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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明晰研究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3-02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明晰研究

  中图文献号:F271 文献编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5.04.006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这些重要的科学论断明确了新形势下集体经济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改革发展方向以及所对应的方针政策。

  中国的集体经济源于合作经济,这从目前学术界一些专家把集体企业翻译成cooperative enterprise 就可以看出。自1918年第一个合作消费社成立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集体经济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后,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得到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在集体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度超过国有经济总量;集体经济是吸纳就业和安置职工的重要途径,一度成为解决待业子女和返城知青工作的主渠道;集体经济是经济机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试验田,一度为国有企业开展制度创新,实现主辅分离做出过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运行,集体经济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大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把其归咎于其产权关系模糊,认为集体经济产权所有者不明确,不到位。表面上,企业职工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又不实际拥有企业财产权益;人人应该对企业资产增值负责,但人人又实际负不起责任。所以,集体资产被平调、被侵占,多数职工并不十分关心。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上级主管部门说了算,上级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和管理权,而一旦需要承担风险责任时,谁都没有份。这是集体企业搞不活,集体经济后期出现萎缩的关键原因。但是,通过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笔者发现,集体企业和经济的产权模糊是客观实际,但是也长期存在,在集体经济发展辉煌时期也并未得到彻底解决,集体经济发展遭遇寒冬,与国家体制、机制、政策和国情等多层次综合因素有关,并不是由于产权模糊陷阱单因素为之。但是,毕竟目前国内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是缺失的。新形势下界定和明细集体企业的各类产权,不仅有利于推动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创业板上市;而且也可以加快部分低效和不规范企业的清算处置,同时对常态运行企业的激励和考核也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 集体企业存在的或有产权和权属原则探讨

  从近五十年历史发展历程中,国有企业主办和城镇厂办的大集体企业资产积累、构成、现状来看,产权关系复杂、产权主体不清、归属不明且界定困难是既普遍又突出的问题。从名义上看,集体企业的产权为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但实际上,无论是经营者的选择、重大项目的决策,还是资产的收益和处置,都不由或不能完全由集体企业职工决定,处于“名为集体所有,实为职工空有”的产权状态;从法律上,虽然国家及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制定集体企业改革政策,并很早就已经达成了要把产权界定、资产量化作为重点的共识,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套权威的、经过实践证明的、可适用于多数企业的政策、法规和办法出台,即使是国家新近颁布的《物权法》,也没能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做终极界定,其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描述仅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和明晰集体企业产权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和客观需要的研究课题。

  1.1 集体企业产权类型分析

  从我国集体企业现状来看,目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主要有三大种类型:一是由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企业转化而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的原始投入者一大部分已经离开,现有职工以后续接替、投资、入股形式进入,这类企业的产权主要是由企业所有劳动者共同集资的,以原始投资及后来入股为主体形成的;第二是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注资成立的集体企业,主体上是由国家或主办单位投入,属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企业产权,这里面也包括有的集体企业原来有投资者,但是主办单位强行要求其退股后,国有企业投资成立了劳动服务总公司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由这个组织再去投资集体企业,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来实现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控制的;第三是在集体企业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原始投资主体已不清晰或者混淆,初始投入的资金和后续积累存在着严重的产权不清,既有主办单位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成分,也有集体成员共同创造的价值,还有社会上其他的个体、民营等经济成分。

  因此,从目前大多数集体企业的产权构成来看,都或多或少是由国有产权、集体产权、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产权中的两种或更多的类型混杂存在的,这也正是集体企业产权难以界定的根本原因。

  1.2 权属界定的原则和标准探讨

  对集体企业产权主体的确认和利益关系的明晰,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整体利益的适当分解与重新组合。其中兼顾到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就主要涉及到原始投资者、公共积累的创造者以及企业运行中经济与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这3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在投资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确认与明晰,不外有3种方法:一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存量资产确认给原始投资者。这种方法,虽然与我国经济学认可的合作制原则有某些相悖之处,但却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而且,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对于那些原始投资量大,资金在其发展中显示出重要作用的企业来说,以此种方法明晰其存量资产的主体不失为一种最佳的选择。二是按照“谁(提供)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将企业的存量资产明确给每个职工,并且论功行赏,差别占有。这种方法,在理论上坚持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则,从实践中来看,对于那些近似于白手起家的企业尤为适合。三是按照“资劳共享”的原则,依照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出不同的比例,将企业存量资产明晰给原始投资者和本企业的劳动者。这种方法兼顾到资劳双方的利益,且弹性较大,不像前两种方法那样极端化,因而适应性较强,易于新旧体制过渡时期的理论与政策所允许,易于为凡事讲“平衡”的中国人所接受。从中国各地对集体经济或集体企业进行股份改组的实际来看,无论自觉与否,无一例外地都是循着上述某一方法行事的。   3.3 折股量化过程的几点建议

  一是我们将部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给职工个人时,明确规定职工对此只享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当然更不能带走、转让或继承。这种做法再改革初期有其稳妥性的考虑,但究其根本,与其说是股份制,不如说是责任制,到头来还是要在集体所有与职工所有之间纠结,但其实一个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旦破产,当它清偿完各种债务后还有剩余资产时,这些资产除了分给各个职工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因此,在今后的深化改革中,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个人时,职工不仅应享有收益分配权,而且应逐步拥有所有权。第二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到职工时,单纯的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虽然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但却未能对职工产生相应的约束机制,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负作用,这就要求分享者必须依照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的形式投入一定量的个人股,并且使这种个人出资股与其分享股紧紧捆在一起,共损共益。不出资入股的职工,无权接受分享股,或者视为自然放弃分享股。从激励与约束并重、机遇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出发,职工个人投入的现金股应与其取得的分享股大体相等,即保持1∶1的比例为宜。第三,按着有关政策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5%作为公共积累基金,且此基金属于企业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不得记入股东名下,这一规定实际上又在企业中造成了一块产权关系极不明晰的资产,必须在今后二次改制中按照予以解决。

  总体而言,尽管集体经济和集体企业的产权表现形式为模糊状态,但是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集体企业的发展实际,通过一定方式的处置,可以解决产权模糊问题,产权问题不会也不应该成为企业发展和处置(解散结算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障碍,相信各类集体企业会结合自身实际,依法、依规、稳妥地处理、处置各类产权,不断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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