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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类型以监督机制探索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2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类型以监督机制探索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各机构和市场主体以互联网为媒介和途径,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这些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大都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这也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以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结合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发展模式和与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技术型风险。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很强,互联网现有的金融模式都是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和严格的计算机计算才能完成,互联网金融中若出现了技术性风险,会对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2012 年我国有 84.8% 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例如个人信息的泄露、支付不安全等等问题,这一人数总数达到了 4.56 亿人次。为了解决这些信息安全问题,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会从技术层面,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一般采用的方式就是通过购买外部技术,从而实现防范内部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管理上的疏忽。但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由于我国在互联技术上的不足,没有知识产权上的优势,购买的外部技术大多数来自国外,这些进口的硬件设备可能也会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操作性?L险。互联网网络系统对于经营、主体的更改、互联网金融账户的使用、互联网金融交易操作设计、电子货币的真伪识别等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交融之下,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操作都是操作主体自己在自由计算机终端上实现的,若操作主体本身对于操作的具体流程和规范不甚熟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操作性风险出现。同时,操作系统本身的设计和运行缺陷,也会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金融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起步较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时间略晚,但是总体上的发展速度很快。这就可能会出现互联网金融的革新发展和传统金融之间的隔阂,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和关于监管机制的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求。这一滞后性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不明,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出现,出现了更多的法律监管空白,立法进度较慢,立法难度大,使得法律风险不断增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互联网与各种类型的金融市场相结合,不断发展成熟形成了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这些金融模式不仅具有互联网自身的开放性和集约成本等特点,方便为客户带来更为具体和个性化的服务,也对我国金融业的创新提供了积极动力,更有助于金融的普惠性的实现。也正是因为有了和这些不同市场和徐需求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是就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来说,也正是因为有了和这些不同市场和徐需求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的特性,它的重大优势就是对于信息数据的快速处理,为远程的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使得其能够通过互联网积极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但也是因为这一特性,在互联网中进行的不安全交易可能会产生传播速度极快的系统性风险,使得补救这一金融风险的成本大大提高。

  第二,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性。在互联网金融的茁壮成长的背景之下,我国多家银行机构的金融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完善,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愈发贴近,互相渗透。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机构间、交易主体之间风险的关联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较大,产生风险后的波及面也更为广泛。

  第三,风险的出现难以防范,预警机制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完成的,这些通过虚拟系统完成的交易使得金融业务的交易、支付和服务失去了时间和空间限制,潜在的交易对象更多,交易过程极短。随之而来的必然会出现一些风险,而现目前,对于此尚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制。另外,这些风险孕育和爆发都具有很强的瞬时性,目前的预警机制也不够成熟。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途径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应该被提上日程,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中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行为,应当适当加大对其量刑力度,并且应当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和流程也需要法律来完善:在交易、支付和服务中获得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字签名、电子凭证都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来进行防泄漏保护,并且要对交易主体的权责进行详细规定。互联网借贷融资的业务,也需要规则制度来明确和监管,界定清晰其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等等。

  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共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金融业特征――混业业务日益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虽然今年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调整,保险银行的监管日益统一,但是对于证券监管依然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这种依然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各部门共同配合,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管理,共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出努力。对于互联网信用中介、理财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平台等处于初级阶段的业务,也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是要保护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泄漏。

  更新完善互联网相关的信息技术。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的技术标准,需要业界达成统一,吸收国际上有利的技术经验,将中国网络金融中的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形成一个完善成熟的行业标准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系统内部保持相应协调性,从而为检测和防范风险提供技术支持。对于互联网中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各主体和资源之间形成“大协作”,坚持以互联网金融客户为中心的数据库建立方式。此外,在硬件配套设施上,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研究,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减少对于别国的依赖,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安全。

  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供给方要尽到自己风险提醒之义务,通过技术、服务、内部控制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尽量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以及为消费者提供更通畅的权利保护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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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机制 风险 监督 主要 类型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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