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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1-30

我国矿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矿产资源是地壳在其长期形成、发展与演变过程中的产物,是自然界矿物质在一定的地质条件下,经一定地质作用而聚集形成的。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新时期,如何促进矿业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的工业化进程。矿业发展离不开资金投入,当前矿业融资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破解。

  一、我国矿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矿业直接融资难

  中国矿业在融资条件上比较落后,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需要公司在取得盈利后才能融资,其中A股市场要求3年盈利,创业板也要求2年盈利。由于矿产勘探阶段往往没有收益,资金需求随着勘查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达不到国内创业板的条件,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均在勘探阶段就进行融资,因此中国矿业融资与国外相比存在一定距离。江西铜业、中海油等矿产资源类企业纷纷选择赴国外上市,通过把优质资产转化为资本,再把资本投入到创造优质资产当中去,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至“十二五”末,我国有100多家矿业企业赴境外上市。

  (二)矿业融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矿业在国内融资结构存在明显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外部融资过分依赖银行贷款,贷款比重过大增加了融资成本;二是矿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缺乏资金自我积累能力。从西方国家矿产资源融资经验来看,近几年执行的百余项大型矿业项目资金的80%来自于企业的内部现金流,6%来自于银行贷款,14%来自上市筹资,而我国矿业融资银行贷款占外源融资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三)矿业融资利用外资少

  我国矿业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石油领域,固体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外资所占比例很小,不足5%。此外,在外资利用结构中借贷比例高,外商直接投资少,且投资地区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海外融资受限,即使勘查企业或资源公司具有在国际矿业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条件,但因国内政策限制,上市门槛也比较高。

  (四)矿业企业税负重致使内部融资能力降低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产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所得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等。繁重的税费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利润总额减少,其结果是盈余大幅度减少,企业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减弱,内部融资能力大大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在1993年以前,我国采掘业税费负担较轻,平均为销售收入的5%以下;1994年以后,采掘业税负猛增,达销售收入的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为7%左右,且呈微降趋势。其次,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最后,矿山企业税费重,集中表现在增值税上。税改前矿山企业交3%的产品税,1994年税改后增值税调至13%。由于矿山的特殊性,基本不外购原料,只外购少许辅助材料,抵扣进项增值税少,实交增值税多。

  二、破解我国矿业融资困难的基本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基本思路

  面向未来,破解我国矿业融资难的基本思路为:建立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完善矿业间接融资渠道的同时,积极探索国内矿业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明确公益性地质勘探和商业性地质勘探界限,引导国家财政投入重点向公益性地质勘探领域倾斜,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探发展。

  (二)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中国证券矿业板。一是把建立矿业板和建设矿业资本市场提上日程,并积极开展前期研究。国土资源部和国家金融证券管理部门,可以把矿业企业通过矿业板上市、建设矿业资本市场提上日程、列入计划,明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关力量,加强前期研究,提出矿业企业通过矿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相关制度,推进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保障等。二是以创业板为基础,推进矿业板建设。创业板为成长性公司和勘探项目开辟了方便的融资渠道。创建矿业板与创业板有许多相似之处。前期可以借助我国创业板市场,促进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培育,疏通矿产勘查投融资渠道,发挥矿产勘查输血功能。在做大做强创业板的同时,积极探索开辟矿业板,推动矿业资本市场建设。三是以天津矿业板为基础,扩大试点范围。天津建立矿业板3年来,挂牌交易企业在资本运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企业形象和吸引人才等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可以在总结天津矿业板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推出全国性的中国证券矿业板,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矿业资本市场建设。四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有赖于各参与主体的积极努力,建议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矿业板参与主体的职责和职能。同时,建议国土资源部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论证工作。建议监管层对矿业公司上市实行“低门槛、单独审核”等特殊政策,让国内众多矿业企业降低融资门槛,能够更方便地融资,以推动矿业行业的发展。

  第二,积极探索有效的抵押替代品。积极开展矿业企业信用评级,选择信用比较优良的矿业企业开展抵押替代品试点,探索探矿权、采矿权等新型贷款抵押品。一是适当降低门槛,扩大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现行的中小企业融资办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根据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产品有市场、管理规范、货款回笼迅速的中小企业,进行精细营销。只要企业抵(质)押物价值对等,对采用矿产品质押方式的融资业务都积极介入,支持其发展。二是深入开展矿业企业信用调查。金融机构可以组织人员深入矿业企业调研,到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走访,全面了解企业的资金实力、生产能力、销售税利及客户信誉度等情况。

  第三,建立多元化地勘投入机制。建立以中央、省、市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机制。一是建议中央财政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中央财政补助勘查项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重点向公益性地质勘探工作倾斜。二是建立商业性地勘激励机制。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参与矿业领域的投资开发,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地质勘查领域。三是鼓励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自筹资金加强矿区外围和深部探矿,增加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四,建立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市场是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流转交易的市场,主要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近年来,我国通过建立矿业权评估等制度,逐步建立起了矿业权一级市场,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等竞争的方式取得。但目前我国没有成熟的矿业权二级市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法流转受到限制。矿业二级市场具有信息集散与辐射、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和市场监管等功能,完善的矿业权二级市场有利于矿业权全部或部分产权在市场进行流转,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平台,有助于矿业企业破解资金难题。具体来说,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制定《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在地方成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和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保障矿业权转让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作者简介:王韬钦(1982―),男,湖南长沙人,经济理学博士,任职于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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