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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旅游法》的研究探讨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4-01

关于《新旅游法》的研究探讨

  一、关于对旅游经营的影响

  虚假广告、暗地分红、廉价食宿,这些都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旅行社为自己的利益分配,往往以牺牲旅游者的利益为基础。在日常出游中,总有旅客遇到与出资所不符合的服务和待遇,也总有导游逼迫旅客购物的事件发生,更是有旅行社的出游规划中加入了宣传中所未提及的购物项目,这些显然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新旅游业》的颁布,以立法模式规范了旅游经营中的不合法经营。

  (1)明确了旅行团在发生不可抗力以及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处理原则

  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来处理。其中分为三种情况,合同解除、合同变更以及必要救助费用的支出。在解除合同中,在扣除不可退还支出后余款将退回旅游者,由于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出,减少的费用退还,而必要救助费用则由旅行社以及旅游者平均分配。由此来看,《新旅游法》的规定有利于遇事快速处理,减低损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或者是推定过错机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责任,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对旅行中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行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3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下的处罚。

  在国内,“零负团费”的问题一直存在且成因复杂,不仅有企业的问题也有消费者片面追求低价格的问题“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新旅游法》的规定,即要求旅行社不能以不合理的价格组团,同时不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购物。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二、对旅游者的影响

  (1)明确了旅游者权利、义务与责任

  ①《旅游法》第14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须按照第7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旅游者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义务,有依法理性维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遇险时的求助权利。对于一些无理取闹并依此为大的旅游者具有警醒作用。

  ②第16条明确了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和脱团的义务,以及旅游者要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为导游领队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提供了依据。

  ③明确了旅游者在事发地向履行辅助人求偿的权利。第70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这项规定为导游在事发地即时向责任者交涉为旅游者维权、建立多方共同诉讼制度,快速解决旅游纠纷提供了基础。

  此举能使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有效监督旅行社的行程执行情况。

  (2)明确旅游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旅游活动中,为配合旅行社的团队组建与带领,旅行者往往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交予旅行社,然而时常发现自己的信息被其他公共信息所分享。此条规定利于保护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使旅行者能够放心安全地旅行,切实保障了其利益。

  三、对导游的影响

  (1)保障导游的薪酬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此条的规定就具有许多实际的意义,法律明文规定导游的薪酬有了固定的来源,使其得到了基本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止“黑导游”的出现,从而净化现有的旅游环境,为旅行者提供更温馨的旅行。同时,本条也有效地给予临时聘用的导游公平的待遇。

  (2)明确了导游证是申办领队证的前提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此条对领队的要求更加明确,杜绝了“假导游”“冒牌导游”等情况,能使旅游环境更加专业化。

  四、总体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日益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2012年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直接就业人数1300万,关联就业人数5000多万,国内旅游收入超过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也将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旅游法》的颁布,从综合、人本、衔接三方面出发,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以及对文明与健康环境的追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大势所趋: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促就业、富百姓、提升软实力是“中国梦”的一部分。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增加爱国情怀、提升国民精神的重要途径,发展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旅游法》的指导与规范下,我们的旅游环境将会朝向健康绿色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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