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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税负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1-08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税负研究

  一、 研究评述

  从我国的税制环境来看,整体而言对于银行业是不利的,而在“营改增”出台和实施的背景下,这种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其影响和重要性是巨大的。

  1. 营业税税制分析。

  (1)银行业的营业税率偏高。熊鹭指出,虽然银行业适用的5%税率低于对娱乐业征收的5%~20%的浮动税率,但是跟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建筑业相比,银行业5%的税率仍高于后者的3%的税率,同时银行实际税负也高于行业平均税负,较高的税负与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并不相符。

  (2)流转税税负不公。对于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而言,营业税的征收政策都是一样的,但结合到实际业务的开展种类和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内资银行承担的税负是要高于外资银行的。黄卫华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经营金融中介业务,反观外资银行,其业务多是转贷业务,以中间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由此看来,虽然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在规定上面是公平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不一定也是公平的。

  (3)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无法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因此,当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放贷时,从资金放贷给企业,再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中间的流转环节非常长。

  2. 政策目标分析。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该做法主要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单从银行业的角度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是针对营业税导致银行业税负偏高的状况进行结构性减税,一方面要更好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除此之外就是政府财政收入筹集的目的。

  3. 征收方式分析。现阶段来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两种方式,对于一般征收这种方式来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分为低阶和高阶,低阶一般征收无法将其利息支出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试点细则采用6%这一比较低的税率;而高阶一般征收其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本文采用的是11%这一较高的税率。

  本文以已公布的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10家银行进行测算和与国外比较,得出了三种计税方法中利差征税最为符合政策目标要求且对银行业发展有利的结论。

  二、 税负评估

  在“营改增”试点时期的计税方法的讨论之中,有三种方法得到学者的广泛讨论。

  1. 计税方法设定。本文讨论的计税方法有三种,简易征收下适用3%税率的计税法、低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一般征收”)下适用6%税率的计税方法和高阶一般征收(即利差征收)下适用11%税率的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法。税负计算如(1)式所示,其中利息收入i、手续费及佣金收入F、投资净收益I、汇兑收益E和其他业务收入O取自利润表。国债利息收入N取自“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中的“免税收入”部分。在使用该法的条件下所有支出均不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简易计税法的税负计算式为:

  T1=(i-N)*3%+(I+F+E+O)*6%(1)

  (2)一般计税征收法。按此方法,税负计算如(2)式所示。在未涉及的参数中,非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Fe、其他业务成本Oe取自利润表;业务管理费Bf是由利润表中“业务管理费”去除包括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以及监管费所得,详细可见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附注;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Fa取自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固定资产附注涉及可以抵扣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增加额,计算式为:

  T2=[(i-N)+(F-Fe)+I+E+(O-Oe)]*6%-(Bf+Fa)*17%(2)

  (3)利差征税法。该方法将税基中金融中介服务单独挑出,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利息收入计税不同,该方法对其金融中介服务按照利息收入净额,也就是用利差来计税,具体计算过程见(3)式。

  利息支出ie出自利润表,其余参数与上文一致,利差征税法的税负计算式:

  T3=(i-N-ie)*11%+[(F-Fe)+I+E+(O-Oe)]*6%-(Bf+Fa)*17%(3)

  由三种计税方法计算,得出我国2015年的10家上市银行税负与营业税对比(表1),从表1中不难看出:

  简易计税法与营业税的税负较为接近,其差异主要是由于税率的差异造成的。其差额如下:

  营业税-简易计税法增值税=(i-N)*2%-(I+F+E+O)*1%=非国债利息收入*2%-中间业务收入*1%(4)

  可知,当中介业务收入越大时,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法税负越重,因为营业税比简易计税法多出2%;当中间业务收入越大时,则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发税负越轻,因为营业税率比简易计税法税率少1%。

  一般计税法带来的税?普遍高于营业税,这符合“试点细则”出台之前多方专业人士与媒体的预测。

  营业税与一般计税法征收差额将如下所示:

  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i-N)*1%+(F+I+E+O)*1%-(Fe+Ie+Oe)*6%-(Bf+Fa)*17%(5)

  反应在公式上即营业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绝大部分)越高,中间业务成本与可抵扣业务费用和固定资产增加额越低,则一般计税法的税负将会越高。也就是税率的提高带来的负面效应掩盖了较少的可抵扣增值税部分带来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与营业税的差异与之类似。

  2. 评估探析。

  (1)一般计税法和利差计税法的对比。处于前三的四大行,一般计税法所征增值税金额均要略低于按照利差计征增值税金额。而其他上市银行(招商银行除外),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金额均大于利差计税法征收的金额。由(2)式和(3)式推导出一般与利差计税法的税负平衡点,将两式相减得:

  一般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非国债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6)

  由此可知:

  两者平衡点=利息支出/非国债利息收入

  =5%/11%=45.45%(7)

  所以,当银行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比例大于45.45%时,一般计税法征税金额小于利差计税法,反之则反是。

  由(7)式可知,当非国债利息收入越大,利息支出越小的时候,一般计税法将比利差法税负更重。

  (2)利差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对比。从前文可知,对于全部10家银行2015年的情况,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计税法,但是相对于其他银行而言,四大行差异则更加明显。

  由(1)式和(3)式相减可得:

  利差计税法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8)

  计算得出四大国有银行的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保持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其他的上市银行则保持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间,由于四大行利息支出比例较低,所以利差计税方法税负就高于简易计税法的税负。中间业务成本占比,四大行在1%左右,略高于其他银行,其他银行间在0到1%间波动较大。可扣税业务及管理支出以及可扣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中,各银行的此数值集中在百分之十左右。相对而言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则偏低,较低的可扣税业务和固定资产比例意味着较低的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四大行相比其他银行更高的可扣税业务、固定资产比例和绝对值使得其将获得更高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和其他两种计税方法的对比,恰好体现出该计税方法下税负的组成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一是利差部分,国家的政策调整及银行的经营状况都将影响利差从而影响银行税负;二是可抵扣部分,以及可扣税业务及固定资产部分,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单纯的只是将利差作为营业收入将不利于其税负减少,银行若要在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下达到减税目的,就必须更积极的参与到进项税额抵扣的业务之中乃至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 计税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以上三种计税方法,针对本文的分析并综合考虑优劣,笔者认为利差计税的方式更为适合。

  1. 未来增值税最有可能向利差计税法改革。

  (1)利差计税法是三种计税方法中最优选择。

  ①利差计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和适应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当中,要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贯和完整,做到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适应性原则,是指“营改增”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促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银行业的综合经营发展。利差收入由于接近银行的增值额,对于课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有积极作用。相对而言,简易征收法无法实现此项原则,基本等同于过去营业税的征收方法;一般计税法,占银行营业成本比例最大的利息支出无法抵扣,使得银行存款成本环节抵扣链条断裂,同样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②利差计税更有利于税负平稳和减少。由于我国银行业税负相对于其他国家偏高,所以税负的平稳更体现在避免税制改革之后税负进一步上升,同时稳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国家在日后愿意在银行业上真正实现减税,完全可以在税率上做文章,相比于多创造一个4%或者5%的增值税税率而继续保持一般计税方法,使用已经存在的6%的增值税税率采用利差计税法(本文计算时候采用的是11%)既可以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也能真正减少企业的税负。具体的计算过程采用公式:流转税负变化=(测算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营业收入,将本文所讨论的几家银行数据依次代入,发现简易计税法、利差计税法(采用6%税率计税)和一般计税法分别变化了2.3%、-1.2%和1.6%。由此可见,利差计税法稳中有降,最有益于税负平稳。

  (2)采用利差计税法更有积极意义。

  ①“利差计税法”能促进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之中,如何做到对金融创新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主要就在于真正的做到税负的减少。因此,在利差计税法下,对金融创新业务征收6%的税率,要远远少于从事传统信贷业务的11%的税率,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将会鼓励其从事更多的金融创新业务,进而实现税负的有效减少,所以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利差模式更能?w现出税收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

  ②“利差征税法”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营改增”。一般计税征收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但正是因为其不允许存款利息支出的抵扣,使得银行存款环节的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仍旧存在。相较而言,利差计税打通上下游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从而可以适应现在利率市场化的需求。

  2. 针对利差收入征税的改进措施。

  (1)税率的调整。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11%的针对利差的税率和6%的中间业务税率相结合来计算利差收入计税法的税负,原因在于该方法既没有多创造一个增值税的新税率,也保持了与现试行一般计税法税负的大体相近,从而突出利差法税收中性的特点。假如政府能够对银行主营业务和中间业务均采用6%的税率,则利差法带来的减税效应将是很清晰明确的,这也将是银行增值税征收可能的方向。

  (2)加紧设计和完善销项税发票开具方法。利差征税法的最大劣势在于其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上,该方案下的销项税票的开具将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针对利差收入,应该核定开票率,采用"利息收入*开票率"的公式计算开票金额,以此避免发生银行应缴增值税的税额小于下游企业可抵扣额的情形,同时相关税务及监管部门应该根据银行经营水平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开票率,避免企业开票金额差异而影响对银行的选择。其次是针对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标准税率开票。但也正因此,利差收入相对于一般征收方法存在技术和操作上的难点,这就要求税务系统能够做好服务工作,与商业银行一起积极开发完善的技术系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缴税系统能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从而建立健全开票、征税流程体系。   (3)对中小及地方银行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和过渡时间。利差征税的方法由于其操作的难度及上述的开票方法上的繁琐,对于地方银行、地方税务部门将会存在更多的挑战,一方面企业需要仔细了解改革所带来对自身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同时还要适应新的纳税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合理避税和相关人员培训上都要花费成本和时间。对于大银行尚且工序繁琐,地方中小银行在人力物力远不能及的情况下将面临更多问题。因此,对于这些中小银行的政策指导和倾斜显得十分有必要。

  四、 结论

  本文对比了三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明确了在银行业的“营改增”中采用利差征税法更为科学合理,对政策目标实现和银行发展都有利。但是本文仍有不足之处,因为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业的普通业务,而并未涉及到黄金和国债税率的讨论,因此未来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从“营改增”在部分行业部分地点的试行到现在全国施行,既可以说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是税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也可以说它是一个新的起点,在此之后的增值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漫长且复杂艰辛的过程,现行的金融业增值税征收办法也等待着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和完善,成本和技术的问题终能解决,而税制改革的洪流不会只是在此驻足。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的我国银行业税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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