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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1-30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一、现代电商行业相关税收征管问题

  (一)现代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存在问题

  1.电商行业的纳税人身份和课税对象确认界限模糊。在电商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票据、税务发票都是基于网络销售数据记载的。然而,网络销售本身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较高,消费者、商家都可以用网络名称甚至匿名并隐藏地址,导致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这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电商交易中,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课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效,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的确认难度加大。在电商网站上,只需要购买数据便可以浏览和下载内容,税务机关不能断定电商的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转让所得,其行为是销售商品还是转让无形资产。虽然推行营改增,绝大多数电商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确定电商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身份与征税对象上,目前税法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电商销售行为的征税征管难度较大。

  2.?{税环节、地点和期限难以判定。现行税制却不适合电商的情况,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电商网站上的交易瞬间就能完成,传统的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被省略。贸易活动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都难以确定,一般的电商都采用电子货币,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机关是以货币支付当天为纳税时间还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时间无法断定。而且电商经济中的虚拟化和隐蔽性,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法中的属地原则难以落实。税务机关难以断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现行税法来对电商企业征税。

  (二)电商企业的税款征收难度大

  1.获取会计账簿的难度大。电商行业是国家扶持的新型产业,一直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传统的企业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而中国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电商征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商并没有统一的电子发票,而且很多潜在的税务证据在信息化环境下能够通过信息手段篡改、删除,导致纳税舞弊。例如,电商商户能够通过刷单等方式,改变销售价格,来降低销售收入以少纳税。这些舞弊的手法,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电商企业的真实会计账簿,加大了征税的难度,导致税款更大程度地流失。

  2.电子支付手段的兴起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电子支付手段的逐渐完善,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如今,出现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线下的代扣代缴模式难以实施,省略了一些中间环节,导致电商从业者更简易就能偷逃税。而且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也导致电商销售中信息保密程度更高,也增加了税收稽查工作的难度。

  3.缺乏明确的电商企业税收管理流程。缺乏完善的电商模式的税收制度,没有明确的税收管理流程。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为鼓励电商的稳健发展,暂时对电商放宽征税力度,欧美国家的电商行业发展时间长,已经形成产业链,有完善的物流和技术的支持。可见电商税收政策的制定与一国的经济、国情、科技水平、财政收入来源有关。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中国也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电商的税收政策。由于电商中的交易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对其征税需要克服很多的技术问题,如何追踪电商企业的交易情况,如何判定纳税人身份,我国尚未搭建完善的税务征收平台,依靠纳税人自觉纳税是很不现实的。

  二、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策略

  (一)完善电商税收制度基础

  1.建立电商的税务登记制度。为了解决税务要素的不确定性,可以根据本国电商的发展情况,制定合适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监管机构也应该对电商行业从业主体采取实名制的管理方式,电商行业经营主体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真实材料。国家政府也要积极制定适用于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建立电商行业登记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并且应对网络支付系统积极研究和立法规范,以防税源的流失。

  2.制定明确的电商税收法规。第一,坚持税收公平性原则。世界各国的电商发展存在差异,各国具体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为此,美国在1997年初颁布了《全球电商选择性的税收》,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规定电商的国内网上交易零税率和国际零关税。电商在美国和中国的地位和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中国也对电商实行免税政策,将会使我国的税款流向美国,不利于我国电商的健康发展。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税收政策,坚持对电商征税。同样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在传统贸易中,还是通过电商模式交易,都应缴纳等额的税款,不能因新的交易模式而给予特殊减免。坚持税收公平,可以减少利用电商进行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可以使税款流失问题得到解决。第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可以借鉴日本,制定专门的电商税格式化税收条例,规定电商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如果延期,将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建立电商行业的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电商行业税务管理机构,对于电商行业的税收体系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优化税收管理体系,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及时发布信息,以鼓励电商行业从业者自觉缴税。构建合理的电商交易税收跟踪网络系统,将我国电商销售经济行为及时反馈到税务系统中,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第三,坚持确定性原则。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税务机关对电商的纳税数额、适用税率都无法判定。中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税收原则,确立所得税的依据,以电商是否在中国境内运营为准,电商在中国境内获得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现行税制缴纳税额。在增值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通过网上的商品交易要和传统交易缴纳同样的税款,体现税负平等。电商交易超过规定数量,视为满足征税条件。劳务与数字式的商品,可以按现行税制中的无形资产税率征税。

  (二)搭建电商的税收技术支持平台

  1.使用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建立信息化的税收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电商经济的税收征管,应引入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并通过专用网络渠道发往银行才能进行款项结算。应当制定专门针对电商经济支付上的税收监管体系,要采用大数据、持续性审计等方式加强追踪、稽查与交易监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建设与金融机构的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电商交易信息,以做到实时监控电商交易。

  2.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自身也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应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建设,以提高政策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使得税务机关网站的服务社会功能更加突出,以更好地公开对电商经营行为的征税政策及具体措施,以更好地普及有关电商税务的政策和知识,从而增强电商从业者的积极主动纳税意识。

  (作者单位为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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