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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评析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2-21

涂尔干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评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1)06??0126??05

  基金项目:司法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07);湖南省社科联项目(0804029B)

  作者简介:李伟迪(1964-),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怀化学院政法系教授。

  一、涂尔干的社会分工

  涂尔干说:“所谓分工,就是去分担以前的共同职能。”[1](P234)但这里的分工,指社会分工、高级分工,它形成了两个趋势:其一,从业人员只从事一项社会产品生产销售工作多环节的一项,高度专业化;其二,由于专门从事某个环节工作,从业人员本项工艺的水平遥遥领先,就像他人在其他某项工艺上遥遥领先一样,出现了高度技术化。

  为什么会出现社会分工?“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1](P219)社会容量指社会生活空间,社会密度指社会人口密度。从静态意义理解,生活空间与人口密度成反比,但在涂尔干的动态的历史语境中,是同步发展的趋势,确实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空间越来越大,人口密度也越来越大。为什么社会容量扩大能促进社会分工?因为原来的蛮荒之地现在也能居住人了,如中国古代早期长江以南被视为烟瘴之地,不适合人类居住,但南宋以后,长江以南变得比长江以北更加繁荣了。既然新的地域可以生存,原始社会以来的氏族成员不敢离开氏族生活区域半步的限制被逐渐打破了,一个生活群体的成员可以在群体外生存,甚至更好,有点类似今天外出务工农民的转化。找到新的生活空间的成员,可能从事或创造新的职业,这样分工就出现了。人口密度为什么能促进社会分工?“社会的成员越多,这些成员的关系就会更加密切,他们的竞争就会越残酷,各种专门领域也会迅速而完备地产生出来。”[1](P226)人口密度越大,既有平均生活资源就越小,竞争就就越残酷。“两个有机体越是相似,就越容易产生激烈的竞争。正因为它们有着同样的需要,追求着同样的目标,所以它们每时每刻都陷入一种相互敌视的状态中。”[1](P223)残酷环境生活中的人,会绞尽脑汁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机会在服务之中,因此,他或她会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找到一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或职业,或创造一个更适合社会的产品,于是,分工出现了。因此,涂尔干关于社会分工的原因的分析是基本正确的。但是,如果深究一步,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扩大的原因是什么?是不是社会分工?肯定是。那么涂尔干是否陷入了循环论证的困境?不是。我认为,社会容量、社会密度、社会分工三者是互为条件的。

  二、社会分工与社会团结的关系

  涂尔干说:“社会的凝聚性是完全依靠,或至少主要依靠社会分工来维持的,社会构成的本质特征也是由分工决定的。”[1](P26-27)“非但每个人,每个阶级,而且从多种角度来说,各个民族都同时加入到了分工行列中,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以特殊而又确定的程度,加入到雄心勃勃的公共事业中。它注定要逐渐地发展起来,以至于把今天的合作者与过去的先行者,以及未来各种各样的后继者结合在一起。这样,人类的不同工作就会不断得到分配,它构成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因素,构成了社会有机体一天比一天扩大,一天比一天复杂的首要原因。”[1](P26-27)涂尔干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社会分工成为了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参加到了社会分工中间;第二,社会成员参加社会分工,以自己的特殊性,确定自己的工种或职业;第三,社会分工是创造团结社会有机体的主要因素。

  涂尔干承认在社会分工之前,也存在社会团结,甚至很团结,例如家族。因为“只有我的意象和他人的意象相互切合,我们两人之间才会形成一种团结。如果这种切合来源于两个意象的相似性,就称作粘合。这只是因为两个意象在整体或部分上相互类似,能够紧密地连结在一起,完全融为了一体。总之,它们也只有通过这种融合形式才能相互结合。”[1](P25)涂尔干的这个观点是一个社会事实,家族社会的团结感比现在任何一个团体的团结感强得多。家族社会的衰落,曾经被理解为国家的衰落,如近代中国。家族社会衰落之时,恰好是社会分工兴趣之日,因此,学者们甚至把社会分工视为社会分裂、国家衰落的原因。但涂尔干与这个观点恰好相反:“不过,在劳动分工的条件下,情况却恰好相反,它们之所以能够结合在一起,是因为它们相互独立,相互有别。它们的感受是不同的,因而来源于这种感受的社会关系也不尽相同。”[1](P25)

  为什么社会分工能够促进社会团结?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弄清楚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类型。他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二类。在涂尔干看来,机械团结是一种较弱的社会团结形式,在早期社会里,社会成员的社会相似性程度很强,见到了一个土著印第安人,就见到了所有的印第安人,也有点像马克思说的麻袋里的土豆。相似性为什么产生社会团结?“是因为所有个人意识具有着某种一致性,构成了某种共同类型,这类型不是什么别的,只是一种社会心理类型。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相互结合成了社会。……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固有的团结,它来源于相似性,同时又把个人与社会直接联系起来。”[1](P68)

  涂尔干主张的另一种相对进步的团结类型是有机团结。随着集体意识的衰减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团结的唯一趋向只能是有机团结。这种团结中,“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这样,集体意识就为部分个人意识留出了地盘,使它无法规定的特殊职能得到了确立。这种自由发展的空间越广,团结所产生的凝聚力就越强。一方面,劳动越加分化,个人就越贴近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活动越加专门化,他就越会成为个人。……这种团结与我们所看到的高等动物是何等相似啊!实际上,当每个器官都获得了自己的特性和自由度的时候,有机体也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时它的各个部分的个性也会得到印证。借用这一类比,我们就把归因于劳动分工的团结称为‘有机’团结。”[1](P91-92)

  为什么相似性产生团结,而差异性也能产生团结?“有些人认为友爱是相同性,朋友总是相同的,他们说‘同类相聚’,‘意气相投’,以及诸如此类的谚语。反过来,有人则说,人之不同各如其面,对于这些,有人想得更高一筹,更深一层,欧里庇得斯说:‘干涸的大地渴望甘霖,充满雨水的天空渴望大地’。赫拉克利特说:对立之物总相一致,最美的和谐来自于对立,万物由斗争而生成等等。”[2](P166)这种说法很实又很虚。其实,这里有两个相反的趋势:家族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呈分离趋势;社会联系越来越多,呈团结趋势。社会力量越来越强于家族力量,整个社会呈团结趋势。这就是梅因所说的,由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社会联系为什么越来越密切?“为什么个人变得越自主,他就越来越依赖社会?为什么在个人不断膨胀的同时,他与社会的联系就越加紧密?”[1](P11)根本原因是社会成员生产的自用的产品越来越少,依靠他人生活的产品越来越多;同时,自己的生产过程与他人的生产更加广泛地、紧密地联系起来了。

  社会分工中,有机团结为什么能取代机械团结?在涂尔干看来,社会分工最重要的一个后果就是改变了社会团结的基础,古代社会占据优势地位的机械团,过渡为工业社会占据优势地位的有机团结。整个发展过程呈现的是机械团结不断衰微、有机团结不断增强的过程。分工程度的提高使人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独立意识也越来越强,集体意识越来越困难,建立在集体意识基础上的机械团结日益式微。社会分工削弱人们之间传统联系的同时,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并且在一个比以往更高的程度上将人们紧密地团结起来,此时社会团结纽带就是由劳动分工的发展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在职能上的依赖。“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并不在于功能以这种分化方式提高了生产率,而在于这些功能彼此紧密的结合作用,形成有机团结。”[2](P24)

  三、社会分工与法律的关系

  涂尔干说:“即使分工产生了团结,也不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因为它使每个人都变成了交易代理人。更重要的是,它在人与人之间构建了一个能够永久地把人们联系起来的权利和责任体系。就像社会相似性产生了法律和道德,并以此来保证这种相似性一样,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可以保证相互分化的各种功能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协作。[2](P364)他认为,分工产生了社会团结的可能性,但实现这个可能性,需要法律规范。

  以工业社会的契约为例,涂尔干认为没有社会力量的支持,没有法律的强制规范,契约双方可能陷入混乱。分工的后面是契约,契约的后面是法律,法律的后面是社会。社会是什么?涂尔干认为,“当我们与社会发生连带关系时,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2](P89 ̄90)

  涂尔干通过批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斯宾塞的契约论,来证明契约的法律需求。涂尔干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只是一种臆造。“毫无疑问,人们之所以通过契约结合在一起,是因为或者简单、或者复杂的劳动分工使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了需要。假如他们想要相互和谐地进行合作,单靠彼此的关系以及对彼此依赖关系的意识是不够的,他们必须在契约的整个有效期内对合作条件作出规定。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得到确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缔结契约当时的现实情况,而且要估计到今后可能会产生或者发生变化的各种情况,否则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每时每刻都会产生碰撞和口角。”[2](P170)“我们如果只依靠已经确立的契约来发生关系,那么由此产生的团结只能是粗枝大叶的。但是,有了契约法,我们尚未确定的行为也就有了法律上的结果,它表明了达到平衡状态所需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是从平常的案例中逐渐形成的。”[2](P172)

  “契约所具有的维系力量,倒是社会交给它的。假如社会并没有认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它就会变成只具有道德权威的纯粹许诺。”[2](P76)“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社会的存在,人们还能达成各种契约吗? ”[2](P234)

  涂尔干认为社会分工前后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类型也出现了很大变化,从法律制裁角度,可分别称之为压制法、恢复法。“制裁一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痛苦之上的,或至少要给犯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它的目的就是要损害犯人的财产、名誉、生命和自由,或者剥夺犯人所享用的某些事物,这种制裁称为压制性制裁,刑法即是一例。……第二种制裁并不一定会给犯人带来痛苦,它的目的只在于拨乱反正,即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它借助强力挽回罪行,或者将它斩草除根,即剥夺这种行为的一切社会价值。因此,我们应该把法规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有组织的压制性制裁,另一类是纯粹的恢复性制裁。第一类包括刑法,第二类包括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任何刑法都不应该划入到这种类型中来。”[2](P32)

  涂尔干总结了社会分工与法律发展的规律,分工越发达,恢复法越多,压制型越少。也就是通常说的,社会越发达,民商法越多,刑法越少。“集体类型越能得到彰显,分工越是停留在低级水平,压制性法律相对于协作性法律来说就越占优势。相反,如果个人类型越能得到发展,工作越来越专门化,那么两种法律类型的比例就必然会颠倒过来。”[2](P93)

  四、法律与社会团结的关系

  涂尔干认为,法律是社会团结的表现形式。“正因为法律表现了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所以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区分开,就能够找到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团结类型。同样,我们可以确定,法律完全可以对劳动分工所导致的特殊团结作出表征。”[2](P31)

  涂尔干把社会团结的类型与法律的类型对接起来,压制法表现机械团结,恢复法表现有机团结。“我把规范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与压制性制裁有关的规范,包括分散类型和组织类型;另一种是与恢复性制裁有关的规范。我们已经看到,前者表现出来的是从相似性中产生的团结条件,我们已经将它称作是机械团结;后者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否定的团结,我们称之为有机团结。……法律和道德就是能够把我们自身和我们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所有纽带,它能够将一群乌合之众变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团体。”[2](P356)

  涂尔干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体现社会团结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普通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必然同时伴随着法律活动相应地增加。因此,我们肯定会发现所有社会团结反映在法律中的主要变化了。”[2](P28)涂尔干这个观点,从目前的事实看是成立的;但从理论怎么证明,以及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此观点是否成立,有待研究。

  涂尔干为了证明恢复法对工业社会的有机团结的作用,先铺垫性地讨论了法律对家族社会的机械团结的作用。他以刑法为例,“存在着两种受到这种法律禁止和谴责的犯罪行为:在当事人与集体类型之间直接存在一种强烈的差异性;或者当事人触犯了代表共同意识的机关。这两种行为所触犯和违抗的力量是一致的。它是最根本的社会相似性的产物,它的作用就在于维护这种相似性所产生的社会凝聚力。刑法就是要保护这种力量,它在任何情况下部不至于衰微下去。[2](P69)

  涂尔干形象地描写了保护共同意识的刑法实施及社会团结的具体过程。“正是犯罪,把那些真诚的意识团结在一起,集中在一起。我们只要看看,尤其是小镇里所发生的伤风败俗的事情就足够了。人们总是停下脚步,走家串户,或者在特定的场合来津津乐道这件事情,这样,一种共同的愤恨情绪就表现出来了。……如果那些决定反抗作用的感情是非常确定的,那么它们就会非常一致。因此,这种一致性最终使人们相互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结合体,变成了每个人的替身,但利用这个替身的并不是每个单独的个人,而是社会以此方式构成的群体。有许多历史事实可以证实这种惩罚的起源。[2](P65 ̄66)

  在这里,涂尔干表达了四个意思:第一,犯罪使民众更加团结,原因是犯罪伤害了民众的共同意识,也就是说共同情感。犯罪的这种客观功能类似于鲶鱼效应。第二,犯罪造成的伤害越严重,民众的团结感就越强烈,惩罚就越激烈。第三,惩罚最先也有分散的形式,后来逐渐过渡为集体形式,就是刑罚。第四,刑法就是代替个人的、分散的惩罚,以集体的名义出现的惩罚,目的是保障社会团结。

  压制法为什么转化为恢复法?“协作性法律和恢复性制裁所规定的关系,以及它所体现的团结,都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概括指出,协作关系不再会实行其他形式的制裁。专职工作的特性就在于,它摆脱了集体意识的影响。……如果这些职能越来越专门化,那么能够了解所有职能的人将会越来越少,因此,它们也会越来越游离于共同意识之外,确定这些职能的法律也不再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也不再能够惩罚犯罪,要求抵偿了。”[2](P88)这也就是说,压制法只所以转化为恢复法,第一,根本原因是社会分工,集体意识的基础不存在了。第二,集体意识不存在了,共同的愤怒也不存在了,共同感受的伤害也不存在了,维护机械团结的刑法也就没有必要了。第三,机械团结式的压制法需要不存在了,但新的即有机团结式的恢复法需要产生了。

  “恢复性制裁的特殊性质已经足以说明与这种法律相应的社会团结完全是另一种样子的。区分这种制裁的标志就是它并不具有抵偿性,而只是将事物‘恢复原貌’。违反或拒认这种法律的人将不会遭受到与其罪行相对应的痛苦;他仅仅被判处要服从法律。如果某种罪行确实已经发生,那么法官就应该将它们恢复成原来的样子。他只能宣布法律,却不能谈到惩罚。赔偿损失的处罚本身并没有刑罚的性质:它只不过是拨回时钟返回过去,尽可能地恢复常态的一种手段而已。”[2](P73)这也就是说,涂尔干认为恢复法与压制法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压制法是惩罚性质,恢复法没有惩罚性质;第二,前者的机制是施加痛苦,后者的机制是恢复常态;第三,前者保护的是群体的一致性和机械团结,后者保护的是交换的稳定性和有机团结。第四,前者保护方式是主动出击,后者的保护方式是等待求助。涂尔干的恢复法主要指民商法,就此而言,也有部分法律具有惩罚性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双倍返还价款规定,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也有类似性质。当然,就主要而言,民商法的惩罚性微乎其微,涂尔干的观点是成立的,并且这个观点是以民商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数量居于优势地位而言的。如果比较现代民商法与刑事法的重要性,谁也不能证明民商法比刑事法重要,且民商法的背后就是刑事法。就此而言,涂尔干的观点是很牵强的。

  涂尔干认为,有机团结可分为二类:物的团结,人的团结。前者是消极团结,后者是积极团结。前者主要通过广义的物权法体现和保障,后者主要通过契约法律体现和保障。后者比前者更有利于社会团结。保持相似性的机械团结也属于积极团结。

  “我们就可以看到‘物’的团结究竟是由什么组成的了:它把物与人直接关联起来,而不是把人与人关联起来。最极端的情形乃是:有人只相信世上只有自己一人来单独行使物权,而置他人于不顾。因此,物只能通过人作为中介将自己整合于社会,而这种整合所产生的团结则完全是消极的团结。它无法使个人的意志趋向于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只能按一定次序把物排列在个人意识周围。既然我们以这种方式限制了物权,它们就不会相互发生冲突;争执被预先避免了,但人们之间却不再会有积极的协作和共意了。让我们尽可能地设想一下这种相互妥协的景象吧;如果人们真的能够相安无事,那么社会就会像一团巨大无比的星系,每颗恒星都按自己的轨道运行,从不妨碍其他恒星的运动。这种团结并没有把各种要素联合起来,形成行动一致的实体,也没有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它对社会机体的统一性从未作出任何贡献。”[2](P78)

  对积极团结的概念,涂尔干笔墨不多,但阐述的意义很重要。“如果我们把刚才讨论过的规范同恢复法划分开来,那么恢复法本身便还会包含一种确定的法律系统:如家庭法、契约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关系与我们前述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它们表现出一种积极的作用,表现出基本从劳动分工产生来的协作。[3](P83)“契约实际上是协作的最高法律体现。”[2](P85)涂尔干之所以认为契约类法律体现的是积极团结,指合同是合同相对人主动达成的,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契约程度越高,社会凝聚力越强。也就是说,团结动力来源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而物的团结就没有这个动力。涂尔干在法律和社会团结中,区分物的团结与人团结有重大意义,整个法学传统,对于法律中物与人这两大元素,考虑物较多,考虑人较少,涂尔干看到了二者的区别,可惜没有展开。

  涂尔干对自己的理论总结很简洁:“规范大概是这样产生的:劳动分工越发展,规范就会变得越多――倘若没有规范,有机团结就是不可能的,或不完善的。”[2](P365)涂尔干不自觉地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剖析了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团结之间的关系。虽然他没有明确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之类的命题,但确实创新了法学功能,对当今中国法学振聋发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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