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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如何对待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2-21

我国应如何对待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

  摘要:早在1884年德国建立工伤保险时,有关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争论就已经出现了。1980年在南美国家智利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障私有化开始的标志。国际上对社会保障私有化并没有统一的严格的定义,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将系统阐述全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在不同领域的社会保障私有化进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私有化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社会保障私有化 社会保障制度 影响 效率
  一、引言
  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观点在20世纪初炙手可热,几乎成了社会保障领域的主旋律和大趋势。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内涵十分广泛,从覆盖的项目来看,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争论涉及社会保障的所有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家庭津贴等等。社会保障私有化又分为部分私有化和完全私有化,目前也有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领域实行了一些私有化,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在各个项目中同步进行的。克里斯汀娜.库普什还提出了“正规私有化”和“渐进私有化”的概念。而对于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功过是非问题,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持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国际金融组织就认为,如果私有化失败的话,世界末日就来来临。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不少国家在实行社会保障私有化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提高了本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这也是不少支持社会保障私有化观点的学者和政治家们更加坚定了“私有化”的信念。可以说,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在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实行私有化观点的学者,他们的总体目标是一致,那就是――要建立一个最有效且最节约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私有化”在不同项目中实行的典型代表及其比较
  (一)养老保险的“私有化”
  社会保障私有化开始的标志就是拉丁美洲国家智利在1980年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智利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要求,参加社会保障的雇员每月要将工资的10%存入储蓄账户,由高度规范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每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只管理一支基金,并为雇员们提供伤残和遗属保险。除了10%的缴费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佣金也得雇员承担,这些佣金一部分用于遗属和伤残保险费用,剩余部分除去管理成本,就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利润来源。智利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因为给资本市场运行带来了积极影响,从而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褒扬和效仿。随后玻利维亚和墨西哥(1997)、巴西和萨尔瓦多(1998)以及尼加拉瓜(2000)陆续进行了与智利一样的改革。但是,智利模式也是有缺陷的,它的私有化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很高,甚至超过了它所取代的“无效率”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最初15年,智利的改革对国民储蓄产生了负面结果,即财政负担的转制成本比资本积累额要高,平均每年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6%。
  (二)医疗保险的“私有化”
  对医疗保险进行私有化有何意义,这是众多学者所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一直在为之寻找答案的问题。与其他社会保障的项目相比较,在医疗保险制度里一直存在着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在这个问题上,突尼斯的医疗保险改革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突尼斯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国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医疗保障。1999年,约有13万人享受了免费医疗,760万人享受了就医优惠。二,由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和国家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NPSIF)这两类社会保障基金为其成员提供医疗保障。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的:通过实施医疗机构自身对其管理方法和基金平衡负责的政策,重组国家医疗卫生体制并调整公共卫生政策。
  (三)失业保险“私有化”
  失业保险的“私有化”主要体现在就业服务的“私有化”,这里主要介绍美国采取的做法。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导致了美国失业率持续居高不下,促使美国借鉴其他工业化国家的类似做法,建立了劳动力发展服务体系,并将之作为稳定美国经济的一项政府责任,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美国的就业服务逐步走向了私有化。美国失业保险 “浮动费率”的使用使得私营失业保险管理咨询公司作为雇主和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中间人应运而生了。因为每个雇主支付给失业保险制度的税额与其雇员得到的失业保险补偿金的多少有关。雇主需要对其失业保险责任进行管理,为此他们决定向私营公司购买其失业保险责任。另一方面,私人就业服务提供者与因特网就业数据以及培训和其他就业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也是一种“私有化”的表现。总的来说,在美国,私营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国家和求职者之间的一种媒介,其地位越来越重要。
  (四)工伤保险的“私有化”
  在工伤保险领域的“私有化”问题,一直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从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私有化”国家所取得的结果来看,工伤保险的“私有化”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这里分别以新西兰和德国为例。
  在新西兰,工伤保险的“私有化”主要体现在事故补偿制度的私营化方面。1998年,新西兰决定实施私营化,并颁布了工伤保险私营化法案。法案规定,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允许商业保险公司经办事故补偿保险,当事故发生后,由商业保险公司依法支付待遇,但是前提条件是雇主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其支付工伤保险费,而不再向事故补偿协会缴费了。但是当法案运行一年之后,新西兰又恢复了以前的工伤补偿制度,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劳工党政府认为工伤补偿制度商业化将会导致成本升高、引发争议增多、工伤认定条件更为苛刻。
  在德国,对是否应该对工伤保险私有化这一问题曾经进行过广泛的讨论,讨论的结果就是:法定工伤事故保险较私营工伤保险更有优势,这一观点也成为了德国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方针。德国取得的成功,如工伤事故发生率稳步下降,法定工伤保险方案在资金方面比较稳定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通过适当的手段”进行工伤预防。但如果实行私有化,相对而言,工伤预防可能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五)福利供应的“私有化”
  对福利供应实行私有化有没有可能?有什么样的经验?这是国家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所必须考虑到的问题。对福利供应的“私有化”,丹麦的做法或许能够提供一定的经验。   在丹麦,公民是福利国家的重要成分,这已经被制度化了。丹麦福利模式更多建立在福利任务(例如照顾老人和孩子等)实行集体负担的基础上。加强志愿性的社会力量,是丹麦政府进行福利“私有化”所采取的方式。志愿性组织通过他们内部的协商,能够加强个体使用者在支持或反对政府的努力时的地位,这也体现了开展志愿性的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当然,在丹麦的社会政策中,政府的地位并不会削弱或取消,它的作用是对社会的最穷困的成员负责,并且让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提供诸如劳动市场、培训和住房等领域的福利服务。
  三、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正处于变革和发展的阶段,需要我们在全面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努力消化社会保障新理论,借鉴别国发展的经验教训时,审慎地思考和鉴别各种社会保障观点的适用性。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各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过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职权划分不科学,不合理;第二,全国范围的费付公平和待遇公平没有真正地实现,部分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第三,政策出台的随意性在部分地区较为突出,导致地区攀比,推动待遇水平上涨;第四,待遇享受条件不严格,出现了该保障的没保障到位,不该保障的又保了的情况,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第五,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国家管理过严,没有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四、面对“私有化”的挑战,我国应该采取的措施
  不可否认,社会保障“私有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面对这种挑战,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私有化”的表现。个人账户的建立使缴费与收益直接相关,能够刺激个人缴费,实现了个人激励,同时也防止了公共账户条件下产生的“搭便车”现象。但不是说私有化就一定能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优化的效果,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应对。
  总的来说,单纯的国家管理模式或私营管理模式都无法解决所有财政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要想在“私有化”的浪潮下取得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就要加强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合作。
  第一,在管理和融资方面,私营部门的方法可以给政府部门提供比较好的借鉴。
  第二,努力改进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开展社会化的管理服务活动,同时照顾到非营利项目和家庭福利保障。
  第三,细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凡是可以由市场和社会力量履行的职能都应交给市场和民间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第四,在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Carmelo Mesa-Lago.拉丁美洲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及其对被保险人、经济和老年人的影响[J],1988
  [2]Xenia Scheil-Adlung.建立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挑战[A].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Carmelo Mesa-Lago.拉丁美洲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及其对被保险人、经济和老年人的影响[J],1988
  [4]Mohamed Ridha Kechrid.突尼斯医疗保险:公立与私营机构互为补充[J]
  [5]Stephen A Wandner and Janet O.Javar. 私营部门涉足美国劳动力发展服务市场的趋势[J]
  [6]Cunther Sokoll. 法定工伤保险的优势―德国案例[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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