新的模式,包括易宝模式、支付宝模式、财付通模式等。易观国际2010年8月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46亿元,环比增长33%,比去年同期增长89%。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扩张,并且以其特有的优势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青睐,这也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对整个支付体系的影响日益扩大。其中,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市场份额居前三位。

  二、 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洗钱隐患分析

  (一)特有的交易模式为洗钱活动提供渠道。

  第三方支付业务特有的交易模式主要是指其存在的虚拟账户和虚拟货币。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这种交易模式使得资金的流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比如,客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或支付时,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或使用现金购买不记名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形成非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的来源,利用互联网输入支付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隐匿资金流转的功能。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统,进行各类正常经济活动。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存在为洗钱活动提供可能。

  沉淀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和结算时间间隔的存在,第三方中介账户中的资金量会相当可观。这些沉淀的资金被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虚拟账户的余额只是一个代表符号,真正的货币资金则完全受控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通过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进行其他投资获得收益。第三方支付企业虽然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收储蓄资金、集资、组织基金等功能,并形成资金沉淀,成为“天然的资金池”。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基于利益的驱动很容易产生资金转移和挪用的冲动,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

  (三)反洗钱法律制度缺失,容易滋生洗钱犯罪。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反洗钱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在反洗钱意识、内控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反洗钱知识教育与培训方面存在不足。而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央行于2010 年12 月3日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反洗钱措施相关内容,也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但反洗钱监管措施并不齐全,没有专门针对这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反洗钱监管体系仍不完善。

  三、 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特点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极具隐蔽性。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交易模式使得其洗钱活动的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真实性方面。

  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上,交易主体具有匿名性和可变性,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在现有的非金融支付交易规则中,交易主体只需提供客户身份证件的扫描件,甚至可以邮箱或手机号码进行匿名交易,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对,完整性也无法保障。

  二是在交易的真实性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载体主要依托于互联网、POS网络、通信等实体媒介,整个交易过程基本是非面对面的。

  以支付宝交易为例,其与客户从建立业务关系开始,到货物买卖约定和交割,再到资金的转移,整个过程完全是非面对面的。支付宝与客户无需直接接触,资金往来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客户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通过网络自由地进行资金的转换或转移,不需通过柜台的单据审核。洗钱者可以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支付宝账户,并在网络上登记虚假的交易标的和货物交割手续,支付机构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无从核实。具体见下图。

  

   注:双线箭头表示该交易行为不一定是真实的或者不是必需过程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资金转移速度快、形式多样化,追踪难度大。

  第三方支付业务能够提供快捷、即时的资金转移服务,交易迅速灵活、即时完成,交易主体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快速实现资金转移。即使支付机构发现了洗钱行为,但资金已经实现了转移,很难及时对资金进行控制或冻结。同时,资金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虚拟电子货币之间任意转换,多样化的资金转移方式加大了监控和追踪的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洗钱活动涉及范围广,监管技术要求高。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业务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支付内容从最初的网络购物,逐步覆盖日常生活相关的衣食住行,交易范围越来越广;支付渠道从互联网、电话开始向手机、电视等延伸,交易形式也更加复杂。面对广泛的交易行为和复杂的交易形式,反洗钱监管部门需耗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实时深入地了解各类复杂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才能准确的掌握其风险隐患,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给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政策建议和措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正式启动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反洗钱工作。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要尽快采取相应举措,迎接挑战。

  (一)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反洗钱职责,认真落实交易账户实名制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履行防范洗钱行为的职责。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这要求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要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商户(收款方),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

  2、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有效地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依法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一切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判断洗钱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本着真实、完整的原则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真实因果关系。

  (二)完善法律法规,细化交易规则。

  第三方支付交易行为与传统的银行机构支付结算行为存在一定差异,在反洗钱方面存在自己固有的特点。管理部门应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将具体的操作和要求进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规范支付交易行为,设置合理的交易控制规则,以达到最基本的风险防控目的。

  (三)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管理是防范其洗钱的重要手段,但是当前并未出台切实行之有效的举措。学界对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的研究正在兴起。本文建议就机构存在的沉淀资金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以此防止沉淀资金被非法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范沉淀资金被非法挪用,而且能够尽量降低因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暂停经营或倒闭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作者:马为超,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陈颖燕,理学学士,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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