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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我国残疾人政策的时代转向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3-12

论“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我国残疾人政策的时代转向

  中图分类号:D669.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6-0092-07

  社会政策是时代的书写者,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体针对某一社会问题的集体行动。纵观中外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一路风尘仆仆、风雨兼程的残疾人政策总是把时代的意志书写在自己的旗帜上。从饱受伦理争议的“个体残疾观”到当下备受推崇的权利模式,从支离破碎、残缺不全的政策内容到如今不断丰满、日臻完善的政策体系,无不体现了残疾人社会政策基于“时代基因”的“变”与“不变”。实践证明,残疾人社会政策因其喻涵的伦理意蕴已经成为人类文明集体行动的时代精华。尤其处在社会转型和变革的重大历史时期,残疾人社会政策更是主动扛起时代的大旗,积极创新自身发展的逻辑路径,顺应历史潮流和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调整政策方向和战略目标,奏响时代发展的最强音。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关键在于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毫无疑问,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残疾人,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中相对“不平衡、不充分”的特殊群体。为了回应我们党关于“小康道路上一个也不能少”的庄严承诺,中国特色残疾人政策必须审视和清理不符合新时代残疾人发展诉求的“劣质规范”,以先进的理念、丰满而人道的内容、科学的体系、现代化的手段,实现政策的时代转向。

  一、政策理念:从“他者”向“以残疾人为中心”转变

  建国以来,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在人道主义思想指导下不断调整和与时俱进,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发展道路。但遗憾的是,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虽然高举“人道主义”大旗,在其现实性上,执行的却是“父爱式”社会政策――残疾人通常被看作是需要政府和社会救助、保护的弱者和怜悯的对象。这种思想表现在政策上就是把残疾人看做是社会政策的“他者”。英国学者博埃默认为,“他者”这一概念是被用来指称主导性主体以外的一个不熟悉的对立面或否定因素,正因为“他者”的存在,主体的权威才得以界定[1]。霍礼德等人也指出,“他者”不仅可以指不同的国家,也可以指异质的群体,如种族,宗教,阶级或者性别,其中“刻板印象”(stereotype)和“偏见”(prejudice)是“他者”出?F的主要方面[2]。由此可见,相对于“我者”,“他者”是一种客体的存在,是没有力量、没有自我意识、没有思考和控制力的一方。

  回顾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发展道路,不难发现,在残疾人社会政策的设计和制定过程中,虽然我们一直强调“人道主义”理念,但由于长期以来形成了对残疾人的“刻板印象”和“偏见”,残疾人始终是政策中的“他者”。换言之,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的制定并不是“以残疾人为中心”,而是更多地让位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大局。甚至在某些特定时期,残疾人社会政策只能沦为一些地方政府形象工程的装饰品。残疾人的保障水平和福利质量也常常不是根据残疾人实际的需要而设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残疾人在政策制定中经常缺位、缺席,缺少必要的发声,残疾人政策往往难以真实反映残疾人的意愿。由此,残疾人只能被关怀、等关怀、接受关怀――这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关怀,必然造成残疾人的政策冷漠。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五年,残疾人政策必须在理念上实现从“他者”向“残疾人为中心”的政策回归。“以残疾人为中心”,就是要树立和维护残疾人是政策主体的政策理念。政策的出台要从残疾人的角度出发,通过扎实的实证研究,搞清楚残疾人真正诉求是什么、最大的需求在哪里,急残疾人所急,想残疾人所想。残疾人的需要在哪里,政策就覆盖到哪里,避免政策是一回事,残疾人的真正需要是另一回事,导致好心办坏事。其实,早在2008 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就明确提出,“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因此,“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必须坚持以残疾人为本,构建“以残疾人为中心”的残疾人政策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尊重残疾人的政策意愿。把尊重、理解残疾人作为政策制定的核心理念,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防止政策冷漠;二是强化残疾人的政策发言权,避免残疾人政策执行中被边缘化和“被代表”;三是理解残疾人个性化的政策需求,提高残疾人的政策获得感。

  二、政策目标:从“物质生活”向“美好生活”转向

  “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社会政策的物质基础和时代背景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新时代,残疾人必然有着“新”的诉求。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层次是随着主体的满足程度而逐步提升的[3]。在前小康社会阶段,残疾人和全国人民一样,最大的需求是“物质生活”的满足,残疾人政策目标自然以物质救助和精准帮扶为主。但进入新时代,尤其是2020年全国范围内解决贫困问题、继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后,残疾人的需求和全国人民一样,自然就会转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物质文化需要的升级版,标志着残疾人需求范围更广、层次更高了。残疾人不仅有物质文化生活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有着强烈诉求。   目前,我国残疾人政策目标还是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为主,辅之以部分就业帮助的社会福利服务,属于传统补缺型社会福利政策。即便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普惠型社会福利政策,也仍然是把残疾人的“物质救助”作为政策目标的主要内容。虽然这种社会政策曾经在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长期发挥着特殊的政治使命和历史任务,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应对残疾人社会问题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仅以物质救助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政策只是一种初级阶段的、低层次的制度安排。这种社会政策很少注意到政策对象的精神、心理乃至伦理等更高层面的需求和帮助,更遑论考虑到作为社会主体的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诉求。换言之,现有的社会政策并没有把残疾人看作是丰满的社会主体,也没有真正地从满足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角度确定政策目标。

  残疾人的需要层次和内容在新时代已经开始升级换代,残疾人社会政策也应及时调整目标,适时跟进,全方位地关注残疾人的各种合理需求,满足残疾人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w而言,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政策应改变目标单一的缺陷,在满足残疾人物质保障的同时,把社会参与、平等融入、价值尊严以及残疾人的自我实现等非物质需求纳入残疾人政策体系。按照十九大的要求,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保障残疾人美好生活愿望的落地生根和开花结果。为此,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的社会政策应作如下调整:一是继续完善残疾人社会政策结构,丰富政策内容,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是优化残疾人社会政策的顶层设计,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三是细化残疾人社会政策,精准助残,满足残疾人的多样化需要;四是要关注残疾人心理健康。

  三、保障水平:从“保基本”向“适度保障”转向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不断调整和主动建构,为8600万残疾人编织了“社会政策兜底”的保障之网。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长期定位在“保基本”层面,广大残疾人在很长时间内只能实现基本生活保障,而教育、发展、融入、参与等合理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残障理念的更新,我国残疾人政策及时调整了目标,在实现政策兜底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要求逐步提高了残疾人社会政策的保障水平。但综合现有的监控数据来看,目前我国残疾人生活质量和整体生存状况与其他群体相比,仍有逐渐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奔小康的落后群体。

  党的十九大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改以前“保基本”的提法,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原则。“适度”的提出,表明我国残疾人政策水平开始新的转向,即一方面政策保障水平不能太低,避免“福利陷阱”,导致残疾人小康路上掉队,难以共享社会发展红利;另一方面政策保障水平不能太高,要警惕“福利依赖”,防止不顾国家社会发展实际,好大喜功,贪大求全,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际,致使政策失去激励效应。在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国际上“中等收入陷阱”“塔西佗陷阱”和欧洲国家因福利灾难带来的国家破产、社会动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运动等等,都值得警惕和总结。具而言之,适度原则既要体现政策对残疾人的保障功能,达到政策兜底的作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基本康复、供养、基本社会参与等方面得以实现;同时又要体现激励功能,兼顾效率与公平,使制度和政策在可得与可及的基础上,有利于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4]。众所周知,残疾人政策的保障水平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向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的各种财富(物品和服务)在国家或地区总财富分配中所占有的比例[5]。当务之急,要通过科学测算,确定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在GDP中所占的比例。为此,可以借鉴和参照相关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运用大数据手段进行数据挖掘,综合小康社会的相关指标体系,尽快确定新时代残疾人社会政策“适度”的水平线,并围绕这个水平线,尽快完善未来几年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结构和体系,确保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同奔小康。

  四、政策重心:从“就业”向“康复”转向

  长期以来,我国残疾人政策重心一直围绕着“就业、救助、教育、康复”四个方面展开,其中,就业一直高居残疾人社会政策之首[6]。换言之,在关涉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四个选项中,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就业始终是重中之重。由此,也导致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从一开始就走上了劳动福利型政策之路。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并规定了“集中安置就业、按比例安排就业、个体就业、辅助性就业和公益性就业”[7]五种残疾人就业方式,从而保障了残疾人就业优先权,提升了残疾人的就业率。

  综合来看,这种以增权赋能为理念、以培养残疾人生活技能为重心的劳动福利型社会政策比较符合当前国际社会流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即把社会政策看成一种社会投资行为,强调“上游干预”,以工作促进福利的提升(welfare to work) [8]。不过,虽然该政策对当下我国社会政策的完善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了残疾人通过劳动就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实现残疾人有尊严的、平等的社会融入。但是,劳动福利型政策的前提是残疾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而且这个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上升空间。然而,对于那些由于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来说,这项制度就失去了应有的政策效应。尤其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症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来说,“就业”就好比水中月、镜中花,可望不可即。因此,劳动福利型残疾人政策不仅不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而且有政府为了减少财政负担,推卸社会责任之嫌。

  众所周知,残疾人最大的群体特征是“残”和“疾”。残疾人最大的需求是“去残”“无疾”,即康复。如果康复问题解决了,那么残疾人作为“残疾人”所面对的所有问题也就不会存在了,所有的困难自然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残疾人真正需要的不是“就业”,而是“去残”,实现康复。但与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日臻完善相比,我国残疾人的康复保障却相对滞后。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大多数残疾人从来没有得到过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不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配合等等。因此,随着小康社会战略的提出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重心应从“就业”转向“康复”。这也是为什么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主要原因,这也为未来残疾人政策重心指明了方向。为此,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应紧紧围绕“康复”这一主题,积极构建残疾人康复制度和康复服务体系。尤其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通过制度保障、政策引导、市场激励和伦理感召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以残疾人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为重点、康复综合服务机构为指导、市场康复为补充的多层次、多体系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最终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政策目标。   五、政策体系:从“碎片化”向“系统化”转向

  残疾人社会政策的“碎片化”是指残疾人政策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全局性。在实践中表现为政策制定的分散化、执行的割裂化、内容的“差别化”和保障的松散化。政策制定分散化是指残疾人社会政策政出多门,管理分散,呈现九龙治水的无序态势。以康复为例,卫生部门主管康复工作的技术业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康复场所的规划和设施,教育部门牵头康复的教育培训,而康复所需要的经费、资金等则是由财政部门提供。这种“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的责任机制导致残疾人社会政策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掣肘,难以协调统一,严重降低和消解了政策的实施效果;政策执行割裂化是指残疾人救助和保障项目块状分割、独立运行,不仅表现为残疾人项目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与整合,还表现为残疾人项目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之间缺乏过渡与互补;政策内容“差别化”是指残疾人政策制定过程中呈现出的区域“差别化”,目前我国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经济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残疾人社会政策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导致政策的歧视性和不公平性;政策保障松散化主要是指残疾人政策实施的相关法律保障较为松散,现行政策保障中只有一部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其它规定要么被淹没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条款中,要么由约束力有限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导致残疾人政策在实施中阻力重重,难以彻底贯彻。

  可见,由于我国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残疾人社会政策还处于体系不完备、内容不丰满的碎片化阶段。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严重撕裂了残疾人政策的主体性、统一性和完整性,造成残疾人相关政策绩效低下,政策效度远远低于预期。因此,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有必要对现有的残疾人政策进行调整与整合,使之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首先应明确残疾人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变九龙治水为综合管理。在不改变现有行政监管、执法主体职能和责任的前提下,依托残联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其次,在政策内容上应科学规划,逐步建立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残疾人类型的普惠+特惠、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政策体系;再次,加强和完善残疾人服务性社会福利政策结构,实现残疾人制度性保障政策与服务性社会政策的有序对接和完善;最后,加强残疾人大数据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的采集、分析、归类、共享和转化,实现政策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确化,提高残疾人政策效率。

  六、政策评估:从“技治主义”向“获得感”转向

  技治主义是指残疾人政策决策过于倚重专家系统及其专业知识,同时试图将政策过程转变为去政治化、消除民主参与和公共协商之需的技术性事务的状况[9]。在技术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知识经济的当下,技治主义主导下的残疾人政策模式为提高残疾人政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贡献颇多。然而,吊诡的是,近年来经验世界中频繁出现的一些现象却给出相反的答案:有的政策项目在方案设计与论证、风险与效益评估等阶段虽然经过了反复的专业论证,在技术层面上看也貌似很“科学”、很“完美”,但政策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常常遭到残疾人的消极抵制,甚至强烈反对。以盲道为例,目前遍布全国各地的盲道已经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盲道最长的国家,但现实中我们很少看到有盲人走上盲道。冷冰冰的技术主义无法真实反映残疾人的感受,这种好心办坏事的事情在政策实践中经常发生。

  “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随着“后物质社会”的到来,民众的价值观也将从“生存价值观”向“自我表达价值观”转变,从而导致“批判性公民”(Critical Citizens)的出现[10]。诺里斯等人认为,后物质主义时代,一旦“自我表达”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满足,公民就会对政府、制度产生不信任,从而出现批判的声音[11]。这一理论在当下我国的残疾人政策实践中有着很强的理论适用性。在社会模式与权利模式得到普遍认可的今天,残疾人已经意识到救助和福利是权利,是政府和社会不可推卸之责任。一旦福利期待与现实产生差距,残疾人就会对政府、政策或社会表达不满,产生批判思维与批判行为。已有的研究表明,由于残疾人保障和福利期待与实践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加入了“批判性公民”行列。批判性残疾人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我国残疾人事业已经发展到了与国际社会逐步接轨,乃至同步的新阶段,是一种时代的进步;同时,也隐喻着我国残疾人政策绩效评估必须开始重大转向――残疾人的获得感不可避免地将成为残疾人社会政策评估的主要标准。

  质言之,残疾人政策评估不应只看投入了多少钱,做了多少次专家论证或运用了什么样的先进技术,而应把残疾人的获得感作为政策评估的主要指标。具而言之,一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之前应开展残疾人社会政策满意度调查。满意度是“消费者比较实际产品绩效与先前期望的一种认知评价” [12]。通过调查,政策供给方可以准确、真实地掌握残疾人的政策预期,使政策真正满足残疾人的需要,防止好心办坏事。二是建立残疾人政策绩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目前,我国政策绩效评估体系由于缺乏民主参与,容易使评估活动变成“被评估者”自说自话的形式化工程。而第三方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使评估不受评估对象影响,保证绩效评估的真实性和精准性[13]。三是严格考核督察问责机制。对于不顾残疾人实际需求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应付工程”应大胆问责,坚决追责,通过完善的责任倒查机制和严格的政策评估制度确保残疾人社会政策真正惠及广大残疾人。

  七、政策供给:从“单一政府”向“社会化”转向

  目前学界较为推崇的“制度型”残疾人政策一直把强化政府责任作为反思和检讨残疾人政策得失成败之关键。但从实践角度来看,“国家统揽型社会政策”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消极影响程度几乎与“市场主导型社会政策”相差无几。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风雨历程已经见证了一方面政府越?碓角渴疲?包办主义和全能主义特征也越来越明显;而另一方面,面对残疾人不断释放的社会福利需求和保障诉求,政府又总是陷入应接不暇,疲于应付的尴尬。显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单一主体主导社会政策的体制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当下我国残疾人多元化的福利需求。由政府主导,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乃至家庭等多元主体提供残疾人政策已经显得尤为迫切。   考察西方国家残疾人社会政策的供给渠道可以看出,在福利多元主义理念指导下,虽然西方国家政府在残疾人政策供给中发挥中主要作用,但社会化政策供给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影响决策的最有效的途径。例如,早在1993年,大约500个残疾人组织共同提议发起并成立了残疾人委员会,要求改变决策制度并修改欧洲法律,并由此确定了欧洲第一个残疾人日。1995年,在残疾人论坛和西班牙国家残疾人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的努力下,促成欧盟委员会《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第13条反歧视条约的通过,奠定了残疾人组织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平等和全面参与权利的政策基础,带来欧盟残疾人政策新的转向[14]。在理论上,社会自治理论、社会建设理论以及福利多元主义等成熟理论都为“社会”参与残疾人社会政策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协作主义式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基础上兴起并广为传播的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 同样也支持了多元主体参与残疾人社会政策供给的现实诉求[15]。

  随着十九大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原先由单一政府提供和主导残疾人社会政策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为此,在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我国残疾人政策的推进既要寄希望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有所作为,更离不开市场、社会组织、社区等多元主体的积极作为。尤其要跳出单一政府供给政策的传统思路,激发市场、NGO组织等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协同共治,实现残疾人政策供给的多元化。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残联建设,提高其独立化机制,使其真正成为与残疾人同呼吸共命运的“娘家人”;二是支持民间残疾人组织的有序发展壮大,使其成为反映残疾人意愿、满足残疾人需求的中流砥柱和残疾人福利、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三是发挥社区的政策载体作用,让社区在残疾人救助和福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八、政策定位:从“国际模式”向“中国方案”转向

  迄今为止,中国残疾人政策经历了三次跨越式发展:一是从1949 年至 1988年,在“仁政”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居养机构为主的残疾人社会政策,其特点是保障水平较低,政策效果差;二是从1988至2008年,在“人道主义”理念下建立了以残疾人自立为目标的庇护性社会政策,使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大为改观;三是从2008 年至今,以“社会权利”为指导建立了残疾人发展性社会政策,初步实现了残疾人平等的社??融入[7]。以上三个阶段,不管是残障模式、医学模式还是现在的社会模式,我国残疾人政策都无不打上了“国际模式”的烙印。也就是说,我国残疾人事业虽然起步较晚,却走过了一条向国际社会模仿、借鉴和学习的发展道路。

  作为后发国家,我国残疾人事业直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理念与经验,总结其发展道路上的教训,绕过陷阱,实现弯道超车,在短期内快速建立起残疾人社会政策的体制和体系,本无可厚非,这也是后发国家通常走的路。但这种发展模式也使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社会一直处于追赶、模仿和学习阶段,导致我国残疾人事业在建构具有普适性和通约性的国际残疾人社会政策过程中长期缺位、缺席,失去政策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导权,甚至建议权。其后果是,部分发达国家的残疾人政策理念和政策体系的“国内标准”成了“国际标准”,并以此为借口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残疾人发展道路进行无端攻击和抹黑。由于话语权的缺失,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只能被动回应,反复解释。由于一些国家要么不了解(或不理解)中国国情和中国实际,要么有意为之,故意歪曲中国残疾人政策,导致国际社会一些不明真相的国家和个人对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指手画脚,甚至充满偏见。

  由于历史传承、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西方的理论很难完全适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如果仅仅跟在别的国家后面亦步亦趋,拾人牙慧,中国残疾人政策就会失去自我,迷失自己。不仅不能实现自身的理论自信,就连最基本的“自立”都难以实现,更遑论在国际舞台争夺话语权和理论主导权。为此,新时代中国残疾人政策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前沿和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理念、模式和制度设计,确保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在理念、手段、体制机制以及实施方式等层面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另一方面,中国残疾人政策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基本国情,主动完善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政策体系,探索中国自己的发展道路[4]。这种既有国际先进理念,又结合中国发展实际的探索不仅可以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而且可以把充满民生温度的“中国故事”介绍到国际舞台,为国际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在全球治理中彰显中国残疾人发展事业的话语权和理论自信。

  结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转化的今天,我国残疾人政策必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积极回应新时代残疾人发展事业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要求,主动推进残疾人政策从理念到实践、从内容到形式的全面转向。惟其如此,中国残疾人政策方能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主动吸纳和总结人类文明的先进经验,大胆创新,丰富和完善我国残疾人政策的体制机制和实践方式,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本土化残疾人政策体系;惟其如此,中国残疾人政策才能不负新时代的伟大历史使命,不断书写残疾人新时代的奋起之笔,提升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归属感、获得感,实现新时代残疾人政策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为夯实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社会基础和助力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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