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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核算的问题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3-06

浅谈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核算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3-0029-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3-015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2014年1月1日,国家财政部颁布并实施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新的高校会计制度,适应了财政预算改革和高校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高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了高校会计信息质量。

  一、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资产核算方面增加了资产折旧摊销的核算内容

  高校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核算高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额,这是高校新会计制度核算改革的一个显著变化。

  高校在核算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仍采取“双分录”核算模式:增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的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同时,增加支出减少货币资金。而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则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增加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

  (二)负债核算方面引入了“应付”类的科目反映高校的负债情况

  新高校会计制度与过去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原“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并引入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当的会计科目,用以核算高校应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体现了高校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这是新高校会计制度从过去单纯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向权责发生制过渡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三)收入核算方面依然采取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高校收入是指高校为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的资金,高校新会计制度明确: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从高校收入构成的总体上看,高等学校的大部分经济业务都还是运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极少数的经济业务比如说以盈利为目标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采用的则是权责发生制。

  二、新会计制度下高校会计核算面临的问题

  (一)对于资产的核算一次性计入支出,与其相应在后续年度带来的效益无法进行配比

  对于资产的核算,高校会计制度尽管引入了折旧或摊销的核算要求,但从根本上并没有使高校的资产支出在合理的使用年限里进行分配,依然一次性地在购人资产的年度里计人高校支出,使得高校在购人资产年度内支出过大,而这些资产所带来的使用效益却在往后的年度内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法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的方式分期体现出来,从而影响了高校资产支出与使用其所带来的效益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里确认与计量,使得配比的会计原则失效。此外,对于高校取得的资产,新会计制度并未要求其进行减值的计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高校资产会计核算的信息失真,进一步使得高校会计核算配比原则无法得到实现。

  (二)在负债的核算方面高校筹资活动所引起的利息仍作为隐形负债没有通过核算进行反映

  高校筹资活动产生的利息,包括借入款项产生的利息以及当前萌生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利息。从科目设置上来看,高校新会计制度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核算高校的负债情况,但对于高校筹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却没有进行核算加以反映。同样,对于在高校萌生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长期应付款”进行核算,使得高校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利息在发生时全部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在支付“长期应付款”时计人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并未计入当期的利息支出。

  (三)在收入的核算方面高校应收未收的款项得不到体现

  新高校会计制度要求,对于大部分的高校收入业务,除经营业务外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要求高等院校只有在实实在在收到相关的款项时才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即使存在着收款的权利,也不进行核算。不对收款的权利进行核算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校收入的管理,使高校的“盈利”能力得不到完整的体现,不利于高校及其上级部门掌握其真正的财务信息。

  三、新会计制度下完善高校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对高校资产会计核算的建议

  对高校相关的非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为避免非流动资产采购造成的某一会计年度内的支出数额巨大影响高校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的体现,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按照资产的使用状况分期确认资产支出。在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增加其账面价值的同时减少所支付的货币资金,年度终了,应将属于本会计年度应确认的非流动资产的支出额计人本年的支出中,同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反映的是取得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而“非流动资产基金”反映的则是通过资产的损耗而创造的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对高校筹资融资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为准确计量高校筹资、融资业务的成本一利息费用,应增设“应计利息”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高校应根据借款规模的大小,按月对其筹资业务产生的利息进行合理估计,并计人相关的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对于高校发生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应对所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利息进行区分,通过“应计利息”科目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应付的利息。   通过“应计利息”科目对高校筹资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利息进行核算,有利于揭示高校的“隐形负债”,使高校会计核算更加完整清晰。

  (三)对高校应收学费的会计核算建议

  为更全面地反映高校学费收入状况,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要求下,高校应设置“应收学费”会计科目,核算高校本年度总共应收取的学生学费。

  当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根据招生录取学生人数,计算学费收入并计人“应收学费”会计科目中;学生报到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报到学生人数,调整前期所确认的收入与“应收学费”科目金额。此时,应收学费账户余额反映了本年度应收的学费总额。当实际收取学费时,冲减“应收学费”科目。此时,应收学费账户余额反映本年应收而未收的学费总额。由于高校“收支两条线”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规定,高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必须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高校在实际收取学生的学费时必须上缴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统一收取再返还。因此,应设置一资产类“财政专户应返还款”核算上缴财政专户应返还的款项。按照实际收取的学杂费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应返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实际上缴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当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专户应返还款”。

  由此可见,“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反映了高校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的款项总额,而“财政专户应返还款”账户余额则反映了财政专户应返还而尚未返还给高校的款项。

  四、结语

  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应以全面反映高校会计信息为最终目的,高校新会计制度的颁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高校会计的核算,使得高校会计核算的内容更加具体、清晰。在新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下,如何更加全面地反映高校会计信息,提高高校会计信息的使用质量成为了新时期高校会计核算研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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