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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9-04-03

从宪法角度分析向国旗敬礼行为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1940年6月,西弗吉尼亚州通过立法,要求各学校设立必要的爱国主义教育课程。根据这一立法,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要求各公立学校将向国旗行注目礼并宣誓作为学校的常规活动,并要求老师和学生都参加。拒不参加者,将受校纪处分:没有遵守这种要求就被视为“不服从”,要受开除出校的处罚。而且依据州法,除非表示顺从,被开除者不能再度入校。与此同时,被开除者不去宣誓即会被认定为“非法缺席”,因而会被当作少年犯受到起诉,他们的父母及监护人也有可能受到起诉,如果他们被判有罪的话,将会被判处不超过50美元的罚款和30天以内的拘役。耶和华见证会的几个学生家长禁止他们的孩子参加这项活动,因为根据圣经,他们只拜上帝耶和华,而不能崇拜任何其他偶像。在他们看来,圣经乃上帝之法律,其效力远胜过任何短暂的人间政府所立之法。由于不参加向国旗行注目礼的活动,这些孩子被学校赶出校园。诉讼因此而起,并一路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这一案例中,耶和华见证会的家长认为向国旗敬礼的行为等同于宗教仪式当中的朝拜仪式,而他们自己内心信仰的宗教教义规定,只能朝拜上帝耶和华,所以州立法的规定与其宗教信仰是相冲突的。据此,他们认为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的行为,侵犯了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有的法官认为,州立法的这项规定同时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案例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强制向国旗敬礼这一行为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还是侵犯言论自由,或者同时侵犯这两种权利。

  二、强制向国旗敬礼是否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的开国者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少数几项绝对权利之一。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接受任何教义或者检查任何教义。政府不得强制推行一种宗教信仰,也不得因人们有信仰或无信仰而剥夺他们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所以,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乃至联邦政府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宗教自由法案》, 宣布“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所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这些规定彰示了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理念。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将向国旗敬礼这一行为等同于宗教朝拜,进而认为向国旗敬礼与他们的教义规范,只能拜耶和华相冲突。在此,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否等同于宗教朝拜。如果只是看外在的行为表象,似乎两者及其相似,都是向自己内心所信仰的某一事物的尊崇与热爱的一种表达方式。但是两者却存在本质区别:宗教朝拜是宗教的礼仪规则,是对自己内心所信奉的现实世界之外的超自然神秘力量或实体的敬畏及崇拜,引申出的认知及仪式活动,所以宗教朝拜的本质是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信仰。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作为本国的公民,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国旗敬礼,是对祖国的尊重及热爱,是表达自己内心爱国情感的方式,而宗教信仰所信奉的是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二者的内容不同。所以向国旗敬礼不能等同于宗教朝拜,向国旗敬礼也并不与拜耶和华相冲突。因此,笔者认为教育委员会根据州立法要求学校全体师生强制向国旗敬礼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三、强制向国旗敬礼是否侵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些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被多数民主国家纳入宪法保护范围。美国也不例外,言论自由是其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不代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说任何想说的话,言论自由是一项受限制的自由。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时就不是绝对不受限制,而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无法无天;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自由不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涉主义。

  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中有一条:“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亵渎国旗”的行为是被放在言论自由的限制当中加以特别规定的,那么向国旗敬礼的这种类似的行为也应当被认为是一种言论自由比较妥当。笔者认为,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向国旗敬礼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向自己所属的国家这个共同体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感的一种方式。向国旗敬礼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外在行为,而是言论自由的表达。那么此案中不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的“亵渎国旗”?如果属于,那么强制向国旗敬礼就没有侵犯言论自由,反之,强制向国旗敬礼就侵犯了言论自由。美国法院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中“亵渎国旗”的判例依据是: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在审判中,他们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力辩其行为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据此判决,法院认为以亵渎国旗的方式表达言论自由是应当受到限制的,违反了美国法,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此判例中“亵渎国旗”是积极的实施了对国旗的破坏行为(例如焚烧),是对国家尊严的一种践踏。而不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一种沉默,只是一种不作为,并没有对国旗造成任何的损毁,不同于“亵渎国旗”的破坏行为,自然就不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情形,理应受到宪法的保护。州教育委员会的强制向国旗敬礼的行为就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相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强制向国旗敬礼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向国旗敬礼并宣誓的行为与宗教仪式中的朝拜,虽在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具有一定程度地相似性,但两种行为所表达的内容却完全不同,因此二者不能等同,也不具有相似性。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根据州法规定,强制全体师生向国旗敬礼并宣誓,也就并不侵害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然而这一规定要求全体师生以明示的方式通过向国旗敬礼并宣誓的行为表达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却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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