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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启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2-27

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4)06-1465-05

  Enlightenment from the Structure of Rural Financial Systems of America,

  Japan and France

  HUA Dong

  (School of Management,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China)

  Abstract: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Rural finance is the core of modern rural economy, 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which needs to be constantly reformed and innovate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rural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structure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gets some enlightenment and hopes to give some reference to the domestic rural financial system.

  Key words: rural financial; financial system; agricultural credit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中西部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金融体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本研究将从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农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入手,探寻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相关启示。

  1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出口国,其先进的农业生产与其高度发达和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分不开的。美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确立是伴随着美国经济,特别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变革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美国建国之初,并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基本上都是由商业机构和私人贷款提供。

  随着农业不断的市场化,美国在一个世纪内完成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全面产业化改革,其中包括: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创立、《农业信贷法》的颁布和小企业管理局的建立等。美国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已经形成,其较为完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体由4个子体系组成。

  1.1 合作金融体系

  美国农村的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合作社银行系统三大独立的系统组成。这三个系统起初都是由政府出资、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但随着政府资金的逐步退出,三大系统目前已经成为由农场主所拥有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根据美国有关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全美共有12个农业信贷区,每个农业信贷区都设有一个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由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管理和监督[1]。

  1)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美国起初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农业信贷资金主要依靠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设立彻底改变了美国没有专门农村金融机构的局面。联邦土地银行下设若干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每个合作社又由众多农场主出资组成。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股金(联邦银行合作社须向所在联邦土地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股金,以此取得会员及借款的资格)、发行联邦农业债券。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用途主要是为个体农场主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

  2)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的结构与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类似,它是由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及其下设的生产信用合作社组成。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只对下设的生产信用合作社贷款,然后生产信用合作社再为个体农户提供贷款。生产信用合作社与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的贷款对象基本相同,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生产信用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农场主提供贷款,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只是协助其上级联邦土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的是中、短期贷款(1~7年),而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只是协助其上级联邦土地银行办理长期贷款(5~40年)。

  3)合作社银行系统。与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联邦土地银行类似,合作社银行系统也是在12个农业信用区分别设立一个合作银行,但不同的是合作社银行系统还拥有一个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是对业务范围超过一个农业信用区的大生产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1.2 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体系是一种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查勘人为主体的多元化保险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主要负责规则制定、风险控制以及监督稽查等,并不直接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私营保险公司则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查勘人,可分为独立人员和私营保险公司的雇员,他们负责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具体工作。在这种多元农业保险体系里,政府依然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这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法律支持、补贴支持、再保险支持和税收支持。①法律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②补贴支持,政府为承担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险补贴和业务补贴,并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教育方面提供大量经费;③再保险支持,政府主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支持;④税收支持,按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所有税赋[2]。   1.3 政策金融体系

  由于农村金融是一个风险大、收益小的领域,一般逐利性的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参与进来,美国政府为鼓励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市场、防止农村资金外逃而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为涉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机构提供税收优惠、为涉农贷款的利率提供补贴等。美国的政策金融体系最大的特征就是政府背景,它主要是由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其实质是在美国联邦政府的领导下为农业生产及其相关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并通过金融手段对农业发展进行适当调控。

  综上所述,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复合信用型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中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并存发展,同时这种金融体系为政府提供大量的政策导向、法律支持和经济补贴。

  2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地区,历史文化也颇有渊源,因此两国的农业发展条件较为相似。一方面,从自然条件上讲,两国都是人多地少,人均可耕地面积偏低。另一方面,从文化历史上讲,两国历史上农耕文化发达,都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农村都以小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3]。尽管日本的农业发展条件不够理想,但是日本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其农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与支持。因此,考察和借鉴日本发展农村金融的经验,对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占据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主导地位的民间的合作性金融和作为补充作用的政府的政策性金融。

  2.1 合作性金融体系

  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体系,是农协下属的一个子系统,同时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金融部门。日本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主要由最高层的中央政府所管理的农林金库、中间层的信用农业协同联合会(以下简称 “信农联”)和最低层的基层农协构成。最高层的中央农林金库由信农联入股组成,信农联又由基层农协入股组成,基层农协再由农户入股参加。这三级组织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完全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并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组织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指导下级组织的运营。

  中央农林金库是日本合作性金融系统的最高机构,相当于合作性金融系统的总行,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各地信农联的资金活动,并承担向信农联提供咨询指导工作。中央农林金库的资金主要来源于3个部分:一是各地信农联的上存资金;二是其他农业团体的上存资金;三是通过发行农村债券而获得的资金。中央农林金库一般会提供高于普通存款的利率或奖励金来支持信农联的发展。中央农林金库的资金用途也主要是用于满足信农联的资金需求以及向农业相关企业发放贷款。

  信农联是都道县一级的农业协同联合会中经营信用业务的专门机构,作为日本农业合作金融体系的中间层,是连接中央农林金库和基层农协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信农联的资金来源于基层农协及其他社会农业团体的入股和存款,然后用这些资金满足基层农协以及相关农、林、渔业的团体的资金需求[4]。

  基层农协处于农业合作性金融体系的底层,由农户和其他居民及团体入股登记成立,与农户直接产生信贷关系,是与普通农户联系最为紧密的基层组织。基层农协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会要求农户把农产品的销售款及从农协分到的其中一部分利润存入农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最初只发放短期贷款的基层农协目前也开始发放长期贷款,并且其比例呈上升趋势。除了信贷业务,基层农协还可以从事农村保险、农产品供销等其他涉农业务。

  2.2 政策性金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复合体系

  日本农村的政策性金融主要由农林渔公库承担,是当时由日本政府依据《农林渔金融公库法》全额出资创立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入的资本金、政府补贴和借款。它主要为普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日本实施的是一种类似政策性保障的农业保险制度。政府提供保险补贴,农户每年的保险费用大约有一半以上由政府承担。总的来说,日本农村金融在二战后的60年时间内发展已经比较完善,综合起来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典型特征,日本政府在构建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

  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和世界的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农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发展,采取了大量的补贴政策以及相关的专业机构专门服务于农业发展。

  目前,在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都是政府所有或者受政府控制的,主要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银行等银行。其中,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

  3.1 农业信贷银行体系

  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业信贷银行系统,其组织模式是典型的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根据互助主义和分权原则,该体系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地方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三级组成[5]。

  1)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基层组织,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下设服务网络营业所,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合作金融特征,是合作性质体现最集中的环节,有充分的自主权。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主要负责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储备资金,推销国家信贷银行发行的库券,审核会员贷款。

  2)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属于半官办性质,是各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由若干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在业务经营、人员选配、机构设置、利率调整等方面可以自主决定。

  3)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法人总代表,是独立核算的官方金融机构,同时还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总理机关。中央农业信贷银行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但实行的是两级核算,总行为一级,地方银行和地区银行共同为一级。总行受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其职责是参与制定、贯彻国家农业信贷政策,控制和协调各地区的农业互助银行的业务。   3.2 农业贷款的财政贴息

  法国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贷款项目,实行贴息优惠政策。法国政府通过向农业经营者直接发放贴息贷款,鼓励农业经营者积极向农业投资,并补贴优惠贷款利息与金融市场利率差额部分。

  地方(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法国惟一享受政府贴息的银行。贴息资金由农业部从政府拨给的农业年度预算中统一支付给地方农业信贷银行。贴息贷款一般仅限于中长期贷款,在放款用途上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开支、投资生产设备和农民住房贷款。贴息贷款的期限、用途和数量都由农业部按照信贷原则确定,具体的放款办法由银行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该行放款章程确定[6]。每年的放款指标由总行逐层分配给省行和地方银行,至于具体关于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贴息期限、贴息幅度都可以由经办银行决定。对购买土地的贷款,年轻农民的贷款期限最长是25年,享受贴息10年,而一般的农户贷款年限为20年,贴息7年,但扩大经营的农场主享受贴息只有5年。需要指出的是,贴息贷款只在一定贷款期限内享受贴息,而不是整个贷款期限。

  总的来看,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体系具有半官半民、上官下民、官办为主的特征。一方面,这种组织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相符的项目,都优先得到支持甚至贴息。另一方面,该体系的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4 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法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考察和分析会发现,这些国家都有一些适应本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结构。研究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可以总结出一些适应中国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方法,对中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4.1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上述农村金融比较完善的国家,首先都是立法扶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形成了较为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效果非常显著。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和《联邦信用社法》,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林中央金库法》,法国的《土地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指导了这些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

  因此,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引导农村金融走上法制发展道路。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使其在运行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干扰,保障这些机构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因此,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是中国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刻不容缓的工作。

  4.2 加强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扶持

  农业发展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和农业科技投入,这都要大量的资金,并且风险大、周期长,加之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这些因素都限制了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支持力度。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性支持是各个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不仅需要直接设立政策性的银行和保险机构支持农业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且还需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合作金融和激励商业性金融投入农业发展[7]。例如法国的半官半民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始终没有退出给予扶持的金融机构,同时还有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扶持农村金融的发展;日本以合作性金融为主、政策性金融为辅的金融体系,由基层农协对会员的贷款免担保,并且贷款利息优惠比普通银行幅度大。这些政府直接或间接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措施,给予了金融机构和农民较大的成长空间,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由此可见,政府的扶持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最有力支撑。

  当前中国涉农银行的支农力量总体薄弱,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改变农村融资渠道较窄的现状。涉农银行除直接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之外,中国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等利益诱导方式来激励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为“三农”服务,并将支持的重点投向科研、技术、环保和巨灾救济等方面[8]。

  4.3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保险体系

  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农户的经济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自身要注意风险管理外,建设完善的农村金融保险制度也尤为迫切。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能健康稳定运作,与其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是分不开的。而针对中国当前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还不强的实际情况,很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预防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中国可以在政府的介入和中央银行的参与下,各个信用社共同入股组成相对独立的、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经营存款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它可以监督和检查参加存款保险的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对于那些出现信用危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紧急贷款或者无偿援助,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当自然灾害导致农户没有能力归还贷款时,存款保险公司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从而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消除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后顾之忧。

  4.4 发挥合作性金融的基础作用

  国外的农村合作性金融已经有150多年历史,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因为合作性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国家对农村资金投入的不足,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方面的金融需求。

  由于目前中国农民的金融意识还比较淡薄,农户间的贫富差距较大,要实行农村合作性金融有一定的难度。吸收前述各国的经验,在中国可以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建立县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10]。一方面农村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既要坚持合作性的民主管理与弱势群体联合的基本特点,另一方面又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农村合作银行还可借鉴日本和法国的模式,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经济服务,形成完备的全国性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合作性金融是农村会员的利益共同体,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的,其在吸收存款方面有很大优势。又因其具有较为完备的信息资源(社员间对生产生活情况相互了解),信用交易成本较低,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融资风险。因此,发展农村合作性金融是发展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性选择。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稳定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政策支持使得农村金融改革进入一个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也将在农村金融的有力支持下高速发展。

美国、日本、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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