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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4-02

宿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由于耕地是一种特殊的和重要的资源,直接承担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对耕地资源的需求相当旺盛,因此,笔者对宿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耕地质量保护的重要意义

  耕地资源是国计民生的根本依托,只有保证足够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才能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需求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造成了耕地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降低。耕地面积大量减少直接威胁农业发展,为此,必须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政策。[2]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后备资源开发等手段实现“占一补一”。在耕地数量上能基本上保持动态平衡,然而在耕地质量保护上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耕地质量的总体水平下降。因此,通过各种形式保护耕地具有不断提高的生产能力,保证现存和新开发耕地的产出性(即产出率和效率的高低)能够满足人类日益增加的生产需要,并要特殊保护一级基本农田具有重要意义。[3]

  二、宿迁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力措施

  宿迁市有人口约546万,全市土地总面积85.24万hm2,人均0.16hm2其中,农用地59.96万hm2,农用地中,耕地45.2万hm2,占全部土地的53.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耕地比重高,可供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37.5万亩。[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处理保护土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耕地质量保护机制逐步健全

  完善市、县、乡(镇)、村、组、户六级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网络,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层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台帐、图、表、册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通过组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全市设立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单位10325个、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5993块,有效落实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违法案件周报告、零报告制度以及纪检监察、国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办案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耕地质量保护技术支持逐步加强

  成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由县(区)土肥、作栽、植保等技术骨干任专家组成员,扩大了测土配方施肥在县(区)的影响力,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和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包片到乡镇到村到田头,利用试验示范对比田,结合生产实际,了解农户施肥情况,进行田间诊断,与农民座谈,指导农民施肥,推广配方施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宿迁耕地保护存在问题

  我市在耕地质量保护上尽管采取了很多相关的积极措施,但问题依然存在。集中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已出台多部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但详细描述耕地质量保护的并不多,大多数只是把耕地总量中的数量和质量统一起来,在耕地减少的过程中数量的减少是显性的,质量的减少是隐性的,在强调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时往往会忽视耕地质量的动态平衡,使得耕地质量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硬性度不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主要针对的是耕地的数量管理而对耕地的质量管理相对不够明确,至今尚无可操作的耕地质量管理法规,对提高耕地的质量,改土培肥的经费投入少,导致各地在耕地的保护管理上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土地法律、法规、制度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技术规范造成耕地隐性流失。在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法律上国家机关没有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使土地利用者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保护耕地问题调研组建议:尽快制定《耕地管理法》,通过立法确立耕地管制、利用、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等法律制度。

  (二)农民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是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最坚实的力量,最好的保护措施和政策都要通过农民实现。然而在农民对耕地质量保护的研究中得知:“越是年轻的农民,对耕地保护的责任心越不强。原因有几个:一是农民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二是种地不合算,希望被征地,如‘城中村’;三是耕地不是个人财产,保护不保护无所谓;四是没精力耕种”。这4个方面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当前农村中农民对耕地的保护问题,造成耕地质量不断下降,随着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多优良耕地变成了荒地,尽管短期和局部对粮食安全构不成威胁,但对国家整体粮食生产能力产生一定的冲击。此外,城市郊区的高产良田一旦划入城市建设用地,极易被征用占用,而农民则认为这些土地将来终为城市建设所用,且随时有被征用的可能,因而降低了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的积极性,掠夺式经营使这部分耕地在数量减少之前先出现质量下降。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由于“条条管理”和“块块管理”不协调统一,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识不够。为搞开发区建设,大量占用城郊附近的良田,忽视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同时,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往往忽视其自身的长远利益,使大量优质耕地被征用如何通过村集体这一经济主体进行耕地质量保护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相关技术还不够成熟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后备资源的开发,可以增加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通过建立耕地质量评估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制度,可以对存量或增量耕地进行检测和质量评价,从而建立保护机制。然而国内耕地质量保护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强的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标准。耕地占补平衡的验收,尤其是质量平衡的验收,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切合实际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是“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从开始到完成,再到应用,过程比较复杂漫长,而耕地质量变化较快,在某些时候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同当前的耕地质量变化不协调,产生错误的评价。因此,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应尽可能同当前的土地利用环境相适应。

  四、关于宿迁耕地保护几点建议

  (一)健全耕地质量保护的制度体系

  1、完善耕地质量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耕地质量等级折算制度。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二是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系统。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经监测确认土壤和环境质量已经遭受污染、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耕地,建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将其划为禁止该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

  2、构建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支撑作用。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如有机肥肥效慢,使用成本高,老百姓很难接受,各级政府应加强投入,加强宣传,扩大商品有机肥应用补贴规模,通过政策手段,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减少化肥使用量。目前,全市近660万亩耕地仅有标准化监测点27个,监测点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在扎实开展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点的基础上,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推进市、县(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综合管理水平和预测预警能力。

  3、建立耕地质量护养机制。一是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建议各级政府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切实重视实施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土壤改良、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建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二是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通过相关政策、培训、宣传,引导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使用农药,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二)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坚持在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保护,使经济发展为耕地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既不能不顾当前经济建设的合理需求,单纯地为了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也不能只考虑经济一时的增长,而忽视保护耕地,以牺牲耕地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暂时增长。在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同时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制约新增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的同时,逐步建立起耕地保护与本市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加大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力度,引导和利用建设用地收益补偿耕地,发展农业生产。

  同时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对各乡镇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利用经济激励机制调动各乡镇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群体中建立起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及基本农田、耕作粮食的积极性,发挥其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主体地位。

  (三)鼓励农地整理,不断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持区域耕地及基本农田的生产力。随着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中质量低下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生活品质的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重心将由数量保护转向质量保护。农地整理是农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要求,是有效增加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提高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促进农业增长增收,高效利用农地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性战略工程。可持续土地利用和管理要求将土地质量提高视为农地整理的重要内容。而目前开展的农地整理无论是规划方案的编制,还是整理过程的推进抑或整理项目的验收等均偏重于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在土地质量上考虑不足。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改进:

  (1)通过土地置换、重划、征收等方式,确保质量较好的土地用于耕作,质量较差的土地用于建设。

  (2)在土地整理过程中,通过沟、路、林、渠的重建和调整,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培肥地力,确保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3)将土地整理与土地整治和土地保护结合在一起,把整理区域内的闲散地的开发、污染土地的治理、退化土地的整理和优质土地的保护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同时还可以把地块整理和小区域土地整理和流域政治或区域开发建设相协调,实现土地整理、土地质量提高和开发建设的一体化。

  (四)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1、建立一支高素质综合性执法队伍。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由农业、国土、财政、发改、环保、水利等部门参与,选调业务骨干,共同组建耕地质量监管执法队伍。

  2、积极开展耕地质量保护田间技术指导及宣传。建议各级政府及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田间现场授课、示范,与农户面对面交流,进行现场指导,增强农民的感性认识,从而辐射带动更多的农户,充分调动农民的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性和积极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编印小册子、张贴宣传画、热线咨询答疑等形式,引起全社会对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的高度关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3、加大对违法用地个案查处的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农业、国土等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不定期地开展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耕地质量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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