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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1-30

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其中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作为我国现代财税体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了财政审计要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意见。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需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同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从而构建了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

  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在报本级政府审定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它是财政审计范畴的一?N新的审计类型,其审计对象是本级决算草案,即本级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随着我国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审计工作已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层面,审计监督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因此,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重要现实意义。

  由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是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工作的新生事物,可供借鉴的审计工作经验不多,急需分析实际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做好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二、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1982年修订的《宪法》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进一步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更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应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摆脱了之前长时间内本级政府预算、决算的审计只能由上级审计机关来执行,初步建立起“同级审”的管理制度。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所谓“全口径预算”就是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支,即将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审计署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首次提出了“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全面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力争2012年底前建立决算(草案)审计制度”。2014年新《预算法》将原“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更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自此,国家正式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纳入法律规定。

  政府决算草案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决算草案在报政府批准前进行审查和发表意见的审计行为。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主要以本级决算报表为基础,通过对构成决算报表各个项目内容的检查,评价决算草案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相关预算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评价。从专业角度为政府审定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及时纠正草案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后期决算审查工作的开展,将人大经济监督推向专业化、科学化、实效化的轨道,在目标和内容上实现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审计成果的深化和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目标是为了促进政府预算、决算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提出彻底破除了审计部门不能对同级财政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思想和制度桎梏,既是新时期立法机关加强同级决算审查监督的迫切需要,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重大现实意义,也是政府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治理的内在要求。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已按照新修订《预算法》的要求开展同级财政预算草案审计。但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总体上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理论研究较为薄弱,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模式,还需要在审计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时间的限制和审计内容的拓展,增加了审计潜在风险

  根据《预算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方可报人大常委会。从地方上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一般在3~4月份之间才能完成财政决算的上下级核对,5~6月份才能编制完成财政决算草案,一般情况下6月中下旬审计部门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在时间安排上,决算草案审计几乎与决算草案编制同步,审计内容不断拓展,需要在近2个月时间内,边编制,边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加之新《预算法》未明确审计报告的形式,决算草案审计的法定内容、基本程序、审计方法、审计报告规范格式等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审计从总体上对决算草案作出准确鉴定和评价的风险较大。   (二)审计对象本身制度不健全,决算草案审计工作难以全面开展

  目前,尚未在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决算编制的相关办法,决算草案本身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财政职能转变的要求,每年的决算报表格式、内容都在变动中,总决算报表体系内容还不够完整。决算草案编审方面的规定有待完善,决算草案编制的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我国政府会计采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制度,导致审计对象仅包含财政资金流量信息,不涉及相关存量信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本身过于概括,实施细则缺失,影响审计质量。另外,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草案审计之间内容交叉重复严重,如何统筹运用、报告审计结果尚未解决。部门决算草案审计与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成果运用上需要有效衔接。而且财政决算报表一直存在着本级预算和决算支出都是以功能分类编制,但具体到各个预算执行单位会计核算科目都是以经济分类为主,两者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这些都给审计分析和评价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法律层面的审计范围界定及审计整改还不明确,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财政决算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总决算或财政预算收支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审计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不仅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代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审计部门主要是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开展的决算审计是针对下级地方政府。新预算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在上报同级人大时要经过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才可报人大常委会。但与审计法未提出对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的规定存在一定出入,要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究其法律规范的效力而言,还未从法律层面对审计范围加以明确。对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相关的法规、制度和指南尚未及时修订和制定,容易导致在审计实务中无章可循。

  此外,现行决算制度未考虑审计整改结果对决算的影响、对审计结果发现的决算不真实等问题,在决算报告中没有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列示。应如何处理和调整程序如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决算审计结果是在下一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发布的,对于下一年度的预算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审计结果也未与主要领导的考核评价联系起来,容易导致决算草案审计的结果运用不充分。

  (四)审计人员素质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要求存有差距,审计的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财政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财政审计的人员大部分虽然来源于财政、会计、管理等专业,但基本都未做过财政决算,对财政决算流程、上下级分成结算的情况等不熟悉,往往无从下手。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比,审计的方法、重点、内容都存在差异,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来财政部门的若干新举措,决算草案编制的具体要求和财政决算报表体系及内容调整等事项,对于绝大多数审计人员来说是全新的领域,审计人员只能在审计过程中进行学习和摸索,而且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质疑,这对审计质量的保障和审计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四、加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与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相关审计的可操作性

  在新《预算法》框架下,逐步探索修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法规,增加对同级财政预算草签审计的相应规定,为审计部门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法律支持。在出台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决算编制?则等文件的过程中,细化决算编制的原则、标准、方法等要求,明确决算的编制内容、报表格式、上报程序和时限,促进审计机关决算草案审计规范化,同时合理确定预算周期各环节时间,保障决算草案审计时间,为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程序性参考。审计部门也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尽快形成相应的审计操作指南,明确决算草案审计出具的审计文书形式以及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向人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将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审计外部环境建设,积极争取政府和人大更多的审计支持

  首先,主动向政府报告,争取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财政决算草案审计作为审计机关开展的一项新工作,只有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才能使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促使本级政府根据新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机制,为审计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取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联系,强化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工作对接,形成监督合力,赢得人大的信任和支持;及时掌握人大在审查决算草案时的关注点,在审计时予以重点关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成人大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制度化、程序化;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对财政“同级审”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建立和落实问责制度,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主动和财政部门对接,及时了解财政决算草案编制的进展程度。可以邀请财政部门相关人员介绍决算草案编制的流程、决算草案编制的关键点,并对相关结算单据和比例进行核实;可以采用顺查法,模拟预算草案编制的过程,对其中的调整事项重点查看依据是否充分,上下级结算是否存在多列支出、虚列支出等情况;尝试派遣审计人员全程参与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熟悉和掌握编制的流程和要点,分析其在机制和制度上的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点并作为审计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三)在审计组织上要搞好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互结合

  一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决算草案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是预算执行审计的延续。将决算草案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进行,有利于实现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全面审计监督。开展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时候,有重点地对预算单位管理和使用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进行检查,有针对性地对各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执行口径进行检查,为决算草案审计时审查决算编制和汇总的真实性打下基础。在预算执行审计时,要充分考虑决算草案审计的内容,将二者的审计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

  二是把决算草案审计与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相结合。部门决算草案是同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对重点部门、有重大资金分配权的单位部门决算草案审计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反映部门决算草案真实性、合规性的问题到揭示同级财政部门决算草案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重点资金、重点内容的检查,从中发现重点问题,从而带动整个决算草案审计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审计发现部门存在的应缴未缴财政资金、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影响财政总决算真实性、完整性的问题,汇总整合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报告予以披露,进一步深化审计成果运用。

  (四)强化审计人员培训,为开展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在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开展工作初期,可以邀请预算、决算方面的专家开展集中封闭培训,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提升审计人员利用审计数字化平台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财政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分析成果,如利用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账簿与其决算报表数据比对其账表是否一致;利用地税、财政总预算会计等数据指出地方财政收入虚收空转、虚列支出等等财政收支不真实的问题;对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计评价,及时发现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促进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工作。

  (作者单位为六盘水市审计局)

同级财政决算草案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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