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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发展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的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8-11-23

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发展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的启示

  一、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发展

  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主要以孔子、孟子和荀子的义利思想为主要线索,他们注重伦理道德原则,注重在经济生活中进行伦理辩护,他们把义利关系作为处理经济关系的准则,在经济生活中高扬道义,力推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义利观,以期达到为当时人们生活服务之目的。但是孔子、孟子与荀子三人所面临的社会实际状况不同,他们分别以春秋战国时期个人所处的实际社会内容为根据,为解决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不得不面临的义利问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义利观点与见解。

  1、孔子是先秦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较为初步地提出了儒家义利关系方面的基本观点,即此形成先秦及传统儒家义利关系发展的理论基础。首先,孔子认为义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一个人一言一行的行为准则。孔子不但严于律己,并且也要求人们切实实践:凡事合于义便可安心为之,若是与义的准则相违背,则断其念头,切勿行之。其次,经过时间的洗礼,孔子看到了“利”的观念像一只无形的的手,无时无刻不将人们推向不义之路,致使人们做出诸多不义之举。用义规范人们的言行有相当大的难度,所以,孔子一生“罕言利”,过多地言利,无疑会熏黑了人们的心肠。再次,孔子并没有将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换一句话说,孔子并不轻“利”,而是主张“见利思义”、“义然后取”。他认可人们的客观欲望――喜富恶贫。他并不反对人们追求富与利,并且将不追求正当的、合乎“义”的富贵的行为视为可耻。孔子认为,“见利思义”及“以义制利”并不足够,要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践行,还要使“义”的概念制度化、具体化,成为可以具体依循的准则――“礼”。凡是合乎礼的行为便是“义”,合乎义的利才是君子所求之利。另外,他认为礼、义、利三者是相互统一的。为人们规定了各自的利益范围,人人循礼而行,就能各得其宜,是谓行义。人人都依据义来求利,这样就能得到各自应得的利益。

  2、孟子继承并发展孔子的义利思想,提出了一系列诸如薄敛富民的思想主张。孟子反对并批评当时的统治者横征暴敛、贪婪暴力,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并舍弃长远和根本利益,以致造成“民有饥色,野有饿孚”。因此孟子以人性善为出发点,政治上力主施行仁政,“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1]孟子认为应该重视民利,即“民为?F”。他认为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得到维护,百姓也是如此,但追求个人私利应该受到制约,即先义后利、以义制利。

  孟子在追求个人私利上与孔子一样,认为应该见利思义。他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甚至认为“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2]如果在义与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局部与眼前的利益应服从于全局、整体与长远的利益。另外,孟子与孔子一样都极力向往大同社会即和谐社会,他认为“义”和“刑”都代表了制裁,即言行一致的准则,不过二者的主体与对象不同,前者是自身,后者是国家或者社会。孟子对于个人主体所属义利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富而后义”意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种种途径获利致富,而后应该行善致义,从而达到帮助他人、促进社会进步的效果。对于利的大小、轻重,他认为应该灵活地来权衡取舍。即主张两利相权取其重,即权衡轻重灵活取舍。

  3、荀子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并发展了孔孟的义利观,还广泛地批判吸取了诸子各家的观点进行融合,提出自己独特的义利观见解。荀子主张对利益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于政治层面要求统治阶层崇仁尚义、不与民争利,而对于下层民众的物质需求,则要求统治者养欲教民、实行先秦儒家的王道之治。与孔子和孟子有所区别的是,荀子更倾向于从人性论的角度为人的利欲根源寻找理论依据。荀子全面而深刻论证了人的本性是好利的,好利是人性恶的表现,所以一定要加以约束和限制。荀子认为,好利乃人之本性,是合理的,但好利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合理划分利益范围,以此应制礼义以分之及行义以礼,这样也能达到国家治理的效果。主张追求“利”须以“义”为前提。他坚信唯一能够正确处理义利关系的就是儒家“以义制利”与“先义后利”的思想,认为坚持此原则,才能实现真正的利。

  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主要包含了以义制利”、“先义后利”及“以义取利”等思想。在先秦儒家之后,儒家思想出现了分化,有部分人认为应该重义轻利,例如汉代的董仲舒提出贵义贱利,反对汉武帝“与民争利”,从而维护了统一封建专制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汉代统一强大做出了贡献,对以后儒家提出的勤政爱民提供了理论基础,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有些人认为应该义利并重,例如宋代思想家李觏提出了义利双行、以利统义的观点,叶适也主张讲求实效,注重功利,义利并存,他们义利并重的观点有利于改善当时的宋朝国力衰退与百姓穷苦潦倒的状况。其实无论是重义轻利还是义利并重,都是各个时代的儒家思想家借鉴先秦义利思想并结合自身所处的社会实际情况所提出来的,两种观点都有道理,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对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的启示

  从孔子的义利思想中,我们可以准确地认识到到“义”主要是一种道德观念,泛指人们在一切社会关系活动中所采取的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和适宜性的理论表现。当代党员干部也应该像孔子所提到的,“罕言利”,除了追求正当的利益以外,在行政过程中应该遵守着“义”的行为准则,自觉在实践中树立公私观念,并且按照“礼”即现代的规章制度来贯彻执行。

  从孟子的义利观中,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点:首先,当代党员干部在面临公私关系时,应该遵循一个原则即局部与眼前的利益应服从于全局、整体与长远的利益。工作过程中切不可因小失大,权衡轻重灵活取舍,面临重大问题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其次,党员干部应该清正廉明,公私分明,禁止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损害人民的利益,应该用权于民,为人民造福。最后,党员干部的权力应该受到制约,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贯彻到制度建设上,如孟子所言的“刑”,党员干部违反制度与法律应该受到惩罚。   从荀子的义利思想中,我们可以学习到:好利是人的本性,不能一味地要求党员干部大公无私,无私奉献,应该辩证地认识到,党员干部作为一个社会人,也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和欲望,在不违反“公”的前提下,允许其追求私利。另外,荀子主张制礼义以分之及行义以礼,对于党员干部来讲,行政过程要规范守则,这也要求党员干部要定期进行思想文化学习,来树立和坚定正确的义利观与公私观。

  依据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观点,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以及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原理,我认为,义和利是同等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它们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提到,要紧紧围绕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站稳党和人民的立场,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公私观、义利观、是非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和忠于人民。党员干部需要为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和公私观。在实践过程中,党员干部在坚守“义”的原则的同时可以追求利,同时也需要秉承公私分明、大公无私和先公后私的原则,这样才能政治清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借鉴先秦儒家义利思想,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

  当代部分党员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公私不分、腐败等问题,我们应该积极从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中借鉴其义利并重、先义后利、以义取利等思想,寻求解决之道,批判地继承、吸收与发展,同时联系马克思主义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公私观的讲话内容,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实际,多方面、多角度地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义利观与公私观。具体建议如下:

  1、完善体制保障,加强制约监督机制

  马克思认为,对制度性因素的分析是明晰问题的根本出路,资本主义制度对公私利益矛盾的彻底根除是先天不足而且后天无能为力的。所以,公私利益的矛盾只能期望在一种完全超越了政治正义的理想社会架构中得以终极性地解决。而新中国的诞生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完成的,并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这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基于剥削压迫所产生的堕落与腐败,社会主义制度为减少党员干部的腐败堕落提供了制度保障。习总书记指出:要在不断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坚决地遏制腐败增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是党员干部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作效率的基础,也是监督和制约党员干部不能腐的关键。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在领导班子内部的人人监督规范。除了严格按照《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制度》等相关要求,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措施并使之制度化、保障化。

  2、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社会主义公私观的树立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首先,牢固树立起法律在党员干部心中绝对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的原则贯彻于整个党政实践过程之中。其次,应该建立各党政层级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明确各层级法律监督重点,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以组织机关为单位缩小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不断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并且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此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再次,要把法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范围,并且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强大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不断得到充分的释放。最后,严格执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违法追责制度,将对人的监督逐步延展到对以事务全局为主导的监督等等。

  3、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不动摇

  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经济层面上断绝剥削,同时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供物质保障。马克思指出: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是公私利益矛盾产生与发展的资本主义现实根源,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是公私利益矛盾产生的总根源。公私观念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基于物质基础而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剥削腐败的根源,是导致公私不分的主要因素。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有助于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也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物质保障。

  4、强化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党员干部道德培养的自觉性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注重人本身、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因此,道德建设应该更加注重受教育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党员干部更是如此。首先,定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党的性质与建党的最终目的,让党员干部深刻的认识到并且时时警醒自己身在其位的意义。其次,树立正确的用人标准,官员的选拔与任用更加注重德育因素,选贤与能,以德为先,德才兼备,提高党员干部的质量。再次,建立道德激励机制,建立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多种因素为政策导向的良好氛围,对于切??践行社会主义义利观与公私观的党员干部予以激励和弘扬,建立道德模范机制,而对于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假公济私及公私不分的官员,予以追责批判。最后,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全体党员干部学习社会主义义利观与公私观,积极从先秦儒家义利思想中寻求现代价值,将道德建设的积极影响施展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先秦儒家义利思想的发展及其对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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