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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的角度探析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6-04-07

从宪法的角度探析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2013年12月份播出的关于“农民工在井底安家”和“农民工子弟学校停电致使孩子们喝热水取暖”的报道,引起了无数人的关注。然而一年过后,就在2014年12月13日,悲剧再次发生,农民工李发林因自己的工资一再被拖欠,最终为索要自己的血汗钱而当众喝下农药。发生的这一系列的事件,使我们不得不再次把焦点聚集到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上。事实上,农民工问题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农民工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却得不到很好的保证。虽然近几年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国家各个部门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农民工权利受损的事件还时有发生。所以,我认为要想更好的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就要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进行控制,而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理应从宪法方面着手寻求农民工权利的宪法保护。

  一、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概述

  (一)对农民工的界定

  首先,农民工是指在当地的乡镇企业或者是在城市工作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是中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农民背井离乡,到陌生的城市去打工,他们不仅供养了一个家庭,还成为了城市劳动的主力军,他们为我国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农民工又可以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的新成员。

  (二)对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宪法是公民保障自己基本权利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宪法的根本任务是保障人权。宪法作为国家公民的行为准则,不仅在成文法中对公民的权利以规范化的界定,为公民的权利提供现实的依据;而且从权利制约方面,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围绕公民权利保护运转。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它从公民的自然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等多个方面对公民应该享有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而农民工作为我国的公民,理应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农民工权利宪法保护的现状

  (一)农民工的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且应该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而农民工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理应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城市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这一群体特殊的地位,农民工的身份尚未被城市人们所认可。甚至他们笼统的认为农民工就是缺乏文化、没有素质的“野蛮人”。之前就发生过多起农民工遭受别人羞辱的事件。2011年,在石家庄的一辆公共汽车上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35路公共汽车进站时,车上上来了一位年轻妇女抱着一个孩子。女子抱着孩子非常困难的站在人群中,然后一个20岁左右的农民工主动站出来,对年轻女子说:“坐这吧。”谁知,年轻女子并没有在意,反而瞟了小伙子一眼,说:“不坐。”于是,小伙子打算重新坐回座位上。但这是,那孩子却开口央求说:“妈妈,我要坐。”听到孩子的话,小伙子又站了起来,准备让孩子坐下。然而就在这时,女子居然冲着孩子发火说:“坐什么坐,你不怕脏啊,不怕得病啊!”对此,我们明确的知道孰是孰非,热心帮助别人反而遭到羞辱,农民工的尊严就可以随便被人践踏吗?其实,像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同的城市不同的时间,无数的农民工朋友的尊严都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损害。如果说他们连最起码的人格尊严都得不到保证,那么又怎样去保证其他权利的实现?

  (二)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受到侵害

  迁徙自由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地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工作和居住的权利。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到各个城市工作并且获得和当地居民一样待遇的权利。

  在现实中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1985年公安部为加强对城镇暂住人口管理,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此后,各地区相继制定了一些与之相一致的地方性规章,希望通过实行暂住证制度来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并且来管理流动人口。这样导致农民工只能申请办理暂住证。这项制度的实施严重的侵害了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同时,因暂住证制度也导致了多起农民工悲剧事件的发生。

  (三)农民工的选举权遭受侵害

  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途径。现在很多的农民工生活在城市里,但是他们的户籍仍然还在农村,所以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无法参与到所在城市的政治生活中,更不可能在所在城市依法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农民工本来是可以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但是由于他们常年背井离乡,在外地打工,他们根本不了解自己家乡的选举信息,此外,他们常年生活在外面,家乡的选举与他们自身并没有多大的利益关系,这就导致他们怠于行使自己在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权。所以,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成了“远离政治生活”的人群,他们的政治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四)农民工劳动权利屡遭侵害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加劳动,并且取得相应的报酬以及享有与劳动相关联的一些待遇的权利。一般说来,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包含范围很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劳动权利。”但是,当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事件却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各项劳动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   1.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长期以来,在许多城市就业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各种工作限制,先由城市居民选择较好的工作,而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一直被边缘化。其导致的结果是: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获得的往往是收入高、工作环境较、福利待遇高、工作较为安全稳定的就业岗位,而农民工只能选择收入低,效益差,工作环境差的临时工作,不仅工作不稳定,而且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也构成威胁,这显然不公平。

  2.劳动报酬权屡遭侵害。农民工同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当前却有很多的农民工却拿不到相应的报酬。首先,同工不同薪,即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干同样的工作,但报酬却不相同,存在报酬歧视。其次,有些农民工根本得不到相应的报酬,加班加点不付酬,节假日上班也不按规定增加报酬。此外,更有一些公司任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使农民工无法按时取得自己的劳动报酬。现实生活中因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报酬权被侵害而发生的惨案已经屡见不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刻不容缓。

  3.休息休假权屡遭侵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农民工往往并没有休息日,劳动时间被无限的增加。然而他们并没有因此取得相应的加班费。农民工本身从事的职业一般就是劳动强度较大的体力活,而又得不到充足的休息,这种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的休息休假权利,更是会侵害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利。

  三、加强农民工权利宪法保护的措施

  农民工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于他们权利屡遭侵害的现象,我们国家有义务来确保他们宪法权力的实现,这不仅仅是对他们权益的保护,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和实现我们“中国梦”的基本要求。

  (一)要完善相关法律,做到立法平等

  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与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应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逐步明确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此外,就现有法律资源而言,我国宪法目前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长期以来只注重了“城市立法”,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在立法上造成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歧视。因此应当从观念上树立宪法思维,避免出现立法上的歧视,从立法源头上保护农民工的权利。

  (二)切实将宪法用于司法审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但是长期以来宪法基本上只是停留在作为立法依据的层面上,并没有被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致使公民很多权利成为一种摆设,得不到宪法上的保护。因此,对于某些侵犯农民工基本权利的行为,农民工在不能取得法律救济的情形下,应当适时的赋予农民工一定的宪法诉讼权利,使他们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背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农民工都可以在进行权利诉讼的同时提请有关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真正做到用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废止违宪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有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比如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迁徙自由权,而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就业制度等对农民工也都带有歧视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宪法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要解决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制度问题,必须发挥宪法根本法的作用,对于侵害农民工权利的那些违宪性法律、法规、规章,要通过违宪审查来进行修改、撤销或者废止,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寻求解决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的路径。

  (四)提高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

  为纪念1982年宪法的通过,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并以此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大部分农民工的宪法权利意识都很淡薄,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用的.那么他们又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大法制宣传,进行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宪法权利意识。另外,由于单个农民工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有关部门应该提倡农民工组织起来,使他们成为一个团体,以众人的力量来切实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只有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的宪法权利意识,才能让他们学会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根本上提高全体国民的权利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建设的进步。

  四、结语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却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农民工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容易使农民工滋生反社会的情绪,同时也有可能引发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其次,农民工权利的保护也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此外,我认为对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保护,也是当今“中国梦”的应有之意,需要我们共同去实现。

从宪法的角度探析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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